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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scand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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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qhero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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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的研究情况 关于避税问题,国外的经济学、法学等学科都有专门研究。经济学界通常从财政收入减少的效果角度考虑,将税收逃、避问题合并研究,如SA(1979)、CR,SGK(1982)。公认较早开始系统全面研究避税的是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 E 斯蒂格里茨的《避税通论》(The General Theory of Tax Avoidance),该文全面概括了避税的一般准则,运用一般均衡的方法分析了避税的经济效应,描绘了一系列减轻参与交易各方总税收负担的避税方案,并提出了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该文奠定了经济学家研究避税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此外,也有经济学人对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如Erich Kirchler(1999), Henry Ohlsson(2007);有应用经济学博士论文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如Sonja Lynne Oihoft(1999);还有博士论文研究测定公司避税问题的模型,如Joel M DiCicco(2003)。综观经济学关于避税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多着眼于避税的成因、经济效应的分析,相关研究为避税的界定及法律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证数据,也为相关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指明了路径和方法。 国外法学界关于避税的研究,虽然因各国实践和法律文化差异而有不同,但都侧重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对避税现象存在运行的描述、分析,包括对避税现象的抽象概括、因果分析和法律评价以及法经济学分析等,如David A Weisbach(2002)、Chin-Chin Yap(2006)、金子宏(1989);二是对避税法律规制措施的研究,如从法治的视角分析避税的一般规制条款(Kunstmann Rioseco,Matias(2004) ),从公司责任角度看避税的一般规制条款(Judith Freedman(2003));英美避税规则的比较研究如AW Granwell & Sarah S McGonigle(2006),维克多·瑟仁伊(2006),避税的解释规则研究,如Brian Galle1(2005)。 (二)我国的研究现状 我国大陆学者对避税问题(包括“避税”、“逃避税”)的研究文章数量不少。检索CNKI系列数据库1979年至2008年的相关文章,以 “避税”为主题词,共检索有1 527条(其中博士论文3篇,硕式论文59条);以“税收规避”为主题,相关文章有4条;以“税收筹划”为主题,相关文章2 226条。 ① 从文章的内容看,围绕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与2004年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分别有两轮研究热潮: 第一轮研究热潮主要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外国反避税制度的零星介绍为主,因为我国避税实践及其法律规制制度的欠缺,研究者从实务角度,意图通过对国外制度的学习获取相关知识。如孙庆瑞、邱菊《国外反避税措施的启迪》(《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1994),熊勇立、 周汪丽《加拿大反避税措施简介》(《安徽税务》 1997),胡俊生、 周礼华《国外反避税措施的简介》(《上海财税》,1994),漆秀岚《美国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反避税措施》(《国际贸易》,1995)等。随我国新税制逐步建立健全,外商投资的深入,避税与反避税问题首先在国际税收领域突显,迫切要求理论上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此后,有税法学者撰文进行一般理论的探讨,但是绝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质界定、成因分析为主,而且多局限大陆法系国家相关问题的介绍。其中张守文的《税收逃避与规制》(《税务研究》2002)和刘剑文、丁一的《避税之法理新探》(《涉外税务》2003)两篇文章,对避税的概念、性质、法律评价及法律选择等进行了较全面的法理分析。 伴随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实务部门与财政经济学人集中于国际避税方式与我国反避税措施的研究,如郑力坚、马哲的《国际避税的方式及反避税措施》(《税务研究》,2005),郭宏、朱祥林的《新形势下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经济研究参考》,2005 ), 印中华、田明华的《外资企业国际避税与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5)。也有学者对避税进行经济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如曲顺兰、郑华章的《避税的经济分析及反避税政策选择》(《涉外税务》,2006),刘怡《避税与反避税的三维视角》(《涉外税务》,2006)。

国际避税和反避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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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海深醉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内涵  如果给国际避税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综合各家之长,可以给国际避税定义为: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通过人(个人或法人)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或资金(货币或资产)跨越税境的流动或非流动,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与国际偷税是不同的。虽然二者都对所在国的财政收入起到减少的后果,但国际避税从性质上讲是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国际偷税则是用非法的手段达到上述目的。二、产生国际避税的原因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因素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想尽各种办法,尽可能减轻税负的强烈欲望所致。