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a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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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我刚刚做的,希望你能用得上,如果觉得可以,记得给我加分啊!!金融全球化与金融风暴摘要:金融的全球化浪潮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金融全球化已蔚然形成一股浪潮,具体表现为金融市场迅猛扩大、世界各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金融管制越来越松、资本流动速度大大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国金融政策相互影响程度不断增大,因此越来越倾向于一体化。随金融全球化而来的是金融自由化,虽不能说是金融自由化带来了金融风暴但至少它们也是存在联系的。关键词:全球化 世界市场 一体化 金融自由化 金融安全引言:当前,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推动了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全球化需要建立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机制,需要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而目前这种约束机制的发展远远滞后于自由化的发展速度,这是造成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动荡不安的主要原因。推进金融自由化,应当认识这一现实状况,仍需要保有必要的金融管制,以维护本国的基本金融安全。正文:一 金融全球化目前大家见面讨论最多的经济问题应该就是所谓的金融风暴,经济危机。目前中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深度不断加强,想不受其影响无疑是痴人说梦。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的全球化浪潮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20世纪90年代,金融全球化已蔚然形成一股浪潮,具体表现为金融市场迅猛扩大、世界各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金融管制越来越松、资本流动速度大大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国金融政策相互影响程度不断增大,因此越来越倾向于一体化。然而,金融的全球化浪潮给世界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的不仅仅是推动促进作用,伴随这股浪潮而来的是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及由此引致的经济衰退和政局动荡,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金融——经济危机举其大者而言就有1992年英镑危机、1994-1995年的墨西哥及拉美金融危机、1997-1998年的东南亚-东亚金融危机及嗣后的俄罗斯金融危机等若干起。而现在由于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越演越烈。我们不得不对此产生反思。金融本身就具有不断扩展其自身秩序的特点,不是为经济全球化充当媒介而才具有全球化趋向。这是因为金融本身是一种“以数目字管理”的手段,它的出现使千差万别的经济要素和资源要素得到统一的可比较的数目字表现,并使不同时点的经济要素得以在同一的基础上进行对比(通过信用的形式)权衡,这一机制一旦形成,则无待于经济的全球化对其提出诉求,金融因素将自发展开其扩张进程。经济全球化在相当大的意义上即是金融全球化的宏观表现。因为作为现代经济一大特点的经济全球化也是以金融要素为主要媒介展开的。我国于2001年 12月10日正式加入了WTO,承诺在10年的准备期后将全面放开国内金融市场。这表明了我国顺应金融全球化潮流,实现金融领域全面、真正意义上的对外开放的决心和态度。WTO的加入就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演变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变迁而言,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金融全球化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浪潮,这是由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现代金融的演进变迁所决定的。我国正在直接面临来自国际的挑战。在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背景下,金融业应如何合理作为和积极应对,才能有效控制、消弭既有的金融风险和开放后将不可避免面临的技术性风险和制度性风险,充分保障自身的安全,并在一个国际范围的竞争环境中确立自身的竞争优势呢?笔者认为个中关键在于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充分参考国际规范,推进金融制度安排的创新和金融制度结构的整体演进,实现我国金融业规范化转变和与国际的接轨。 二 金融风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风险具有客观性,无法消灭。微观主体总是基于对相关变量趋势的判断而作出决策,一旦变量的变化结果与决策者的判断相悖,就可能发生损失。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如在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理性决策.市场机制高效率等等,当事人会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在“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的支配下进行决策,即使发生损失,但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个别风险事件不会扩散为危及整个社会的金融动荡。然而,在现实中,如此严格的假设很难成立,个别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可能会超过自身可承受的能力,金融机构间相互交织的债权债务网络,以及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人们普遍具有的从众心理所产生的“羊群效应”,可能使微观领域的风险最终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自由化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消除金融管制,而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调节金融交易的过程。但是,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是难以达到最优的。为了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之内,为了保护掌握信息较少的一方的利益,也为了及时化解风险,防止局部危机扩散形成系统危机,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这是我们常说的金融监管金融自由化是一个对内消除管制,对外实行金融开放的过程。但是,在金融开放的情况下,由于存在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不协调以及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使得与维护金融安全有关的变量处于不可控的状态。在目前的国际金融体制下,随着一国金融开放程度的提高,更多的风险因素来自外部。