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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l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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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瞻J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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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流量指标的比较和选择目前,人们在评估企业价值时,通常会选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或自由现金流量。其中,自由现金流量包括实体自由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和债权自由现金流量三类。三者的关系为:实体自由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债权自由现金流量。由于经营现金流量是全部出资人(债权人、股东)的利益保障。为了与之相一致,笔者选择实体自由现金流量来代表自由现金流量。(对此下文不再另作说明)三种现金流量都是企业全部出资人的利益保障。其差别在于对保障资源的不同界定,其中保障资源是指企业向利益相关人提供利益保障时所动用的资源。(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在通常的现金流量表中,现金流量可分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其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经营活动(包括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其计算公式如下:CFO=RO-CO-NGCRI-NDDI-T=EBITDA-NGCRI-NDDI-T(1)其中,CFO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Cash Flow of Operation),RO为营业收入(Revenue of Operation),CO为营业成本费用(Cost of Operation),T为所得税(Tax),EBITDA为息税前利润加折旧(Earning Before Interest and Tax Discount Annual),NGCRI为无息债权净增加(Net Grows in Creditor's Right without Interest),NDDI为无息债务净减少(Net Drops in Debit without Interest)。在上述公式中,通过扣除“无息债权净增加”和“无息债务净减少”将“息税前利润加折旧”调整为现金流量指标。人们常常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作为评估企业价值的重要参考指标,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作为企业价值的评估值,其主要思想是:企业价值由企业的经营活动决定,投资活动与筹资活动的价值贡献已经完全反映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之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指标不受成本确认方式的影响,也不受折旧的影响,相对于会计利润而言更不易受企业管理层的控制,所以它也是鉴别会计利润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国外的实践中,人们通常将股票价格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相除得到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乘数作为替代市盈率的定价指标,如很多证券分析师认为,当某一股票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乘数小于或等于3时,该股票值得买入。虽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会计利润相比,对检查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和价值评估都更加有道理,但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只考虑了企业经营活动带来的现金流量,而未将投资活动与筹资活动纳入其中,因而未全面反映企业的价值。同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要求企业持续经营,这样企业才能有不断增长的现金流量,因此,良好的企业还需进行生产设备的更新,分销网络的维护、管理工具的更新,以保持足够的竞争力。可是如果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作为评估企业价值的参数,许多企业往往就会只重视提高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而忽视对产生持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资产进行再投入,刚开始几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可能会出现很好的状况,但长期而言就会造成竞争力下降,主营业务萎缩,最后直至破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这一评价参数使得企业为了近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指标的提高而牺牲企业的长期利益,显然是不合理的。(二)自由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是指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企业扣除税收、必要的资本性支出和营运资本增加后,能够支付给所有的清偿权者(债权人和股东)的现金流量。企业可以将自由现金流以股利的形式派发给股东,或者将自由流留在企业中产生更多的自由现金流量。在自由现金流量的计量模型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Rappaport的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Fi=Ii-1×(1+g)×Pi×(1-T)-(Ii-Ii-1)×(fi+wi)(2)其中:Fi为第i年现金流量,Ii为第i年销售收入,g为营业收入增长率;P和T分别是销售利润率和所得税率:fi和wi分别是第i年营业收入每增加1元需要追加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资。Rappaport的自由现金流量计算公式实质上是假设企业的销售收入与利润都是收现的,但是在现实中,这一假设很难满足。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和成本管理科目的辅导教材(2005版)中给出了更为完善的自由现金流量计算公式,通过扣除“营运资本净增加”中的“无息债权净增加”和“无息债务净减少”将“息税前利润加折旧”调整为现金流量指标,具体公式如下:FCF=EBITDA-T-PC-NGCO (3)其中,FCF为自由现金流量(Free Cash Flow),EBITDA为息税前利润加折旧(Earning Before Interest and Tax Discount Annual),T为所得税(Tax),PC为资本性支出(Payment of Capital),NGCO为营运资本净增加(Net Grows in Capital of Operation)。实体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主要思想是:将公司的业务价值(可以向所有投资者提供的实体价值)减去债务价值以及其他优于普通股的投资者要求(优先股)来确定公司价值这一价值数额。业务价值和债务价值等于各自折现的现金流量,而现金流量要用反映其风险的折现率来折现。自由现金流量的优点在于更符合企业股票价值评估模型中的股利思想,更少受到管理层的操纵,其信息来源同时包含了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信息。自由现金流量的缺点在于:计算自由现金流量非常复杂和繁琐,需要调整随意支出(增)和非持续经营现金流入(减),涉及十几个项目,一般投资者根本没有能力去收集和处理众多的自由现金流量中需要调整的数据,所以该方法仅仅青睐于信用评级机构、银行、信用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目前,用来评估企业价值的自由现金流量通常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主,忽略了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自由现金流量。(三)整体现金流量整体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所产生的所有现金流量净额之和,其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经营性投资现金流量和证券性投资现金流量。另外,整体现金流量是站在企业、债权人与股东的角度对企业做出的评价,因而应将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以及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重新加回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之中。   以现金流量净额表示的整体现金流量计算公式如下:TCF=OCF+ICF+FCF-DC-IC (4)其中,TCF为整体现金流量(Total Cash Flow),OCF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Operational Cash Flow),ICF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Investment Cash Flow),FCF为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Financing Cash Flow),DC为支付现金股利形成的现金流量(Dividend in Cash),IC为支付现金利息形成的现金流量(Interest in Cash)。整体现金流量中的各项现金流量都是企业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对企业价值增长都有重要贡献,出资人在向企业提供资金之后必然要求企业向其支付本金以及与出资人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净收益,企业必须以其全部资产和现金流量为其提供利益保障,而不仅仅是自由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那部分内容。二、折现率的选择和价值评估模型的建立根据均衡增值理论中有关折现的原理可知,折现的实质是扣除与风险相匹配的市场平均收益,其中,与风险相匹配的市场平均收益率就是折现率。企业筹得资金之后必须向出资人支付资本成本,通常,企业会假设它向出资人支付的资本成本恰好与该企业带给出资人的风险相一致,因此,在对企业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时大多会选择该企业的资本成本率作为折现率。出资人向企业提供资金,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实质上是企业出资人为了以一定收益率获得该企业未来现金流量而必须在当前时点支付的本金,站在该企业角度,出资人的收益率就是该企业的资本成本率。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实体自由现金流量和整体现金流量都是对该企业全部出资人(债权人、股东)的利益保障,因此,对它们进行折现时必须以企业的加权资本成本率为折现率。 企业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计算公式如下:其中,WACC为折现系数(加权资本成本)(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E为所有者权益(Equity),D为负债(Debit),rE为所有者权益的资本成本,rD为负债的资本成本。三、结语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经营活动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是,在企业成长的初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往往为负数,必须依靠筹资活动维持企业的经营;对于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集团,对外投资是其主要业务,依靠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可为价值增值作出贡献;融资活动现金流量为企业的运转提供资金支持,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价值增值。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该依靠整体现金流量,而不仅仅是自由现金流量和经营现金流量。

企业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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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fuquan

