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问答网 论文发表 期刊发表 期刊问答
  • 回答数

    9

  • 浏览数

    277

zhangsibcb
首页 > 期刊问答网 > 期刊问答 > 如何评价期刊论文发表时间和结果

9个回答 默认排序1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高寿松

已采纳
核心期刊分两种,一种是中文核心期刊,一种是科技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审稿时间一般在1-3个月,3月后没收到回复,文章基本就被否决了,你可以自己处理你的论文了;科技核心期刊审稿时间一般在15-30天,1个月以后还没收到回复,就自行处理论文。中文核心期刊从投稿到录用,一般是6-12个月;科技核心期刊从投稿到录用,一般是3-6个月。最快也要3个月左右发表。

如何评价期刊论文发表时间和结果

81 评论(12)

thindy

晕死!真不知道你们老师怎么想的!
276 评论(14)

liujimei

今天这个题目,如果由一个研究比我做得更好的人来讲可能更有好处。但是现在来讲这样题目的人太少了,所以我愿意来把一些不是很成熟的想法与大家分享,也非常感谢大家来听我的讲座。我今天讲座的题目是《现实·理论·证据》,这三个词摆放的位置基本上概括了今天晚上所有要讲的东西。如果你们听完之后明白了我为什么这样摆放三个词的位置,我想你们就听明白我所讲的意思了。我这样安排今天要说的内容:首先简单讲一下关于如何做研究;然后具体讲写论文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穿插一些例子。 一、如何做研究选 题(topic) ▶做研究碰到的第一个问题是选题。我们首先要区分选题和问题的差异。经常会有学生来问我怎样做一个研究,我就问他想要研究什么问题?同学就会列出一些关键词,比如教育、农业等等。这些关键词严格说来不是你要研究的问题。关键词只是你研究的话题(topic),距离你研究的具体问题(question)还非常远。走完了topic到question的距离,你才迈出了研究的第一步,可以真正地开始一项研究了。选题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你对什么感兴趣。如果对一个问题不感兴趣,你很难做出出色的研究。曾有一个硕士生跟我说,“陆老师,您有很多想法,随便给我一个我来做。”我对他说,我没有办法帮你,在你对这个问题感兴趣之前,你是做不好的。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会对某些问题感兴趣。有的时候你会有这样的体验,看到一篇文章时有激动的感觉,有时则不会,这就是兴趣的差别。一个人的兴趣与他的积累、阅读和个人经历都有关系。 来的路上王永钦老师跟我讲了一句话,我非常赞同:“大爱才能有大智慧。”怎么理解这句话?你在做一项研究的时候,一定要去论证自己的研究是重要的。怎么去论证研究的问题的重要性?就是这个问题的研究能改进人类社会、能为人类带来福利。接着问下去,这样的问题从何而来?那就要看我们能不能超越个人的喜乐、得失去关注整个社会的前途和命运。这就是兴趣的来源。一个好的经济学家应该有强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好的研究的起点是好的问题,这是成功的一大半。从这个意义上讲,做人和做学问是一致的。如果你不去关注对社会大众重要的问题,你十有八九做不成出色的学问;如果每天都想着争名夺利,就做不成出色的研究,因为你关注的问题对大多数人不重要。 第二,你要对这个问题有所理解,去选取你觉得重要的方面。数学不能告诉你什么是重要的,什么重要取决于你自己的理解。确定研究的方向后要根据自己的理解去关注更小的方面。比如在涉及三农问题的方方面面里,如果你觉得土地问题是最关键的,你已经往前走了一步。再接下来,你又认为关注“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后,怎样使他们失去土地而获得社会保障”是重要的研究课题。如果你从三农问题出发,缩小到土地问题,再缩小到“如何用土地换保障”的时候,你已经从topic过渡到question了。 我举这个例子是特别想说明,中国的很多问题是现有的经济学理论无法告诉你的。比如,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居民失去土地,这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都有社会保障体制的背景下发生的。所以中国不可能像西方的圈地运动一样,圈走农民的土地,把农民往城里赶就不管了。从国家的现代化和政治文明来讲,都不可能这样做了。这就牵涉到“土地换社会保障”的问题。那么土地如何作价?农民拥有的土地权力是什么权力?价格制定好后,多少钱是现金支付,多少钱放到社会保障体系里?现成的经济学理论没有告诉我们。美国和西欧在历史上走过这个阶段时,这不是一个经济学问题,是社会、政治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新的理论去思考中国的现代化和城市化过程。第三,你关心的问题为什么重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理论上的重要和实践上的重要。最好的研究是两者兼有。我不能排除有些杰出的文章,是在理论上重要而实践上不重要,或者实践上重要但理论上不重要的研究,特别是经济学里那些在方法论上有开创性工作的研究,往往有学术和理论的价值,而没有直接的社会实践意义。 以上三方面,在你做一个研究或写一篇论文时需要一一加以说明。我们很多同学把做研究理解为构建一个数学或计量模型,非常不重视“写”。你把数学的工作完成了,计量工作完成了,我要提醒你,可能你的研究工作只完成了百分之三十,至多百分之三十。因为你还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重要。 现在的社会科学分工,特别是经济学的分工,是非常非常细的。所以你拿到一百篇文章你可能对九十九篇的内容根本不了解,那么这剩下的九十九篇你看哪些呢?我们在平时看文章时先看摘要,它会告诉你他研究了些什么东西,做出了什么贡献,然后再看引言(introduction),比较详细地回答前面的问题。最后看结论,看这个研究得到什么有创见的内容。最后才看文章的主体部分,理论和实证的模型。如果你的摘要和引言写得不好,别人看到五百字的时候,就不看你的文章了。如果你不重视这些,你的研究可能就产生不了它应该有的社会价值,所以一定要重视,甚至可能需要70%的时间来写引言。
332 评论(9)

