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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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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翔的心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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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论文是一种很常见的学术论文类别,科技论文是一个大类,本身也有更为细致的小类别划分,主要包括论证型科技论文、实证型科技论文、综述型科技论文、述评型科技论文几类。01论证型科技论文论证型论文主要是指通过与选题相关的论据来证实选题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从而得出科学结论,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类型,论证型科技论文偏理论性。02实证型科技论文实证型科技论文与论证型科技论文一样都是需要论据来证实选题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同之处在于实证型科技论文需要通过事实和证据来印证文中的选题和结论,不单单是一些理论依据,还需要事实依据,可能涉及大量的实验等工作。03综述型科技论文是针对某一选题作者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汇总得出一定结论的文章,文章中更多的是对前任科研工作的汇总分析,在结论部分突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04述评型科技论文这类论文就是对某一选题的陈述和评论,陈述和评论缺一不可,我们熟悉的书评影评就是述评型的文章,写作时可以先述后评,也可以同时进行。科技学术论文主要分为以上几种类型,作者可以根据自己所擅长的领域来选择合适的论文类型,这几种论文的应用范围都是很广的,关于科技论文的更多疑问可以咨询知实学术在线编辑。

什么是证据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可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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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1002

看看论文题目类型,他要求的是什么样的类型?或者是你想写什么样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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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7926825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科技论文是报道自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工作成果的论说文章,它是通过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证明或反驳等逻辑思维手段,粉析表达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开发研究成果的科技论文可按几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分类:按其学科分类,如物理学论文、化学论文、医学论文、数学论文等按其写作的目的,可分为学术性论文和学位论文等按其写作时使用的表述方法,可分为论证型论文、描述型论文、设计型论文、评述性论文等科技论文的分类就像它的定义一样,有很多种不同的分法下面从2个不同的角度对科技论文进行分类,并说明各类论文的概念及写作要求科技论文就其发挥的作用来看可分为3类: 一学术性论文,二是技术性论文,三是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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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的幸福生活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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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so

学术型:论证型 论述型 论评型应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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