近年来,几次重大的国际金融动荡均与来自外部的冲击有关。因此,为了维护基本的金融安全,需要保有必要的金融管制。四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风暴随着金融服务的开放,资本项目限制的取消。金融业竞争加剧使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性加大。由于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多数是跨国金融机构,任何一个分支部门的风险都可能危及整体。随着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使得资本管制的难度加大。跨国银行的总部与海外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调拨,将会导致资本的流出入,难以有效管制资本帐户。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规模窄小,受资本流动的冲击的影响较大。而且这些国家在信息披露方面也不完善,投资者对市场缺乏了解,其观点更容易改变,盲目跟风的“羊群效应”往往更为明显。正因为如此,资本项目的开放是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进程中最有争议的问题。随着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经常项目管制的取消,资本的转移可以有更多的渠道逃避资本管制;随着资本管制成本的上升,以及显而易见的开放利益,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仍然急急忙忙地开放了资本项目。资本项目的开放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根据已具备的条件,逐步消除管制。这些条件包括:建立起更有弹性的、灵活的汇率制度;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抑制通货膨胀的机制;等等。然而,由于资本流动受各国政策影响较大,如果各国缺乏政策的协调,各自奉行“以邻为壑”的政策,结果将是灾难性的。在当前的国际货币体系下,缺乏国际政策协调的机制,有关资本流动的国际监管也远未形成,因此,对于一国而言,即使通过内部的改革,已具备了上述的条件,在开放资本项目时,为了谨慎起见,仍然需要保留必要的管制措施。总而言之金融全球化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金融风暴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但它也并不可怕。结论:金融全球化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它是由分工演进和经济发展本身的逻辑所决定的,也是由金融本身的特点和演进逻辑决定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只有顺应这一潮流,才有可能将本国的发展和进步融入到世界整体发展中去,从而实现“与时俱进”的良性循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顺应金融全球化潮流、推进金融对外开放进程与保卫本国金融安全、维护本国金融利益始终是一对相伴相生的矛盾;要在一个全球化日甚的金融宏观背景下维护本国金融安全,关键在于实现金融创新的不断展开,同时保留必要的金融管制。无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化必须有一个限度必须在一个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参考文献:1.张亦春 许文彬《金融全球化、金融安全与金融演进》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吴维 吴春永《金融自由化•金融风险•金融管制》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米勒 论今日东南亚金融危机[J] 金融研究,1998,(2) 4.王伟东 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控制[J] 经济改革与发,1998,(5) 5.赵海宽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经验及其方向[J] 宏观经济研究,1999,(2)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纯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简单地说,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途径。显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首先也是法律问题。人肉搜索触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法律科学又如何来诊断人肉搜索现象呢?从人肉搜索的涵义框定及运行实践来看,该项引擎技术主要以挖掘他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动机,这同时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于是,人肉搜索先会触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以个人自然信息与行为信息为权利客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窥探、泄露、传播、滥用等。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人肉搜索的活动机制为:一旦发现人肉对象,即广泛发动网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隐私信息,然后为用户提供搜索便利。可见,谁被“人肉”,谁的隐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恶的是,人肉搜索不仅披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捏造事实,对人肉对象侮辱、诽谤,夸张声讨,如此行为又极易触及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其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评判标准,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过程中,不少网民出于激愤,对人肉搜索的对象低劣描绘,出言不逊,海量的谩骂和侮辱言辞弥漫于网络。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不论是隐私权受到侵犯,还是名誉权遭遇伤害,都不可避免地给“人肉门”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损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还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更为严重的是,借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现实中实施侵扰行为,如拨打骚扰电话、上门张贴含有不雅词句的大小字报等。显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终究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1] 不难看出,人肉搜索几乎可以与侵权行为划上了等号,不少人甚至呼吁严惩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张禁止人肉搜索。