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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3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3月4日,胡锦涛书记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即"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重要讲话,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了新的内容,也为促进学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对此,我们可以在班级开展系列教育活动,运用教室宣传栏刊出"八荣八耻"内容,并通过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班会,通过学习讨论、谈体会、谈心得,强化对学生的"精神教育",推进班集体"精神家园"的创建。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 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 3、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 
根据《治安管理法》规定,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扰乱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贩卖、带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拐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告而拒不改正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等。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分证管理。如涂改户口证件;不按规定申报户口、领取居民身份证,拒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