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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成因及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十一五”规划战略的实施、城市化进程的力n快和居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居民购房消费需求将进一步增强,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空间巨大。作为成长性和厚利性的个人金融产品,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的战略支柱业务。在个人住房贷款规模急剧扩张的同时,其自身积累的风险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特别是不符合大数定律的群发性“假个贷”风险的屡屡曝光已经引起监管当局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家商业银行也使出浑身解数对“假个贷”进行排查和化解。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防范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粗浅看法。  1、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定义  目前个人住房信贷的“假个贷”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个人住房信贷的“假个贷”主要是指不以真实购买住房为目的,通过虚构住房买卖交易或以虚假的借款主体或违背借款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向银行提出住房按揭申请,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2)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个人住房信贷操作实务中,碰到的“假个贷”的形式多种多样,笔者从“假个贷”给银行造成危害程度的角度对“假个贷”的形式进行归纳:  ①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的“假个贷”。这类“假个贷”往往是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项目公司因项目运作不成功,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通过勾结银行内部人员、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骗取购房人和银行资金的“假个贷”。开发商在资金到手后,迅速转移资金,对项目的后续建设置之不理,或注销公司或携款潜逃,给银行、购房人、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还有部分规模小、资金实力差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为筹集资金进行炒房,通过虚构二手房买卖交易、勾结银行内部人员、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实施“假个贷”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在获利后进行提前还款,如炒房失败则携款潜逃。  ②融资用于项目建设的“假个贷”。这种类型的“假个贷”是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或由于项目销售不理想或由于战线过长、在建项目多、后续资金不到位,或销售虽好但其他资金未按计划到位、项目不能停工、工程款又必须支付,于是就以假购房者的名义申请贷款,解决资金短缺,在后续资金到位时提前归还贷款或在找到合适的买家时再通过转按的形式变假为真。还有部分开发商不出于购房人的真实购房意识表示,以威逼利诱的方式借用关系人如公司内部职工、或花钱雇用民工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公司为其出具虚假未实际支付资金的首付款证明、虚假的收入证明并且告知其应对银行面谈的技巧,从而轻松套取银行贷款资金,用于后续项目的建设,后续贷款归还由开发商统一转账或存入假借款人开立的归还贷款的账户中由银行按委托协议进行扣款。  ③债权债务抵冲的“假个贷”。如买房人与卖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之间的纠纷,通过房子的抵债,债权人再将房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最典型的是开发商将房子抵作项目施工队的工程款。目前虽然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建筑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建筑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带料施工早已成为“行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因为资金紧缺没有钱支付工程款,往往会将房子作价抵作工程款给施工队,施工队就拿抵债的房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进行变现,在房子找到新买主后或转按或提前还款。由于施工队的流动性很强,一旦在当地的工程结束没有新的项目,施工队便会逃废债将房子留给银行进行处置。  2、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成因分析  剖析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可以发现,地方行政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软”管理和预销售制度的缺陷为开发商实施“假个贷”提供了土壤,而银行内控不到位又为开发商实施“假个贷”提供了便利。  (1)地方行政部门的原因  ①地方行政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属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资本的要求相对较高,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成功运作,需要成千万乃至上伍元的资金。住房的生产销售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地方行政部门“以人为本”施政理念的实施,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地方行政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房地产行业管理的力度需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过低。根据建设部2000年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册资本5000万元,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册资本2000万元,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册资本800万元,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要注册资本100万元。1998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这一规定直到2004年才变更为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过低的入门门槛和项目资本金制度使得绝大部分资金实力不强、经验不足的企业纷纷进军房地产开发领域,为后续房地产领域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埋下了风险隐患。二是房地产市场秩序尚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领域的虚假广告、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偷税漏税和商业欺诈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和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②预售资金管理制度设计不合理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这一制度设计的结果是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开立预售资金专户,由银行履行资金监管职能。