诚然,法律科学可以诊断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并且能够给出法技术分析与价值评判,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与发展的沿革及其实践,又似乎在向人们证明人肉搜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之时,人们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节奏生活所累积的心理压抑,很容易瞬时爆发,人肉搜索者宁愿头顶法律风险和舆论谴责的压力,也要上演伤害当事人的网络狂欢,亲身体验人肉搜索游戏带来的刺激。 尽管这几年人肉搜索在中国发展地如火如荼,但国外人肉搜索却“润物细无声”地健康成长,不仅商业利润非常可观,而且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使人肉搜索沿着法治化、商业化道路理性发展,其用户自然也就将人肉搜索看作一种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动帮助服务。反观中国,人们一听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压根没把它看作好东西,在多数人眼里,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场糟糕的网络游戏或无聊的网络闹剧。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让人怀有偏见,主要是因为这种搜索引擎几乎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事实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应将其一杆子打倒,要辩证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认识其对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资讯提供途径,无疑在诸多环节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知情便利。随着社会发展趋向信息化、多元化,获取并占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系统一分子的一种内在需求。在事关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人们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当侵权乃至犯罪行为或者殃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对当事者的查证和谴责即成为必要。此时,借助人肉搜索,通过吸收知情者参与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当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确“人肉”出来。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不仅体现于对作恶者的监督性搜寻,在诸如寻亲寻好人等查找利害关系者的行动中,人肉搜索同样也可以表现不凡,借助大众力量,将信息资源有效筛选,亮出人们所需要的搜索结果。此外,从人肉搜索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功能已不仅局限于对人的搜索,而且已经渗透到对其他信息的搜索领域,聚集网民热情,施展其搜索绝活。 如果说,单纯作为一项网络搜索方式或技术,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蕴涵的积极功能而彰显了其问世价值,那么,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运用行为则可能会使其自有功能偏离轨道,滑向容易招致谴责和怨恨的消极领域。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议,并非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带有与生俱来的侵权毒素,而是因为这项游戏的操作者无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事件本身之应受谴责度与搜索对象权益正当性的价值考量上,网民们似乎不约而同地将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应受谴责度,不假思索地认为对人肉搜索对象的谴责和揭批价值远远重于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此时,道德审判逾越了法律底线。当以道德审判官自居的人越来越多之时,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被完全抛在脑后而置之度外。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会瞬间聚集大量人气,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体侦察和审判的搜索对象,无疑正在经受着隐私被披露、权益被蚕食的痛苦。造成这一结局的罪魁祸首,并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种种侵权行为。换句话说,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酿成了侵权行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论,人肉搜索者并非天生就有侵权动机,许多情况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为之,而是因为对其行为的指导规范缺失,而纵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疯狂。现实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关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遇到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只好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范。完全可以说,人肉搜索正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纸禁令将其宰割于摇篮,还是通过填补立法空白让其走上正道?[2]根据前文对人肉搜索积极功能的阐释,结合国外人肉搜索的健康运行实践,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及实际需要出发,与其通过取缔人肉搜索来扼杀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过科学立法来合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这几乎已经成为共识。[3]而且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对于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也并非缺少法律依据,从法的一般调整功能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上并非无能为力,已经作出判决并得到部分执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现行侵权法律规范。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侵权类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责任分配方面格外关注。 对此,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单纯就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责任来看,网站和人肉搜索的具体行为人均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确定责任主体的要害在于责任构成之要件,因此,设计何种审查制度和归责原则将对责任主体的最终锁定至关重要。