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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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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学院在校本部,就是湖光岩校区,是海洋大学一个较大的学院。  2、那肯定有区别,本科还是比较粗糙广泛地学习,硕士要往细处研究出真才实学。  另外补充一下海大农院的情况吧:  广东海洋大学农学院于1997年1月湛江海洋大学成立后最早组建的二级学院之一。学院具有40多年的办学历史,其前身湛江农业专科学校的发展脉络可追溯到1958年华南农学院湛江分院的创立,1958年底湛江农业技术学校并入分院,1963年分院下马停办后,在这里曾建立过湖光劳动大学,湛江地区农业学校,湛江地区五七农业大学,湛江农学院,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湛江农业专科学校。2005年6月更名为广东海洋大学农学院。  自创立以来,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导下,经过几代人的传承和发展,学院的各项事业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已为国内特别是粤西地区培养了大量的农业科技与管理人才。特别在并校后的短短十年中,学院通过加大高素质人才引进,加快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基础建设,提高了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扩大了招生规模和学院知名度,完成了从专科到本科、从本科到研究生教育的两大飞跃,成为我国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学院现有生物技术系、资源与环境系、园林系、动物科学系、动物医学系,开设有作物遗传育种、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植物病理学4个硕士点。现有作物遗传育种1个省级重点扶持学科;作物遗传育种、动物遗传育种、植物病理学、生态学4个校级重点学科。设有生物技术、植物保护、园林、园艺、农业资源与环境、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动物科学、动物医学、环境科学、土地资源管理等10个本科专业。  学院拥有较为完善和系统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基地。现有农学基地、动物科学基地(待建)、生物技术基地、园林基地(在建)、动物医院(在建)、生态观测站(待建)6个校内实习基地和30多个校外实习基地;有农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下设农业生物基础实验室、作物实验室、园林园艺实验室、农业资源与环境实验室、动物科学实验室和动物医学实验室6大实验室(下设有28个分室);有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下设有杂优水稻育种研究室,甘蔗研究室,林果种业工程研究室,动物营养研究室,植保科技中心,生物技术应用研究室,分子遗传育种研究室)、园艺研究所和农业生态园(在建)等科研机构。  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力量雄厚。现有在编教职工132人,专任教师106人。其中正高职称24人,副高职称54人,讲师19人,实验师12人,助教7人,助理实验师7人,其它15人;具博士学位29人,在读博士11人,硕士学位45人,其中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教师占专任教师的81%。硕士生导师28人,省高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2人,校级培养对象9人。  学院坚持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面向全国18个省市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666人,硕士研究生93人。  学院大力推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近三年以来,获得各类科研课题90多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国家863子课题1项,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省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市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二等奖1项,省“挑战杯”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校优秀教学质量奖3项,通过科技成果鉴定8项,申请专利6项,获专利授权3项,在国内外各种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80多篇(其中核心期刊214篇,被SCI收录6篇,EI收录3篇),出版专著5部,出版教材4部,校级精品课程2门。学院不断加快产学研一体化进程,增强服务地方、服务社会的能力,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中努力为区域与农业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人才支持。先后与越南、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家签订了交流合作协议,与云浮市、阳江市、茂名市、北海市、电白县、湛江港等地签订科技合作协议。  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推动校园文化建设,促进了学院办学实力的不断提高。2004、2005年度学院连续两年被学校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2004年度学院关工委被评为校、市、省级“关心下一代先进集体”。2005、2006年度学院工会连续两年被学校评为“先进工会”。  传承海大精神,再创学院辉煌。农学院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各项改革,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把学院办成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理论扎实,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能安心、能吃苦、能创业”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教学科研型学院而努力。

广东海洋大学论文奖励办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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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opipapipi

广东海洋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方树泉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其他专项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方树泉奖学金由香港方润华基金出资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其他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设立或由学校出资临时设立。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发放以及其他专项奖学金的设立等由学生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的标准、比例和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具体名额与标准由广东省教育厅下达; 3、基本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前10%; (6)当学年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具体名额与标准由广东省教育厅下达; 3、基本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前3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当学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学年1400元,二等奖每人每学年700元,三等奖每人每学年300元; 2、优秀学生奖学金以院(系)为单位评定,享受人数不得超过全院(系)学生人数的30%,其中一等奖为3%,二等奖为7%,三等奖为20%。学院(系)可在同年级同专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各班之间的比例,调整后当学年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本学院(系)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的可评奖相应的人数比例。 3、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获取和运用知识能力。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等奖获得者,其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前15%,学业平均成绩应在80分(平均学分绩点为0)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获得者,其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前35%,学业平均成绩应在75分(平均学分绩点为5)及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四)其他专项奖学金 其他专项奖学金金额与比例按其所设立的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确定。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另有规定除外)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学年不再进行奖学金评审。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每年9月~11月,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资金安排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同时下发评审通知; 2、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系)组织评审,初评结果应在本学院(系)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4、由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每学年开学后,各学院(系)应在第5周前以班为单位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暂行办法》{广海大(学)〔2005〕3号}的规定,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 2、初评结果由各学院(系)以纸质张贴和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向本学院(系)师生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3、各学院(系)应在新学年的第6周之前将上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审结果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应在第8周之前将审核结果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财务处应在第10周周末前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 (三)其他专项奖学金评审程序按所设立奖学金的评审细则进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各类奖学金: (一)当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没有达到合格等级以上者; (二)当学年有补考课程者; (三)当学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四)欠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者(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暂缓交费手续的除外)。 第十条 每学年各项评奖结束后,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2008学年开始执行,2007年10月以前入学学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获奖名额及毕业学年奖学金的评审仍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广海大(学)字[2005]4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奖学金的金额及发放办法学校也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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