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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第二条 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开展,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落实。第三条 我校学位论文的评审实行“双盲”评审,即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导师及评阅人信息的评审方式。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抽查制度,除学校按一定比例抽查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学校规定比例同时进行抽查。第五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应选择与授予学位级别相符、学科实力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教风严谨的学校或科研院所作为评审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可适当选择行业领域特色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各环节应落实专人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学院。学位论文作者或导师可以自行向所在院申报,学科专业负责人也可以向院。各院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及学科负责人组成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专家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选,排序后报送研究生院。学校评选。研究生院将各院选送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选,考虑学术型和专业型、三年制和两年制等不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