人肉搜索具体操作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已有侵权法律规范即可实现调整的任务,对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组织者和隐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权行为者,课以侵权法律责任,自无疑问。对于网站的责任确定应采取何种态度呢?鉴于对互联网络整体发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积极功能的考虑,对人肉搜索行为发生的当事网站课以事后审查义务更为妥当。所谓“事后审查”,主要是在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该网站人肉搜索行为的侵害而向其发出救济请求之后,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网站能够采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见,事后审查规则所蕴涵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网站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5] 当然,从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来看,立法显然不应只局限于侵权责任,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顺便提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曾建议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几年才在我国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对待这项网络搜索手段,既不能通过严厉禁止的手段让人肉搜索彻底消灭,又不应放任人肉搜索无限膨胀。但作为一项立法行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根据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适时出台相应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击,先入为主地将人肉搜索视为犯罪工具,将人肉搜索行为人贬为“罪犯”。我国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完全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制谨慎定夺,而不应以工具论罪,动辄启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6] 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是也应该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因此,尽管说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社会生活中也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来说,人肉搜索还没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药的地步。
主要从货币的本质出发,货币具有价值尺度、世界货币、贮藏手段、支付手段等职能。而货币也不只有现实的货币,也有虚拟的货币(比如游戏币),这就要看个人从什么方面看了,例如从虚拟货币的兑换比率,从货币的兑换率影响到本国的经济等等。 参考:加入WTO后,我国在参加自由贸易协定方面迈出新的步伐。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启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顺利进展,以及我国与一些国家商签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FTA)的节奏加快,从此我国步入区域经济合作的新阶段。回顾世界双边FTA的发展历程,疏理其内在的原因和特点,通过已有双边FTA文本的比较,无疑有助于中国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势而推动与有关国家地区进行双边FTA谈判的决策。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中,以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为标志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迅猛。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信息通讯技术为支撑的新经济,为生产销售的国际化注入了新的活力。电子商务、无纸贸易等新手段的运用使传统的国际贸易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率。在这种条件下,WTO成员的关注焦点转向了双边FTA,其特点是两个经济体商签双边FTA,它不仅仅是局限于贸易和投资等经济层面自由化的区域贸易协定。 签署双边FTA是我国多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WTO后,在双边FTA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最近几年,有关双边FTA的研究文献也较多。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证部门,都对双边FTA进行了探讨,但它们中的多数没有认识到把国内与国际、政治与经济分开的方法带来的问题。 在学术界,在方法论上对双边FTA强调关税效应的静态分析。从经济效应看,双边FTA通过相互间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特殊优惠安排,促进成员方有利自身的贸易转移,使成员方货物进入彼此市场的机会大为增加,从而促进成员方的贸易和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双边FTA推行的贸易和投资便利优惠措施,减少了相互间的投资障碍,降低投资成本,鼓励公平竞争,提高彼此的工业化程度与水平,发挥一体化市场的规模效益;双边FTA促进成员方技术和人才流动,弥补各自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不足,提高彼此的科学技术水平,增强成员方的经济和社会综合发展能力等。 在实证部门,围绕双边FTA利弊的争论此起彼伏。支持者认为,双边FTA将消除各国间贸易和投资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加强WTO功能、完善其多边规则,从而有利于各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消除壁垒、实施投资管理及市场监管等政策创新方面,双边FTA要比繁琐的WTO谈判快得多。反对者认为,在多边谈判中提出双边安排是偏离主题的危险行为,会损害多边贸易体制。WTO现任总干事素帕猜在2002年的悉尼部长级峰会上,曾警告区域主义正在抬头,提醒各成员“通过歧视第三方来创建复杂的贸易体系网络,将会增加全球贸易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美国紧急贸易委员会负责人卡尔曼·科恩认为,“自由贸易协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供了贸易和投资不断扩大的前景,另一方面各协定间的差异有可能使贸易环境恶化。” 二、世界双边FTA活动和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情况 自由贸易协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特惠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等。它们依次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同阶段。