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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y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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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sha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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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的“回扣”现象从20世纪80年代就逐渐形成,并在行业内部获得了默认。虽然有关部门试图改变,但实在不能打破这种使各方面利益达到均衡的“体制”,从一定程度上讲,目前旅游“回扣”现象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土壤。 1 旅游回扣的表现形式及形成的原因 1.1 高额的回扣从何而来? 1.1.1 购物回扣 不管旅游者外出旅游的动机是出于追求文化认同还是寻求文化差异,为了让自己的异域旅游经历能够永久保存,都会购买各种纪念品作为这种经历的证明,因此有非常高涨的购物热情。购物回扣因此成为旅游回扣的主要形式而倍受人们关注。购物回扣的直接来源是“商品购销差价与偷漏税所得”,所购物品若为旅游地有纪念意义的物品,由于价格的不可比性,很少旅游者去探寻其真实价格,也就不会去追究其中是否有回扣问题。 1.1.2 旅游景点的“票提” 分为增加自费游览项目回扣及搭售回扣。许多旅行社采用“线外加点”的办法,通过在线路规定的景点之外增加现购游览项目或在线路中搭售质次价高的游览项目,景点将旅游团门票款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带团的导游。导游有时为了达到目的,甚至采用各种手段迫使旅游者就范。 1.1.3 餐饮回扣 餐饮回扣现象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只是金额一般不高,并没有被太多的人士重视。餐饮业由于特殊的行业性质,原材料多属易耗品,行业利润因此定得很高。国内旅游中没有定点餐馆的规定,给回扣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与前两者相比,这种回扣旅行社难以控制,因此不是受益者,导游与司机是直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这种按照游客消费额的一定比例给带旅游团来消费的导游员回扣的领域还涉及到娱乐、医疗、保健等行业。 那么,这些回扣又流向了何处呢?是否都流入了导游的口袋呢?答案是否定的。这些回扣把旅游购物店、司导人员、旅行社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体,形成了一条“经济链”,导游只不过是这个“经济链”上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已。 1.2 旅游回扣形成的原因 1.2.1 旅行社企业恶性削价竞争的必然结果 对于高额回扣问题,旅游者、媒体、旅游研究和管理者等大多数人一致将矛头指向导游,一并归咎于导游的素质等,却很少有人将此现象引向深入的研究。 由于近些年来旅行社数量规律急剧扩张,在竞争的压力和利益的驱使下,许多旅行社企业仅以“顾客导向”为主,而忽视“成本导向”,竟相削价我主要手段来销售产品,销售价与采购价之间的差异微乎其微,甚至出现“零团费”和“负团费”。为保证必要的组团利润,旅行社采取取消导游薪酬、降低接待标准,甚至纵容、怂恿司陪人员带客购物等办法,以获得不菲的“人头费”和购物签单。旅行社企业组团利润的偏低和恶性低价竞争使得导游人员不能专心带团,不得不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购物上。导游把从各旅游购物商店、餐饮点、景区景点收到的高额回扣回流到旅行社。这样一来,导游保证了他们的个人收入,旅行社也从中赚回其超低成本接团所付出的代价。高额回扣作为对零团费甚至付团费的一种补偿,使旅行社能够投入到新一轮的削价竞争愈演愈烈,逐渐形成恶性循环。 这里还有几篇 希望能帮到你

旅游管理系统论文总结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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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zhao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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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的男人

(1)大型旅行社集团化。 在我们设想的目标模式中,大型旅行社所要解决的重心问题是规模经济问题。根据这一构思,我们应使目前约占旅行社总量1%强的规模较大的旅行社通过合并、兼并或其它方式重新组合,形成一定数量人、财、物一体化的紧密型旅行社集团。旅行社集团的构架可以承袭现行一些大社采用的总社和各热点地区分支社的形式,但总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财、物等资源上应是一体的,组织管理采用集团企业的管理方式。从微观角度讲,这种旅行社集团有利于真正发挥其在采购、预订、营销、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从宏观角度讲,这些有限的大型集团企业的存在可以引导和稳定市场,克服旅行社市场因过度分散和紊乱造成的问题。 在我们讨论建立的目标体系中,大型旅行社在实现集团化之后,其基本业务包括3方面,即产品(特别是适合大众旅游市场的标准化旅游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旅游接待,而销售业务(这里限指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则主要由数量众多的中小旅行社代理。这些举足轻重的旅行社集团把全部资源集中于三块相互联系的旅游业务中,势必会提高自身和整个行业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的力度,提高总体接待质量,同时还会因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复劳动和相应的不规模竞争而减少资源耗费。 (2)中型旅行社专业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个市场内通过重新组合实现集团化之后,市场上一些中等规模的旅行社(不排除一小部分小型旅行社)应相应调整其经营方向,避开其在经营标准化产品方面的比较劣势,实现专业化经营,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细分市场旅游者的需求。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所经营的产品上。与旅行社集团凭借自己实力通过经营标准化产品达到规模经济的指导思想不同,中型旅行社应针对某些细分市场,对某些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形成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在我们的目标体系中,中等规模旅行社的专业化发展是一种必然的理性化选择:专业化经营集成本优势与产品专业化优势于一身,解决了这类旅行社因规模较小形不成规模经济、因而也难以直接与旅行社集团竞争的问题。而对行业来说,专业化的特色经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开发会使旅游产品更加多样化,从而增强旅游产品的总体吸引力。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在不同地区的专业旅行社可以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实现联合。联合以前,各单体连锁社可能规模不大,但连锁经营是把这些中小规模旅行社的力量集中起来,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团那样拥有在产品开发、采购和促销等方面的优势,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符合利用规模经营提高低利润行业经济效益的原则。当然,由于受单体旅行社规模的限制,连锁社所经营的产品类型不可能太多,而只能是专业化和特色化的旅游产品。 (3)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实现网络化。 与大型旅行社实现集团化、中型旅行社实现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相适应,我们设想的目标模式对众多小旅行社的调整是通过内部改造或增设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络化,成为旅行社业面向旅游者的窗口。旅行社的网络化实际上是由旅游需求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旅游需求在我国也将日益普及,其结果是旅游需求可能在任何一个地方产生,为了便于消费者的需求和购买,旅行社营业的场所必须广泛设立于消费者便于购买的所有地方,即所谓的网络化布局。 我国旅行社的网络化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代理制联合起来,即通过代理制来实现网络化(这里的网络化还包括旅行社之间的业务联系这层含义)。代理制的实现要求将绝大多数的小旅行社改制为代理社,代理社不从事产品开发,也基本不拥有其它接待设施,其业务是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代理销售,因为网络化的意义实际上等同于旅行社把销售触角伸向产生旅游需求的每个角落。前述高度集中的集团化经营方式无疑会满足这一要求,因为旅行社集团如果完全凭借自己的力量实现广泛布点无疑会大幅度提高其经营成本,而且会加大控制难度和经营风险。 现有众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够实现向代理社的转变,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业务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使其彻底摆脱举步艰难的局面。与此同时,代理社代理销售旅行社集团和专业社的产品还可以让那些被代理的旅行社集中资源,专心致力于产品的开发、促销和旅游接待业务,进而达到通过这种专业化分工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实现旅行社业规模经营的目标。 代理社可以只代理销售某一旅行社集团的产品,但更常规的做法是代理社根据自身和市场情况选择销售多个旅行社集团和专业旅行社的多种产品,这实际是一种超级市场式的销售方式,它便于旅游者的充分选择和购买。这样,除了在佣金和销售提成的制度下代理社本身具有较高的销售动力之外,还可以有效促进被代理社之间的竞争。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存在许多难解的问题,众多的旅行社在这种经营体系下呈经营维持状态,已挣扎了多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旅行社将面临更为成熟的竞争者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旅行社的经营体系向着更有利于竞争和发展的模式调整已成为必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旅行社业的基本特点,即大、中、小旅行社并存,大型旅行社数量少而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中小旅行社数量多、比重大而又有着合理的地理分布,为旅行社经营体系朝着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网络化的目标模式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条件。 注释: [1]1996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我国旅行社分类办法进行了调整。目前,国家旅游局正根据新的分类办法对现有旅行社进行类别调整,尚没有公布相应的统计资料。因此,文中与旅行社类别有关的分析只能暂时基于类别调整前的统计资料。——作者 [2]目前国旅总社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海底婚礼旅游”属个别现象,不具代表性,而且这种做法的公平性尚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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