由于资金开户方和资金使用方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地方行政部门没有在资金开户方和资金使用方之间架设“防火墙”,在房地产金融业务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支用自己账户的资金,银行不可能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地方行政部门把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导致的结果是这一制度形同虚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任意支用预售购房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广大购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同时也为有不良企图的企业实施“假个贷”提供了土壤。  ③融资渠道单一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同时它又属于资源消耗型行业,它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货币紧缩政策的实施十分敏感,从房地产行业发展历程分析发现,每一轮的宏观调控,首当其冲受影响的就是房地产行业。追根究源是因为房地产企业先天资本积累不足,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实力弱,都是以1000万元左右的注册资金来运作总投资上亿元的项目。在面临资本市场门槛高、房地产信托基金条件苛刻且规模小的情况下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进行筹融资。这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目前,房地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预收资金和其他资金。在操作实务中,这四项资金来源的比例一般是30%、30—40%、20—30%、5—10%单一的融资渠道、脆弱的资金链条和风生水起的宏观调控环境为部分资金实力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假个贷”提供了外部条件。  ④诚信缺失,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形成的要求。但长期以来,信用观念弱化和信用体系残缺是我国20多年改革以来一系列经济问题如假冒伪劣、偷税逃税、虚假广告、撕毁合同、欺骗股民、三角债、欠帐赖帐不还等现象的重要根源。社会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停留在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起步阶段,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行业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使得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利用无法可依。社会信用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失信惩罚机制的缺位又助长了部分企业和个人不讲信用行为的发生。  (2)银行内部的原因  ①对风险与发展的把握不到位  个人住房贷款因其收益稳定、成长性好,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必争之地。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受粗放经营时代形成的信贷文化的影响,各家商业银行在争抢市场份额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冒进”主义思想,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暴露往往在贷款发放的5~8年后开始,眼前账面上相对对公贷款而言较低的不良率便助长了这种“冒进”主义思潮在住房金融业务条线的蔓延。同时由于国内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以公司类贷款为主,经营个人类贷款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规律的形成、风险的识别和计量研究不够。但以移植公司类贷款风险控制的经验作为指导思想制定出来的业务运作流程与风险控制流程往往又与市场脱节,得不到市场和客户的认同,不利于业务的发展。因此树立新型科学的风险管理文化,正确把握风险与发展的平衡点,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课题。  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目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查不到位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的审查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银行无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一种是有银行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对前一种情况由于银行处于弱势地位,只是面上按制度要求了解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营业执照以及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齐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等深层次问题掌握不到位或趋于竞争的压力不敢深入了解。对银行有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在企业现金流的分析不深人不全面,特别是对企业预收售房款的估计过于乐观。在二手房按揭贷款中,由于缺乏量化指标对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查也是形同虚设。  ③对借款人的审查不到位  对借款人的审查重点是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性、首付款的真实性以及房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为对借款申请人上述情况的审查对于银行防范“假个贷”有着重要作用。尽管在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中对借款申请人的审查有着严格的制度要求,但在以效率取胜的激烈市场竞争中,绝大部分客户经理将面谈和首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审查作为影响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或流于形式敷衍了事,或将面谈的内容格式化千篇一律,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轻松掌握银行面谈的要求事先进行针对性的准备,从而轻而易举地化解银行为防范“假个贷”而设计的措施。  ④贷后管理不到位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严格的贷后管理有利于银行贷款质量的提高。但在以规模论英雄的今天,在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较低的光环照耀下,银行各级管理人员的贷后管理意识跟不上贷款质量持续提高的管理要求,“重营销,轻管理”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各级管理人员和客户经理的头脑中。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行配备的贷后管理人员严重不足、贷款催收手段单一、贷后管理的科技支撑缺乏,二是贷后管理制度的执行不力。按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贷后管理人员每季度对次级、可疑类贷款要进行全面检查,每季度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进行回访,但这些制度的规定没有落实到行动上。  