苹果酸

看你上面的刊期,在职称评定中,是以刊期为准的。如果是5月份的刊期,即使是8月份收到的,也是按5月份算的。
97 评论(9)

再塑传奇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68 评论(12)

xtmyself

一、会议没有对应期刊,只有对应的会议文集和会议论文集;有的会议会推荐优秀的论文在相应的期刊发表;因期刊和会议同属于学术,但不是一个评价体系,无法分出高与低。检索不等于被收录。会议期刊收录,相应的是是被数据库收录。美国《工程索引》(Ei)、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 - Science (CPCI-S)(原ISTP),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 -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CPCI-SSH)(原ISSHP)和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三大检索工具简介科技部下属的“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从1987年起,每年以国外四大检索工具SCI、ISTP、Ei、ISR为数据源进行学术排行。由于ISR(《科学评论索引》)收录的论文与SCI有较多重复,且收录我国的论文偏少;因此,自1993年起,不再把ISR作为论文的统计源。而其中的 SCI、ISTP、Ei数据库就是图书情报界常说的国外三大检索工具。⑴ Web of ScienceWeb of Science中的SCI(《科学引文索引》)是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理论学科方面的重要的期刊文摘索引数据库,创建于1961年,由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编制。利用SCI可以检索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生物学、医学、农业科学以及计算机科学、材料科学等学科方面重要的学术成果信息;SCI 还被国内外学术界作为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和进行学术排名的重要依据。Web of Science中的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是社会科学领域重要的期刊文摘索引数据库。数据覆盖了历史学、政治学、法学、语言学、哲学、心理学、图书情报学、公共卫生等社会科学领域。Web of Science中的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是艺术与人文科学领域重要的期刊文摘索引数据库。数据覆盖了考古学、建筑学、艺术、文学、哲学、宗教、历史等社会科学领域。⑵ISI ProceedingsISI Proceedings中的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 - Science (CPCI-S)创刊于1978年,由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编制,主要收录国际上著名的科技会议文献。它所收录的数据包括农业、环境科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生物技术、医学、工程、计算机科学、化学、物理学等学科。ISI Proceedings中的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 -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CPCI-SSH)创刊于1979年,数据涵盖了社会科学、艺术与人文科学领域的会议文献。这些学科包括: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文学、历史学、公共卫生等领域。⑶The Engineering IndexEi(《工程索引》)创刊于1884年,目前由Elsevier Engineering Information I编辑出版。主要收录工程技术领域的论文(主要为科技期刊和会议录论文),数据覆盖了核技术、生物工程、交通运输、化学和工艺工程、照明和光学技术、农业工程和食品技术、计算机和数据处理、应用物理、电子和通信、控制工程、土木工程、机械工程、材料工程、石油、宇航、汽车工程等学科领域。2、SCI和JCR简介《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为SCI)是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nstitutefor Scientific Information,简称ISI)出版的一部世界著名的期刊文献检索工具,其出版形式包括印刷版期刊、光盘版及网络版数据库。 SCI 收录全世界出版的数、理、化、农、林、医、生命科学、天文、地理、环境、材料、工程技术等150 多个学科领域,收录近6,381多种期刊。ISI根据每一本期刊在其所属学科领域的影响力进行挑选,数十年一贯严格的执行选刊标准和评估程序,而且每年对所选刊源略有增减,从而做到SCI收录的文献能全面覆盖全世界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不同于一般的检索工具,SCI设置了独特的“引文索引”(Citation Index),即通过早期的文献被当前文献的引用,来说明文献之间的相关性及早期文献对当前文献的影响力。这也是ISI的一项最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因此,SCI不仅可以作为一部文献检索工具使用,而且也成为个人和科研机构业绩评价的一种依据。 此外,ISI每年还出版《期刊引文分析报告》(Journal Citation Reports,简称为JCR)。 JCR对期刊之间的引用和被引用数据进行统计、运算,并针对每种期刊定义了影响因子(Impact Factor)等指数加以报道。一种期刊的影响因子,指的是该刊前二年发表的文献在当前年的平均被引用次数。一种刊物的影响因子越高,也即其刊载的文献被引用率越高,一方面说明这些文献报道的研究成果影响力大,另一方面也反映该刊物的学术水平高。因此,JCR以其大量的期刊统计数据及计算的影响因子等指数,而成为一种期刊评价工具。图书馆可根据JCR提供的数据制定期刊引进政策;论文作者可根据期刊的影响因子排名决定投稿方向。3、期刊评价及评价工具期刊评价的工具,国外以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为代表,国内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和《中国学术期刊综合引证报告》为代表。所谓核心期刊,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某一学科中高水平、高影响力的期刊。因此,核心期刊具有学科性和学术性两个主要特性。一般情况下,核心期刊都是在某一个学科范围内来界定的,到另外一个学科就不一定依然还是核心期刊。核心期刊的学术性主要是以期刊的影响因子来测定的。
167 评论(8)

dangcf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学术堂提供更多论文知识)
320 评论(8)

杉十心很硬

肯定算的是9月份发表的。严格意见上来讲,就没有发表时间这一说,都是出版时间,按《出版物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连续出版物是不允许提前出刊的,像这种9月的刊期,8月出版的,都是违法操作的,就是为了评职称提前拿到刊物而操作的。按相关规定,连续出版物一般为当月或次月出版,一般来说,月刊为每月15日出版,旬刊为每月5、15、25日出版,半月刊为每月10日、20日出版。8年专业发表经验,希望我可以帮到您
93 评论(13)

环保小强

其实婚姻法可写的东西并不太多,如家庭暴力/离婚的条件/婚姻法制度的改革等我曾经写过离婚损害赔偿
252 评论(15)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