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g_feng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最核心的一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签署具结书,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增强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能动性,主导作用更为突出,也对检察院公诉工作的诉讼理念和工作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保障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质量,需完善对量刑建议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事后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量刑建议采纳情况分析机制,重点关注法院的量刑裁判结果未采纳以及偏离量刑建议一年以上的案件。探索建立量刑建议的评价奖惩机制。对于徇私枉法、滥用量刑建议权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