3、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防范的对策  (1)地方行政部门方面  ①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牵涉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在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今天,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提高其管理水平应当成为各级地方行政部门的头等大事。一方面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注册资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抬高房地产行业的入门门槛,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实力的积累;另一方面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记录如虚假广告、囤积房源、偷漏税和虚假按揭等不良记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要素,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讲诚信的成本,以此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  ②加强对预售商品房的管理,改革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制度  一方面修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的50%才能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当地的商品房预售房数据库,并实行网上实时销售备案登记和预抵押登记,增加商品房预售相关信息的透明度,有效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进行商业欺诈。同时改革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模式,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统一由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或由地方行政有关部门实行代管。当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后期工程建设需要资金时,由资金需求方提供相关证明并进行支取,等工程完工决算后再将剩余资金划转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收自支的混乱局面。在资金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之间建立起一堵防火墙,杜绝开发商随意挪用预售资金和恶意骗贷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③拓宽房地产项目的融资渠道,改变房地产项目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的局面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要使房地产行业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必须拓宽其资金筹措渠道,提高整个行业的资金实力。一是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运作特点发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最需要资金的购买土地阶段通过房地产信托资金的投入解决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需求。二是适时推出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将社会上的分散资金集中,形成资金规模优势。由于产业基金主要投向有专业化优势和市场品牌的企业和优势企业的盈利状况好的项目,客观上形成了对有限资源的配置,有利于行业龙头企业的脱颖而出,有利于整合国内房地产业,加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构性调整,优胜劣汰,增强整个行业的实力。三是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在提高融资能力的同时,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利用社会的力量规范上市企业的发展。通过上述途径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实力,减少对银行贷款资金的依赖。  ④加强诚信建设,建立起失信惩罚的机制  社会诚信的建设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是经济秩序和谐运行的前提,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极其浩繁的系统工程,因此加强诚信建设刻不容缓。一方面加强诚信法制建设,尽快修订民法通则、金融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中如公民隐私权保护、银行为客户相关信息保密义务等规定,同时加快信息公开法、个人数据保护法和规范征信机构运作等法律的立法工作,使诚信的建设和利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步伐,尽快将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电力以及各电信公司的有关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与个人征信系统连通,进一步扩充个人征信系统的内涵,同时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和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全国范围的黑名单共享和制裁制度,提高法人和个人失信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拿自己的信用作赌注。  (2)银行方面  ①创新营销模式,大力推广直客式营销模式,自主选择贷款客户  长期以来,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营销模式主要是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合作来获得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资源。在这种传统的营销模式中,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利用各商业银行急于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心理,占住卖方市场,银行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推荐的客户没有选择权。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银行必须创新营销模式。一是推出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营销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非按揭合作个人购房客户,在确保客户购房行为真实且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前提下,直接给客户提供贷款。这样由银行自主选择客户主导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二是建立一支营销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在内的个人资产直销队伍,实行客户经理上门直销+个贷中心集中中后台运作的营销新模式。直销客户经理的职责是负责上门销售个人产品、上门收集贷款申请材料、上门调查和高端、顶端个人客户的售后回访,并对上门收集材料的合法、合规性、齐全性、上门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直销客户经理的收入跟个人资产业务营销目标的完成情况挂钩,个贷中心的客户经理只负责贷款报批、合同制作、抵押登记办理、贷款发放、贷后催收管理等中后台环节业务的处理。