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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思考【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等学校“两课”教育的重要课程之一,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点教材,它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体,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紧密联系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一系列人生课题,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进行阐述。文章就这门课的内容体系、学习方法手段、教学方法途径、教学改革模式和教学效果评价进行探讨。【题名】:略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科学依据【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而成的一门新的课程,是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的新探索。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方针、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内在需要,构成了这门新课程设立的科学依据。学习、掌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需要深入地探索和把握其科学依据。【题名】:知行合一的《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摘要】:作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必修课,《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实际上包括了“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两门课程的内容,其目的在于提高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广大考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我们知道,法律规范的调整和道德规范的调整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或缺的,二者是不能分割的,更是不能相互对立的。【题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多点”与“少点”【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自2006年秋季开课以来,我和我的同事们克服重重困难,终于首战告捷。回忆课堂教学的点点滴滴,我用五个“多点与少点”来总结我们成功的感受。 
中学时代使我们在一个新起点上中学时代为我们的一生奠定了基础中学时代激发了我们的潜能让我们重新塑造一新的我
1、中学时代使我们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2、中学生活为我们的一生奠定重要基础;3、中学时代激发着我们的潜能,激励着我们不断实现自我超越;4、新的环境有利于我们重新塑造一个新的自我形象。
是片面的因为道德跟法律相辅相成,道德补充法律的不足,而在法律没有覆盖到各方面时候,就需要道德来规范人的行为,所以如果没有了道德,那么整个社会就只有法律,没有道德而变的不近人情,所以有道德的规范社会所有人的行为是好的~并不是可有可无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关 键 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道德是国家提倡,人民自律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国家在其生命的运行过程中,制定的关于人们的行为规范与相应的制裁措施,它不是自律的;道德是在民族文化的基础上,由国家舆论工具参与指导下,在民间形成的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它一般是由民众自行掌握的。 法律只能治大的方面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能粗治,而不能细治,不能面面俱到,不能治理人类行为的方方面面。这正是山人先生说的:“道德规范人类的行为,是最初级的,也是最高级的”。面面俱到的规范人们的行为需要什么手段来完成呢?当然需要的是道德手段。道德与法律是一个相同范畴内的对等的哲学概念,它们是互为条件而产生存在的。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道德为其产生的社会基础的;人们的社会道德观念,总是以一定的法律为保障的。没有法律为保障,社会中的人也无法树立特定的、与本国法律相适应的社会道德意识。 所以, 在法律与道德的这对相同的范畴的概念中,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它们共同反映国家的意志。特别是法律,是国家强行推行的国家意志,具有强制的规定性,“有必须为与必须不为“的属性。道德与法律是一阴一阳,一个是正面,一个是反面,它们共同构成一个事物,没有特定的法律支持,就不能形成特定的社会道德;没有特定的社会道德为基础,自然也就没有法律存在的条件了。 就好象是一个钱币,一个是正面,一个为反面,没有正面,也就不存在反面;没有反面,也就不存在正面。有人说,我只要正面,不要反面,这就是相当可笑的了。如果没有正面,反面是如何存在的呢?反之亦然。同样的,如果我们只要法律,提倡以法治国,而轻视道德,这个法也是无法树立起来的,也只能是满纸空文,因为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也就是说,没有道德基础,法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法也就不存在了,它还能发挥什么作用呢?我们现在制定了很多法,可是,这样的法能执行下来吗?“执行难”说明了什么问题?法律执行不下来,这还算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吗?为什么执行不下来,人的素质太差! 什么是人的素质?社会意义上人的素质,指的就是道德水准!如果是生理意义上的人,则指的是身体的基本结构。如果人的道德好了,不管有没有才能,都不会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就是即将死亡,也不愿带累他人,给社会造成负担。人的道德堕落,不管有才无才,时刻不忘危害他人,临死也不忘把自己的病传给别人,拉上几个垫背的。有些人临自杀时,开枪打死好多无辜的人,不就是道德败坏的具体的体现吗?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道德与法律相互依附而存在,具有此长彼消的特点。道德与法律受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一般说来,在同一个历史时期内,当人类的道德素质下降时,法律要有所加强;当人们的道德水准提高时,法律的效率自然就会削弱。当国家大力提倡法律时,这个国家的道德水准就一定下降了。 我们提倡以法治国,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正明国家的人的道德素质下降了。 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但其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