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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a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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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shi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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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丑恶)就是河蟹吗?

论毒品犯罪论文范文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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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毒品,来写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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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白嫩嫩

禁毒从我做起“毒品”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字眼。它总能使人毛骨悚然、胆战心惊的。毒品的外表很娇艳,而内在的的确确是恶毒无比,是杀人不眨眼睛的刽子手。在现实的生活中有许许多多鲜活的生命被突走,有多少美满的家庭被破坏。如果你一不小心坠入它的魔掌,从此便会走上一条精神和肉体痛苦的不归之路。因此,我们一定要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我们一定要牢牢记住禁毒,从我做起。“毒品”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字眼。请看下面的真实的故事,在2000年,16岁的高中生杨某家庭条件殷实,其父母在外经商,平时没空管他。于是杨某无心学习,经常出入于迪厅等娱乐场所,还认识了一位所谓的“朋友”。而后他的“朋友”向他推荐喝“止咳露”,说服用之后能提神醒脑,杨某起初觉得好玩,就试着用一点点“止咳露”兑可乐喝,后来剂量一次比一次多,紧接着越来越大,每天至少喝一瓶,不喝上一口就感觉头脑发昏、脚步发虚、老想睡觉等症状。医生告诫他说,长期滥饮此类“止咳露”无异于慢性自杀,人体自身正常的免疫功能将被破坏,心理、生理对“止咳露”会产生依赖性,极易感染各种疾病,而一但发病将会导致病程迁延,用常规治疗方法很难治愈。看,又一个青少年被毒品染上了。同学们,我们一定要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我们一定要牢牢记住禁毒,从我做起。“毒品”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字眼睛。那么你们认识毒品吗?毒品的分类很多,比如:大麻、鸦片、海洛因、冰毒、K粉、摇头丸等。如果吸食毒品能够使人形成瘾癖性的麻醉和精神药品,它能够使吸毒者出现蠕动减弱、消化不良、食欲不振、免疫力下降等。毒品:一般出现在酒吧,KTV或者娱乐场所,贩卖毒品者都会采用在酒里下药,或者在食物中放入毒品,使受害者从此染上毒瘾,走上了歧途,导致了许多家庭支离破碎,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因此,我们一定要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我们一定要牢牢记住禁毒,从我做起。禁毒,从我做起,禁毒,从大家做起,禁毒,刻不容缓。同学们,我们一定要远离毒品,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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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h1147

毒品案件诱惑侦查探讨更新时间 2006-8-24 15:20:39 打印此文 点击数 54 在对毒品案件等“无被害人犯罪”进行诱惑侦查时,必须严格掌握犯意是否自行产生。  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毒品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诱发诸多的刑事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和治安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毒品交易都是在犯罪人之间秘密进行,其作案手段、方式较其他犯罪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狡诈性,因此无论是犯罪行为的发现还是证据的收集都极为困难,给侦查破获案件带来很大的阻力。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我国侦查机关近几年来开始在毒品案件中采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侦缉毒品犯罪等“无被害人之犯罪”案件常用的特殊方法-诱惑侦查,对于侦破毒品案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这种方法是一种由侦查机关实施诱惑而诱使侦查对象犯罪并将其抓获的特殊手段,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如:  侦查机关依据国家权力在侦查中诱使他人实施犯罪,是否属于违法侦查?应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认定该诱惑侦查是否合法?随着这种手段在我国毒品案件侦查中被频繁地运用,这就产生了一个现实问题,应如何用法律制度进行规制?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我国毒品案件侦查中运用诱惑侦查手段的现状  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人员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进行犯罪,等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这种侦查手段的运用,又因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是否已具有犯罪倾向而被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前者是指针对被诱惑之前已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的诱惑手段,这种手段只是强化了被诱惑者已固有的犯罪倾向,并仅仅为被诱惑者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后者是指针对原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而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实施犯罪的诱惑手段。  我国侦查机关对诱惑侦查手段,通常是在掌握了被诱惑人的犯罪线索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是为了人、赃俱获以查实证据,有的是为了引诱“上线”毒贩出洞,以深挖毒源,因此,从目前实施这种手段的情况来看,重大违法侦查情况尚未见披露。但是,从我们审理的一些案件看,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毒犯平常交易毒品的数量很少,只有几克,一般不做大宗交易。但有的侦查人员以查获“大案”为目的,在实施诱惑手段引其“出洞”时,向其购买几十克甚至更多毒品,以在“交易”时将其拘捕。那么,像这种情况,其交易毒品的数量往往影响到被告人的罪责,我们应如何认定其交易数额?  侦查人员实施的这种手段是否含有不合法成分?  二、规制诱惑侦查的设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那么诱惑侦查这一具有引诱性质的侦查手段是否属于违法方法?能否在刑事侦查中运用呢?从我国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以及毒品案件本身存在的特殊性来看,以诱惑侦查作为侦缉毒品案件的一种方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是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二是侦破案件的需要。由于毒品犯罪既无直接被害人,又无法察觉其犯罪的状况,而且由于犯罪直接影响所有与犯罪有关人员的利益,所以他们都极力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三是从我国的刑侦技术看,还远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侦查手段还比较落后,如果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方式限制太多、太严,势必影响打击犯罪力度,影响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有鉴于此,规制诱惑侦查,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建立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以违法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的排除来促使侦查人员遵循合法诉讼原则办案,从而达到规制诱惑侦查的目的。判断诱惑侦查是否合法,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  审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是否实施过同类犯罪或是否已存在犯意,如果有,则是合法。  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意是从自发的产生,还是由侦查人员强行植入诱发产生。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已有犯意或准备,则是合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侦查人员再三劝说诱惑下实施的,则是违法的。  审查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本身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如果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是积极行为,也就是具有引诱或鼓励犯罪的性质,属违法侦查。反之,如果侦查人员是以消极的方式为嫌疑人提供了一种犯罪的机会而嫌疑人一遇此机会便以自己的能力实施犯罪,则该诱惑侦查为合法手段。  审查嫌疑人在被控制下交易的毒品数量是否超过其以往在未控制下交易的毒品数量的合理范围;审查被控制的“线人”在向“上线”交易毒品时其报出的毒品数量是自然而然自行决定,还是由侦查人员决定的。  (二)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制诱惑侦查。其规范内容应包括:诱惑侦查实施的目的、原则和条件、适用范围、对象、方式、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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