通过直销客户经理深入目标客户的上门服务,一方面扩大银行个人资产产品的影响,另一方面抢占未来社区金融服务市场先机。三是进一步优化“百易安”产品,将其操作流程与二手房贷款操作流程进行整合,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同时利用银行个贷中心的品牌优势大力营销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二手房贷款业务。  ②创新思路,大力营销以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个人贷款,改变银行过度依赖个人住房贷款产品的局面  建设银行作为国内最早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系列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同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日益增长,绝大部分城镇中等收入居民或多或少拥有自己的一套或一套以上的住房。这部分固化的房产如不能及时流动转化成现金流,将极大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银行必须创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思路,发挥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领域和住房公积金业务领域的传统优势,以住房贷款为平台,以住房为载体,大力发展以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个人贷款业务,即以住房的评估价值为基础按照一定抵押率设定最高额抵押,在有效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允许客户根据需要自由循环支用,满足客户除法律法规禁止用途外的所有合法资金用途,实现“个人贷款账户一户通”,改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过渡依赖个人住房贷款产品的局面。  ③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通过查询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土地出让金资金的来源等方面来印证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二是从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取得的时间可以了解企业的从业经验,对于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了解企业股东是否有过从业经验。三是要重点了解企业的组织架构,通过组织结构了解项目施工企业、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单位是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关联方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关联方关系人实施“假个贷”。四是要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情况,注意防范企业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实施“假个贷”。对房地产中介公司要重点了解其经营范围,掌握其是否存在自己炒房行为;了解其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金情况,将有过不良信用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排除在银行合作伙伴之夕L  ④加强对购房人的审查  坚持与借款人面谈和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等制度,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对购房人进行审查。一是借款人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及其亲属,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职工、下属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的员工、项目施工单位的员工、原材料供应商的员工以及法律顾问单位的员工,防止企业以关联方关系人的名义实施“假个贷”。二是要重点审查购房人购房的真实性,除了灵活设计面谈问题外,还要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对购房人的直系亲属调查购房人购房的真实性,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真正掌握银行调查的方式方法。三是通过分析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专户资金流水帐和比照其他购房客户的房价等手段重点审查购房人首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房价的合理性。  ⑤加强贷后管理与监控及时排除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假个贷”市场的暗斗,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假个贷”的手法越来越隐蔽,即使银行在贷前进行认真的审查也无法识别是否属于“假个贷”。因此银行必须加强贷后管理与监控,一是对同一楼盘或同一个房地产中介公司发生大面积拖欠贷款本息的客户必须及时进行“假个贷”排查。二是对虽然贷款还本付息正常但通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账统一替客户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客户必须及时进行“假个贷”排查。三是提高贷后管理的科技含量,通过技术手段对上述可疑贷款进行自动分类,使贷后管理人员能一目了然地了解情况,为贷后管理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准备条件。

关于住房贷款的论文

214 评论(11)

marshalsanetti

住房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 改善居住条件越来越成为我国城镇居民最迫切解决的问题。重要的解决途径就是实行住房商品化。这一方面需要有强大的住房消费贷款支持,另一方面也为银行推动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调整房地产信贷结构创造了条件, 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有了内在的动力。自从上世纪年代中期中国建设银行在部分城市试行银行按揭贷款以来, 面对住房金融业丰富的市场资源, 我国各银行普遍开展了针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业务, 甚至推出了专门的业务品牌名称, 如农业银行的“ 幸福之家” 、建设银行的“ 乐得家” 等等其业务量呈现明显的逐年上升趋势。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该行全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从年的亿元增长到年月底的亿元, 年几乎增长了倍。有万户居民靠工行贷款住上了新房。因此、加强住宅领域银企合作是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有力保证, 其中发展住房消费信贷是促进我国住房建设新经济增长点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但是我们通过对我国特别是温州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的实证调查分析后, 发现其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鱼待研究解决。二、住房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1、居民的住房消费心理问题勤俭持家是中国人的优良传统, 但人们的投资意识比较薄弱, 绝大多数居民购房是为了改善住房条件, 用于投资目的的比例仍然不多〔日。中国人的另一大传统是量入为出, 习惯于用自己的积蓄来达到购房的目的, 还有很大比例的消费者依然存在着“ 无债一身轻” 的传统消费观念, 而对于西方盛行的提前消费还是不适应。