企业价值评估之革命 2003年秋天,收到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来的《企业价值准则(征求意见稿)》,当时是一气呵成看完的。欣喜之余,我们给协会的同志回复道:“很有内容,很有新意,若此稿能在讨论中通过,将对以往的评估产生巨大冲击!” 时至今日,经历了若干次的讨论与修订,《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终于与大家见面了。这是资产评估行业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领域中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革命。 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兴起的。1991年91号令第三条即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已将企业作为了资产评估对象,但是,91号令的第七条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作为资产评估法律文件的91号令还未重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时与企业单项资产之间的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一开始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来替代的,而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此种导向造成了评估实务上的偏颇。由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演化成了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于是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式方法的发展。其偏颇与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必须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为控制经营成本,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评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完成,因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执业水平。同时,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应该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评估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了企业评估价值的准确性;3、由于评估往往仅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准,造成了对账外资产的忽视和遗漏;4、由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价值不能用来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证监会实行了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来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同样是因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做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文件,而不能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澄清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此概念的引入并非是我国独创,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对企业价值作出了上述的定义。如《欧洲价值评估准则》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业价值中有股东权益创造价值与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已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了国内。 这里的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中由全部股东投入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是不相同的。而引入股东全部权益和部分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地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象,而非过去将净资产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作为评估的对象,同时其隐含了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非一个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罢除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预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益预测与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以往实务界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此规定真正从企业拥有权益的角度揭示出评估对象,而非以往将评估对象对应为会计科目。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就是资产基础法。并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委估企业其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 4、 给予了评估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来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机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使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投资人在国内投资时,往往不相信国内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虽然因限于我国对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资格限制,仍聘用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由于过去我国对企业价值评估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法体系,一些国内评估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因此常常遭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国际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的引入,能够使中国的评估师武装起来,从而从容地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引入的先进概念与方法包括: 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2、在采用收益法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3、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与清算前提下企业价值;4、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状况下的分别分析的原则;5、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四,在于评估报告与以往的相关规定有了质的区别。指导意见从评估报告使用角度出发强调了评估报告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重要性,并且对报告应披露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未对报告形式进行任何的规定。与91号文相比,指导意见增加的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使用者;2、价值类型和其定义;3、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4、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前述三项均是基本准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披露此三项内容的要求是对基本准则的呼应,也映证了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时,指导意见强调披露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调整情况,评估方法选取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依据来源与形成的过程,以及运用评估方法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利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所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合理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类学科,以还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同时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带有革命性的观点,必然是创新的,也必然会与旧观念发生冲突。指导意见(既然具有革命性,则必然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 1、一些新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定义,如有形资产、溢余资产、控股权、少数股权、价值比率等。希望尽早能出台相关释义,帮助广大评估师对指导意见形成正确的理解;2、指导意见的实务操作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溢价、折价、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必然需要大量的案例数据作支持,而国内的数据和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 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准则制定工作的难题。如在报告披露方面于91号文的衔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论如何满足《公司法》关于投资注册资本金的规定等。 4、价值类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基本准则将价值类型作为重要观点提出后,实务界仍处于茫然的状态,不少评估机构不理解价值类型具体的含义,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研究,定义不同种类的价值类型已成为目前资产评估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最早制订于198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欧洲在2000年也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纳入价值评估的准则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吸取了国外多年研究的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应当说具有较高的起点。我们期待着具有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带入辉煌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2004年第8期,《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概览之一——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评协标准部 、《中国资产评估》2004年第9期,《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概览之二——国际评估准则》,中评协标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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