从外部因素来看,主要是国家间的税收差别。国家间的税收差别有下列几种情况:各国税收制度中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规定不尽一致。在各国的税收制度中,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础的规定,对其他规定起约束作用。从现行各国的规定看,主要有以下三类:1)如果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居民,就必须在其居住国纳税;2)如果一个人拥有来源于某一国的所得资金,就需在来源国纳税;(3)如果一个人是一国的国民(公民),在该国就必须纳税。在上述三种情况中,(1)和(3)通常是就纳税 人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纳税,即通常所说的负有全面纳税义务;(2)通常是对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投资于该国的资产纳税,即通常我们所说的负有有限纳税义务。课税的范围和方式有区别。各国对哪些需要征税,哪些不需要征税,以及对不同的所得采取什么方式征税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国家对所得、财富或财富的转让不征税;有的国家对资本利得不征税等。运用税率上有差别。 比如对于所得税,有的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其税率也不尽一致;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其税率、级距是有区别的。税基上有差别。例如,对于所得税,各国都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各国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并且给予税收优惠会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税收优惠会扩大税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税负的高低。采取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各国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而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上是有区别的。其中,免税法对纳税人最有利,抵免法次之,扣除法对纳税人最不利。对纳税人来说,当然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税收的实际征收管理水平是有区别的。由于多种原因,各国的征收管理水平是有一定距离的。所以,虽然有的国家对纳税义务的规定比较重,但由于征收管理水平跟不上,税法得不利严格执行,名义税负重而实际税负轻除了上述原因外,另外还有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象移民、外汇管理制度、公司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或者其它保密责任等。除了上述直接原因外,象通货膨胀等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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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瓜相公

加强反避税征收管理    如何有效地防止或限制避税行为,实际上需要从税收立法到征收管理全过程的协调,仅靠一般的方法是不够的。近几十年来,随着各国税法的不断完善,跨国纳税人为进行国际避税,采取了更加变通的方法,使国际避税行为更加复杂,这样反过来又增加了国际反避税工作的难度。对此,许多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征收管理,制定了比较严密的税收管理制度。  (-)加强纳税申报。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这是国际反避税的主要环节。同时,实行纳税人异地举证制,面对成千上万的跨国公司的频繁业务往来,税务部门无法——搜集证据,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特别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义务有关的事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和举证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就应按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    (二)加强会计审计。与纳税申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检查其业务或帐目有无不实、不妥以及多摊成本费用和虚列支出等问题。目前,许多国家都严格了对涉及外国公司会计业务的审计制度,一般都要求外国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所申报的各类报表一律经过公证会计师的审核,否则不予承认。    (三)积极进行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面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性避税,只靠一国单方面努力显然不够,必须加强跨国合作。在信息交换方面,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指引下,几乎所有税收协定都设有信息交换条款,欧盟也公布实施了互助指令。除了信息交换,丹麦、芬兰、荷兰等国与美国共同签订的《税收征管互助协定》,协议在征收管理各个方面开展互助。征收管理的跨国协作不断发展和加强。我国与有关国家的税收协定中,都有情报交换的条款,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规程》,对实施税收情报交换作了明确规定。鉴于国际形势的发展,今后还应加强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加大国际问反避税合作力度,遏止国际避税行为。    (四)加大避税处罚力度。如美国从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其调增额分别罚款20%-40%。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避税的查处大多只进行调整,很少处以罚款,使得避税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此,我们建议在今后反避税税制建设中,加强对避税的处罚性规定,加大反避税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除以上内容,西方国家的反避税措施还包括防止滥用税收快定等,这些反避税措施与其它反避税措施一起,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了国际避税行为,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际间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反避税工作,打击避税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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