2、居民收入预期问题根据国外普通家庭住房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城镇普通家庭是否具有住房负债消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主要取决于其稳定的家庭收入水平。收入水平越高, 对住房消费信贷的经济承受能力越大。其住房消费信贷所发挥的扩大需求的作用越明显。目前,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 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入等因素, 造成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存在以下的后顾之忧怕下岗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怕病医疗制度的改革还没有到位, 怕老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而据业内人士分析, 普通工薪阶层的购房总价应控制在家庭年收入的倍以下较为适宜, 如果贷款为八成, 期限为年, 日后每月的还款最好不要超过家庭收入的, 否则就会影响正常的生活水平。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使得城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较弱, 造成城镇居民收入预期普遍不高, 难以使住房消费信贷快速发展。3、住房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与保障问题由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的特点是客户多、面广分散, 基数大、期限长, 因此风险点多而不易控制。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运作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产权风险、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抵押物价格风险、贷款条件风险等等。为此, 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表明, 防范住房消费信贷风险必须有以下条件一是有稳定透明的收入来源二是有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格等级三是有住房产权的抵押保障四是有必要的住房消费信贷的担保制度和有效的政策保障制度五是有适合不同层次需要的住房消费信用品种。而以上五大因素, 恰恰又是我国住房消费信贷运行中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一是贷款机构无法获知住房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按照国外消费信贷通行的规则, 为了降低家庭住房消费信贷的偿还能力, 住房支出与收入比率一般控制在至之间。由于我国居民收入中包含着许多非货币化收入和灰色收入, 目前银行采纳的唯一能证明贷款者还款能力的“ 收入证明” , 经调查核实大多不真实, 这样贷款机构就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 也就无法确认住房消费者的贷款资格, 因而也不可能对住房消费信贷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另外, 由于不同银行之间信息沟通不完善。假如某位购房者要在多处购买房屋, 他将其收入证明一式多份, 就可能分别用于不同的银行, 由不同的银行提供按揭贷款。这样一来,其实际贷款额就远远高于规定的数额, 月还款金额也远远大于其月收入情况, 各银行的住房贷款风险在不知不觉之中已经倍增。二是缺乏住房消费信贷的个人信用制度。由于没有建立与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的个人信用评估、个人资信调查、个人破产制度。因而个人信用无法准确把握,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风险无法控制。三是缺乏必要的住房消费信贷担保制度。由于我国现有的担保法规囚没有针对住房消费信贷的相应规定,二级市场的存量产权房以及公房使用权市场发育严重滞后, 致使贷款抵押的住房产权、使用权的变现能力较差, 消费者在申请住房消费信贷时既无法选择可靠的担保形式又不能为贷款机构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四是缺乏有效的政策保证制度。由于我国尚没有健全的商品房保险的保障制度, 又没有政府机构提供的保证制度, 也没有包括房地产证券在内的政府机构发行的住房债券。因而, 无法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和支持。五是缺乏社会不同层次需要的住房消费信用品种。我国一方面缺少长期的住房消费信用品种的供给另一方面, 现存的抵押住房贷款首期付款额比重大、期限小、利率大, 无法吸引更多的中等收入阶层, 无法满足更多的住房消费信贷的需求〔。、信贷经营理念问题由于传统体制所形成的固有惯性和我国现阶段资本的稀缺性特点, 使银行在住房消费信贷的开办上, 既存在一些思想观念上的矛盾又存在一些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其表现一是住房消费贷款抵押物的处置难于落实。现在很多房屋都是期房预售, 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 期房在抵押合同签订日内要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 待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再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若在预抵押期间贷款者无力偿还银行借款, 即会将房屋抵押款给银行。由于种种原因, 目前房屋产权证还是存在着办证难的问题。比如在温州, 就有许多住户在入住两三年后还没有能够取得房屋产权证事例。没有产权证, 房屋自然不能进行正式抵押, 银行也就不能对抵押房屋进行合法处置。有时银行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而对房屋抵押物进行处置时, 甚至会受到市场以及顾及到社会稳定等因素的限制而难于保全贷款债权。这些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二是尚未形成一整套科学的规范的银行管理制度。例如住房个人抵押贷款面对首期额度较低、利率较高、手续复杂、条件苛刻、收费不尽合理、覆盖面窄、担保手续规定较严等难于刺激个人住房信贷的条件规定〕三是银行自身的业务量和成本增大。一笔住房贷款, 要经过借款人资格审查、抵押物、评估和登记、担保物、财物体现, 第三方面担保货款合同公证等程序才能获得, 致使银行成本增加, 工作负担加重。同时, 贷款过程中, 必须经过房屋测量、估价登记、办证、交税、交费等, 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贷款消费人负担, 从而, 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住房贷款人的积极性。三、住房消费信贷市场解决对策针对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宜采取以下对策选择、实行健康、合理、稳定的住房消费心理机制一是制定合理、透明的住房消费政策, 使居民在了解住房政策和规定的基础上, 理解政策的合理性, 进而自觉贯彻执行新政策, 形成稳定的住房消费大众心理预期二是进一步规范住房一、二级市场和房地产交易规则, 强化保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机制, 降低住房交易税费, 创造出一个公平、合理的住房消费环境, 形成一个健康向上的住房消费心理机制团。、扩大住房消费信贷的领域和群体。在住房消费群体的选择上, 针对我国存在的高收入阶层和政府大部分官员已有住房与低收入阶层住房消费潜力一时不大的客观现实, 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应注重引导既具有强烈住房消费欲望又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中等收入阶层既具有较好预期经济发展潜力和负债住房消费心理, 又急需住房的青年消费群体上, 有针对性制定一些配套优惠激励政策, 着力启动这些中等收入阶层和青年群体的住房消费行为’。