在特惠贸易区中,成员之间实行部分特惠关税减让。在自由贸易区中,成员之间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每个成员有权对非成员设定各自的关税税率。关税同盟也是自由贸易区,但成员对所有非成员采取共同的对外关税。共同市场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高级形式,除拆除成员之间所有贸易和投资障碍外,还允许生产要素(资本、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经济同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它包括各成员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体化,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一体化。最后甚至可能导致政治一体化,出现经济政治同盟。包括双边FTA在内的区域经济合作并非新事物,早在20世纪50年代便已成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半个多世纪以来,区域经济合作在全球产生过三次浪潮。 区域经济合作的第一个浪潮发生在20世纪50—60年代,它以1956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为标志。构成欧洲区域经济合作浪潮的另一个主角是由英 国提议并于1960年成立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其成员除英国外,还包括一些西欧小国。这是一个纯贸易集团,不具备欧洲共同体那样的超国家特性。今天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虽然还存在,但成员只限冰岛等4个国家。除此之外,在拉丁美洲也出现了一些由发展中国家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但是大部分最终都失败了,其原因与美国的强烈反对有关。作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国,美国最初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它主张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来实现自由贸易。 区域经济合作的第二个浪潮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其标志是欧洲统一市场的形式,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的诞生。值得一提的是,1989年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生效标志着美国对区域经济合作的态度发生了重要的转折,它放弃了反对区域经济合作的立场,转向参与和主导地区自由贸易协定,以获取更多经济和政治利益。这一时期,欧共体迅速扩大,并向欧盟过渡。接着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告成立。这直接带动了拉美和非洲区域经济合作的兴起。一些旧的自由贸易协定重新生效,并形成新的区域贸易协定,如南锥体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西非经济和货币联盟等。亚太地区晚于世界其他地区,直到1989年才出现亚太经合组织(当时仅12个成员),1992年成立了东盟自由贸易区。 区域经济合作的第三个浪潮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直延续至今。这次浪潮的特点是区域贸易协定特别是双边FTA在全球各地涌现。据WTO统计,到2003年5月,通知WTO/GATT的区域贸易协议已经超过265个。在这些协议中,有超过190个目前已生效,有138个是1995年1月1日后通知的,其中大部分是双边FTA性质的;另外有60个虽然还未做出通知,但也是可操作的。根据已报告的数字来判断,到2005年生效的区域贸易协议可能达到300个。这次浪潮包括欧盟与非洲、拉丁美洲、欧洲、中亚等地区的新兴经济体之间的数十个双边FTA的实施,以及亚太地区正在商签的大批双边FTA。 1、亚太地区。亚太地区最早的双边FTA是1983年签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在1989年以前,它一直是亚太地区唯一的双边FTA。至于东亚地区, 尚没有一个双边FTA出现。1997年,全球GDP排名前30位的国家和地区中,唯有日本、韩国、中国、中国台湾及香港特区没有加入任何双边FTA,它们都在东亚。但是,1997年以后,东亚各类双边FTA大量涌现,构成区域经济合作第三次浪潮在亚太舞台上的主角。据不完全统计,亚太地区处于不同阶级的双边FTA已超过50个。 2、美洲地区。近年来,加拿大与智利达成了双边FTA,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双边FTA谈判也已经接近尾声,与南锥体共同市场的谈判正在进行中;2000年7月墨西哥与欧盟达成了双边FTA;美国在2000年与约旦达成了双边FTA,与智利、韩国、新加坡和土耳其的双边FTA也以“快车道授权”正在谈判。在加勒比地区,有13个成员的加勒比共同体与多米尼加和古巴达成了双边FTA。 3、欧洲地区。欧盟与中东欧国家通过双边协议联系在一起,还有中欧自由贸易协定成员为:保加利亚、捷克、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波罗地自由贸易区成员为: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随着欧盟东扩进程的加快,欧洲地区的双边FTA将更加向外伸展。 4、非洲地区。西非国家共同体成员国:贝宁、布基纳法所、加纳、马里、尼日尔、纳尔及利亚和多哥同意在2001年统一税则。包括了10个国家的南非发展共同体预计在2004年形成自由贸易区。有20个国家参加的东南非共同市场于2000年10月启动。可以预见,非洲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将以自由贸易区为主,双边FTA的商签还有待一段时间才能成熟。 5、中东地区。海湾合作理事会于1999年1月同意到2005年实现同一税则。在众多中东国家中,以色列和约旦已经与美国签署双边FTA。2003年5月9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美国拟在今后10年内与中东各国建立一个双边FTA,以促使中东经济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WTO第五届部长会议在坎昆的无果而终对商签双边FTA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多边途径失败,出于各自国家利益或战略目标,许多成员已纷纷表示将努力通过双边或多边方式来达到在坎昆没有达到的目标。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佐立克称,“当WTO成员思考其将来时,美国不会等待”,将通过双边FTA谈判来推进开放全球市场的计划。而新加坡也决定通过双边FTA协议来追求自己的自由贸易利益。新加坡贸工部长杨荣文称“在坎昆谈判失败的情况下,自由贸易协定对我们来说已变得更加重要”。坎昆会议挫败给亚洲地区带来的后果可能不如非洲或拉丁美洲那么严重,但可能促使亚洲国家加紧对外双边FTA谈判。就连一直对区域贸易协议缺乏热情的欧盟也开始讨论要把商签双边FTA提上议事日程。 总之,双边FTA和多边贸易体制所追求的目标都是贸易自由化,但由于所推动的层面不同,所产生的影响也大不一样。从某个角度来说,双边FTA是追求贸易自由化的一个阶段性选择。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全球贸易自由化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方向,尽管各国由于发展水平不同、资源差异而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国家贸易利益,但在WTO的积极推动和各成员的努力配合下,从双边FTA走向多边贸易体制的道路将逐渐展现在人们的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