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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其目的就是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毒品危害的严酷事实告诉我们,多数吸毒者都是在对毒品危害不了解或知之甚少的情况下经不起诱惑而误入歧途的。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普及毒品预防知识,揭示吸毒对个人、家庭、社会的严重危害,增强全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禁毒意识,教育公民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构筑全社会防范毒害侵袭的有效体系,将新增吸毒人员的比例降到最低。在现今的社会中,个人成长的主要基地是学校,将孩子从家庭引向社会的第一座桥梁也是学校。学校的作用就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向社会各个成员系统的传授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生活技能和科学知识。当孩子一旦过了学龄期,家庭的影响便由学校取代了,并且上升到主要地位,成为社会化中最重要的因素。因此,以学校为基础,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1) 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 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毒品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诱发诸多的刑事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和治安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毒品交易都是在犯罪人之间秘密进行,其作案手段、方式较其他犯罪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狡诈性,因此无论是犯罪行为的发现还是证据的收集都极为困难,给侦查破获案件带来很大的阻力。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我国侦查机关近几年来开始在毒品案件中采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侦缉毒品犯罪等“无被害人之犯罪”案件常用的特殊方法-诱惑侦查,对于侦破毒品案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这种方法是一种由侦查机关实施诱惑而诱使侦查对象犯罪并将其抓获的特殊手段,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如: 侦查机关依据国家权力在侦查中诱使他人实施犯罪,是否属于违法侦查?应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认定该诱惑侦查是否合法?随着这种手段在我国毒品案件侦查中被频繁地运用,这就产生了一个现实问题,应如何用法律制度进行规制?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我国毒品案件侦查中运用诱惑侦查手段的现状 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人员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进行犯罪,等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这种侦查手段的运用,又因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是否已具有犯罪倾向而被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前者是指针对被诱惑之前已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的诱惑手段,这种手段只是强化了被诱惑者已固有的犯罪倾向,并仅仅为被诱惑者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后者是指针对原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而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实施犯罪的诱惑手段。 我国侦查机关对诱惑侦查手段,通常是在掌握了被诱惑人的犯罪线索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是为了人、赃俱获以查实证据,有的是为了引诱“上线”毒贩出洞,以深挖毒源,因此,从目前实施这种手段的情况来看,重大违法侦查情况尚未见披露。但是,从我们审理的一些案件看,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毒犯平常交易毒品的数量很少,只有几克,一般不做大宗交易。但有的侦查人员以查获“大案”为目的,在实施诱惑手段引其“出洞”时,向其购买几十克甚至更多毒品,以在“交易”时将其拘捕。那么,像这种情况,其交易毒品的数量往往影响到被告人的罪责,我们应如何认定其交易数额? 侦查人员实施的这种手段是否含有不合法成分? 二、规制诱惑侦查的设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那么诱惑侦查这一具有引诱性质的侦查手段是否属于违法方法?能否在刑事侦查中运用呢?从我国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以及毒品案件本身存在的特殊性来看,以诱惑侦查作为侦缉毒品案件的一种方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是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二是侦破案件的需要。由于毒品犯罪既无直接被害人,又无法察觉其犯罪的状况,而且由于犯罪直接影响所有与犯罪有关人员的利益,所以他们都极力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三是从我国的刑侦技术看,还远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侦查手段还比较落后,如果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方式 限制太多、太严,势必影响打击犯罪力度,影响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有鉴于此,规制诱惑侦查,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建立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以违法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的排除来促使侦查人员遵循合法诉讼原则办案,从而达到规制诱惑侦查的目的。判断诱惑侦查是否合法,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 审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是否实施过同类犯罪或是否已存在犯意,如果有,则是合法。 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意是从自发的产生,还是由侦查人员强行植入诱发产生。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已有犯意或准备,则是合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侦查人员再三劝说诱惑下实施的,则是违法的。 审查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本身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如果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是积极行为,也就是具有引诱或鼓励犯罪的性质,属违法侦查。反之,如果侦查人员是以消极的方式为嫌疑人提供了一种犯罪的机会而嫌疑人一遇此机会便以自己的能力实施犯罪,则该诱惑侦查为合法手段。 审查嫌疑人在被控制下交易的毒品数量是否超过其以往在未控制下交易的毒品数量的合理范围;审查被控制的“线人”在向“上线”交易毒品时其报出的毒品数量是自然而然自行决定,还是由侦查人员决定的。 (二)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制诱惑侦查。其规范内容应包括:诱惑侦查实施的目的、原则和条件、适用范围、对象、方式、程序等
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其目的就是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毒品危害的严酷事实告诉我们,多数吸毒者都是在对毒品危害不了解或知之甚少的情况下经不起诱惑而误入歧途的。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普及毒品预防知识,揭示吸毒对个人、家庭、社会的严重危害,增强全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禁毒意识,教育公民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构筑全社会防范毒害侵袭的有效体系,将新增吸毒人员的比例降到最低。在现今的社会中,个人成长的主要基地是学校,将孩子从家庭引向社会的第一座桥梁也是学校。学校的作用就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向社会各个成员系统的传授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生活技能和科学知识。当孩子一旦过了学龄期,家庭的影响便由学校取代了,并且上升到主要地位,成为社会化中最重要的因素。因此,以学校为基础,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1) 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 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1、加强心理疏导。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学业、就业压力巨大,会使他们产生一定程度的心理危机。而青少年吸毒的主要原因多是出于好奇、赌气逆反、寻求刺激、选择逃避、从众心理以及无知。所以,要针对青少年的心理危机进行干预,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2、提高法律素养。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关键阶段,相关教育缺失或不足,导致他们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这也成为青少年涉足毒品的重要原因。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对于增强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端正人生目标、树立远大崇高的理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3、引导规范行为。在对青少年进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与训练中,教师、家长应是引路人,其中,很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训练、自我约束能力。要培养青少年在生活上、学习上都具有自我管理和塑造自我的能力。4、培养社交能力。青少年交友往往没有原则,没有一个辨别审视的过程,因而容易交上不三不四的朋友。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和家长要让他们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友谊,让他们明白朋友之交,贵在知心,真正的友谊要靠忠诚去播种,热情去浇灌,谅解去护理,原则去维护。5、普及禁毒知识。在帮助青少年正确认识毒品常识的基础上,还要使他们清醒地认清毒品对个体的危害,使他们知晓毒品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和免疫系统都有很大损害,可使人产生异常兴奋,并出现一系列神经、精神症状。
在现今的社会中,个人成长的主要基地是学校,将孩子从家庭引向社会的第一座桥梁也是学校。学校的作用就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向社会各个成员系统的传授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生活技能和科学知识。当孩子一旦过了学龄期,家庭的影响便由学校取代了,并且上升到主要地位,成为社会化中最重要的因素。因此,以学校为基础,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毒品既可以从广义上泛指可以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化学物质、毒物、毒剂(特别是一些剧毒药物如KCN),在日常生活口语中可以特指被人类当做嗜好品所滥用的功能性药物,多为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因滥用这类药品会害身心健康之,所以中文称之为毒品。通常使用毒品只是为了产生身体或心理上的娱乐目的,而非用来作生理或心理治疗之用,因此西方称之为娱乐性药物。各国对使用毒品均制定相关法律进行严格管制,防止其影响社会大众。若非作为医疗用途,持有或贩卖毒品等行为有可能会被判以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