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只鱼
太大啦,谁也不会写的,因为这边正写那,您那边就不知道分给谁啦啊,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治安”是指公共安全、社会安全。“治安秩序”是指由警察法规所确认的,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民权益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重要的治安行
与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警察权力的“控权法”, 更是一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人权法”,它体现了制约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现代行政法理念,更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可以说,充分体现人权精神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大亮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首先体现在总则上r>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由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每一个国家机关应尽的义务,自然也应成为我们国家每一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4年人权入宪后,我国第一部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旗帜鲜明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宣示为一项基本原则,表明了我们国家在治安管理制度改革中重视人权保护的价值趋向。由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体现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不仅体现在总则上,而且体现在具体条文之中,这又首先体现在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上。被处罚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只是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但其作为一名公民的人权仍应受保护,而且在公安机关实施处罚过程中,被处罚人的人身或财产往往受到警察权力的限制,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此外,还存在被公安机关错误处罚的可能。所以,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显然非常重要。可以说,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在实际上也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保障。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现在处罚对象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这4种特殊违法群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体现了我国重视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以及对老年人、妇女、婴儿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对被处罚人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第二,体现在处罚程序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程序上强化了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加强了对被处罚人权利的保护。例如,在询问查证方面,为了保障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对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作了限定,即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且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为保障被处罚人的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而且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为保障被处罚人的隐私权,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而且还明确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为保障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和住宅权,规定公安机关在检查有关物品和公民住所时,不得少于2名警察,并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又如,在作出处罚决定方面,为保障被处罚人的知情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为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而且,还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为保障被处罚人的救济权,《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特别是取消了“复议前置”的限制,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不再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体现在执法监督上。《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特别是在保障被处罚人人权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其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等11种违法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还体现对广大公民的人权保障上对于被处罚人的人权保护,这在过去常常被忽视,现在要重视是理所当然的。同时,受害人乃至广大公民的人权同样要受到保护。显然,对违法行为的放纵,就是对受害人乃至广大公民的人权的不尊重和不保障,而依法处罚违法者正是尊重和保障受害人乃至广大公民的人权的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这方面也有新的发展,特别是它将一些新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主要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以及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广大公民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隐私权、财产权、住宅权等基本人权的保护。四、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人权精神的重要意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人权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推进宪法的贯彻实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就能够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这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权意识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心。相信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今后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一定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其精神写入更多的法律之中,保证宪法有关人权的内容和精神落到实处。第二,有利于规范警察权的行使。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同时也就是对公安机关警察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的规定。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将十分有利于规范警察权的行使,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强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禁止警察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法者,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这无疑将极大地推动长期以来一些公安机关在询问和收集证据时经常实施刑讯逼供的陋习的根治。当然,各级人大应当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保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真正得到遵守。第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权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可以说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是人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人权精神,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当然将大大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强调保障被处罚人的人权,这将切实保护被处罚人作为一名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新法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这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四,有利于普及人权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人权精神,随着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广大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和人权观念的普及,这又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并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