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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che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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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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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这边很多哦 呵呵范本

国际法案例分析论文

221 评论(14)

jadpe815

承运人只对货物的外包装负责,货物短缺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清洁提单只表明货物的外包装良好,并不管里面货物的数量短缺。应该对此负责的是发货人。
101 评论(9)

蓝色波涛

正确。中方公司发出要约时说明“以未出售为条件”,即要约的有效承诺(接受)期间为美方公司收到要约至铁钉卖出日期为止。由美方承担。《公约》规定承诺要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1月25日到达的美方的接受已经逾期,并且中方在1月29日在合理的期间内通知美方,告知对方1月10日的发盘已于1月20日失效,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262 评论(13)

东京巷063

不需要,因为日方在买卖货物时,并不可能知道会销往意大利而侵犯知识产权,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是可以免责的。但根据中国法律提出的,将会承担责任,因为是基于买方所在地法律,承担侵权责任。不可以撤销,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视为可撤销要约,但在国际钢价猛涨之后,同表人开始投标时撤销,显然不是处于合理撤销要约的时间内,所以撤销无效。
160 评论(10)

qixiangsepu

首先,先鄙视楼上的回答,他基本本着不负责任的原则,信口开河。楼主说的这个案例,中方的确不站优势!如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打官司,我想肯定会败的出现这种问题就要援引对方所在国的合同法或者民法仔细研究,如果我作为中方首先我的具备资深的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和外国法的研究经验。挽回损失的基本方向是这样了。我给楼主的只能是这个case的打法只怪小弟不才呀
301 评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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