Newton2960
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一种民族精神的先进与落后,要看它能不能适应时代潮流,能不能跟进历史潮流。古代世界曾经产生过20多个不同的文明,但大部分都湮灭在历史的长河中了。究其原因,就是这些文明或者说民族精神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不得不最终退出历史舞台。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不断结合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丰富着我们的民族精神。现阶段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必须把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爱国主义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内涵,是一个历史范畴,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列宁说过: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巩固起来的对自己的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我们所讲的爱国主义,作为一种体现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深厚感情的崇高精神,是同促进历史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同维护国家独立和广大人民的根木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爱国主义主要表现为致力于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的斗争,把黑暗的旧中国改造成为光明的新中国。在现阶段,爱国主义主要表现为献身于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事业,献身于促进视同统一的事业。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这是对我国现阶段爱国主义特征的精辟概括。 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永不枯竭的精神动力。“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爱国主义,是民族精神的一种集中体现。有没有高昂的民族精神,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一个人没有精神不行,一个民族没有精神更不行。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中华民族从鸦片战争开始一次次地面临着世界列强的欺辱,但我们从来都没有放弃抗争,并最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民族的独立和国家的富强。回顾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就会发现,我们之所以能最终战胜各种艰难险阻,能自信地挺起我们的脊梁,就是因为我们有伟大民族精神的坚强支撑。中华民族在自己的发展历程中,曾经历过许多大风大浪,遇到过无数艰难险阻。正是凭着对国家和民族的深厚感情,依靠在爱国主义旗帜下熔铸而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才得以经受住了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一直保持坚强的团结和旺盛的生机。 爱国主义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宏伟事业而奋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我国历史上,爱国主义从来就是动员和鼓舞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御外来侵略和推动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爱国主义精神的激励下,我们的国家和民族俞强不息,具有伟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从贾谊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到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从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到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从孙中山第一个喊出“振兴中华”,到邓小平的肺腑之言:“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不竭动力,是每一个中国人成就伟大人格的根本所在。 
为了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在民族教育方面实行了许多特殊政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管理。早在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做出了《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明确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了民族地方教育司,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一级教育委员会、教育厅也设立了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一些州、县也设立了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专人负责掌管民族教育工作。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加强了对民族教育的领导管理,为办好和发展民族教育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保证民族教育的经费。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当国家经济还处在恢复阶段的时候,就专门设置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用来解决民族教育经费问题。同时还明确指出,这是少数民族各级各类学校与一般学校享有同样的经费之外特设的一笔经费,更不能以这项补助费代替应该在一般教育事业费是开支的任何费用。尔后,虽然作了一些改进,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并没有受到影响,而且逐年增加。例如,全国教育经费中专拨出来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1977年比1978年增加600万元。1980年实行财政体制改革,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由省、自治区包干掌握使用,有关省、自治区依然保证少数民族教育经费。例如,有的省、自治区从中央财政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作少数民族教育经费,有的则从中央拨给省里用于不发达地区的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重点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从1990年开始,国家又设立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 允许和要求民族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办学。早在1951年国家就明确指出,民族教育应当采取适合于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根据这个精神,在民族地区举办了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职业学校、民族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及民族学院等。1981年,又重申了民族教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办学的方针政策,并且要求有重点地办好了寄宿制学校。1984年,又将这一方针政策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同时还明确规定,除举办上述各级各类学校外,还应当在“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1980年以来,一些全国重点大学和部分省高等院校举办了民族班,一些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也举办了民族班。1985年以来,在内地举办了西藏班,或者创办西藏中学。这些又增加了新的办学形式。 (允许和要求民族教育运用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教学方式。早在50年代国家就规定,各级民族学校的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可以在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民族的具体情况酌量加以变通或补充。同时还规定,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小学和中学的各科课程必须用本民族语言教学;有独立语言而无文字或文字不完全的民族,得按自愿原则,采用汉语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教学。在教材方面,允许自编本民族语文教材和少数民族补充教材,并加强了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翻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些政策得到恢复和完善,并写进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文;没有本民族文字而有独立语言的民族,也应用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应当切实搞好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课本。《义务教育法》中也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教学”。 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实行照顾政策。50年代就规定,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学生,在他们报考高等学校或一般中学时,应当“适当规定一个入学成绩标准”;当他们入学后,还应当“给以适当补习条件”。60年代、70年代还作了一些补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作了进一步的充实。例如,高等学校在录取学生的时候,“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录取分数”,以至降低“录取分数段”。对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办法。实际上,近几年来,有些教杂居地区也采取了降低分数录取的措施。在毕业生分配方面,在60年代就规定,“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应当根据所学专业、民族和籍贯,尽可能分配到本民族地区、民族事务机关或民族学校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申和恢复了这一政策。近年来,又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的办法。 除上述五个主要方面外,在学校人员编制和定额、师资培养和培训、专业设置和增减、教材建设和使用、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的待遇方面,也都实行了特殊的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