在消费领域方面, 应根据不同消费群体的不同经济承受能力和住房消费倾向, 采取多样化、多层次、多领域的住房消费信贷, 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居住意愿有目的地选择住房消费信贷品种, 并结合不同消费群体的不同住房消费需求特点, 制定一些配套的激励优惠措施, 如利率补贴, 减免税费、免贷款、抵押购房公证收费等, 以启动和促进这部分居民的住房消费活动。、建立健全发达规范的住房信贷制度。历史经验表明当一国在进入“ 住” 与“ 行” 消费升级阶段时, 居民的消费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 逐步由自我积蓄型滞后消费变为信用支持型提前消费, 即进入消费信用化时代。目前, 我国正在从住房消费福利分配制向住房消费货币分配制度的转化, 而消费货币化则是年月第期温州大学学报消费信用化的基础。所以, 建立健全发达而规范的住房信贷制度迫在眉睫。首先政府应抓紧包括住房消费信贷在内的有关立法工作, 特别是在着手建立区域性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上, 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体系,并制定个人信用的统一征信标准与征信办法其次要进一步完善住房消费信贷商业保险制度, 制定政府的保险和保证、保障措施, 建立必要的住房消费信贷资金供给机制最后就是结合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育的现状, 培育一些能够融通长期资金的市场主体, 吸引和集中资本市场中的私人分散资金和机制投资者掌握的人寿保险金, 养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 为住房消费信贷提供更为广泛的资金来源。、建立良好的住房信用风险分摊机制客观的说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刚刚启动的发展中国家住房金融市场, 住房消费信用的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和条例, 但是《住房抵押贷款法》至今尚未问世, 致使出押和受押双方对有关抵押和抵押实现、担保与保险等法规条款的解释缺乏权威性依据‘习。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加紧有关法律的制定工作另一方面银行也应建立起科学的风险约束分摊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担保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对住房消费信贷的支持作用。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之列, 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全确立还需要一定时日。改革以来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 且仍呈扩大态势。由于住房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 属敏感性商品。如果成立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国家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公司, 对一部分购买商品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者实行担保, 则有利于解除其后顾之忧。因此、组建规范的国家专门的住房担保机制, 不仅可以克服目前由企业出面担保的众多缺陷又可以有效分散银行风险, 增加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二是建立和完善住房金融二级市场,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金融市场的基础上, 尝试和支持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住房金融二级市场, 更好地体现和推动住房消费信贷的实施。三是建立和完善住房二级抵押市场, 发展抵押贷款证券化, 充分发挥证券在住房消费信贷中的支持作用。开辟住房二级抵押市场, 不仅可以进一步发掘全社会的资产潜力, 为住房市场提供具有竞争性的选择性资金来源, 又可以通过产权重组, 分散和转移了住房贷款风险, 成功地将在住宅金融市场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 推动住房贷款风险分摊的社会化。、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寻求银行利润最大化在我国加入以后, 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门槛的不断降低, 广泛介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各项业务领域当然包括个人住房信贷业务, 银行间的竟争加剧必将迫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具体到个人住房信贷业务领域的金融创新体现在一是在思想上, 银行内部要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对促进住房建设和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进一步开拓进取意识, 改变旧有习惯模式和思维定式, 大胆创新, 勇于改革。二是在具体的服务层次、服务方式、服务态度上要有一个实际的大的改进, 使消费者方便、快捷、满意。三是进一步扩大住房消费信贷服务品种, 扩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环境。针对消费者的不同要求, 开辟房改房贷款、使用权房贷款, 房屋互换贷款、私房二手房买卖贷款, 尽快形成品种齐全, 层次分明的住房消费信贷的格局。同时, 围绕住房消费信贷这一领域, 开展住房信息咨询, 买卖指南、个人住房贷款方案设计, 房屋保险公证、抵押还款受理、产权代办等“ 一条龙” 服务,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扩大住房消费信贷的规模。四是进行金融工具创新。例如利用收入增长与时间成正比例的关系, 推出逐渐递增还款的个人住房贷款, 满足部分观念变化快、有强烈消费欲望青年的金融需求利用与国际接轨, 实行市场利率之际, 推出可变利率的个人住房贷款新品种, 供不同层次金融需求客户进行选择。四、结束语随着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推进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 遇到的一个难题就是当前广大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与高昂房价的矛盾。而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可以有效的解决购房者资金不足的困难, 购房的经济压力分解到以后若干年内承担。将居民的潜在消费欲望转化为现实购买力。因此、切实解决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房地产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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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阳冉冉

发到你QQ邮箱了,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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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m883521

问的好!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从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开始的,只不过是“次级”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引起的。长期看证券化只是把风险转移了,美国就是这样:银行转移给投行,投行转移给保险,保险转移到。。。。。说起来太长了!你不妨论述下它的缺点还好些,有现时的例子很好写!如果还是要照书上说的“证券化是金融衍生工具,增强了企业流动性之类云云”,就未免显得自己有“两耳不闻窗外事”死读书之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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