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冰煞雪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 (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 (四)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第四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在偶数年进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评选在奇数年进行。第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列为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 (一)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评选工作; (二)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的组织管理。第八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12项,二等奖不超过120项,三等奖不超过240项。第九条 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并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以及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当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自治区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成果已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二)成果存在著作权权属争议的。第十一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两个。第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原创性研究成果丰硕,开创某一新兴学科或新的研究方向,为培养本学科人才、传播本学科文化发挥重要作用,在区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二)在国家及自治区决策咨询或者社会服务中作出重大贡献,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产生良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第十三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五个。第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45周岁以下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二)在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和青年才俊奖评选: (一)工作单位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 (二)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 (三)曾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五个。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经济社会进行研究,并取得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区外个人和团队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第十八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本科高等院校、自治区级科研院所和其他自治区级单位的申报者,通过所在单位或自治区级各社科类社团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 (二)高职高专院校、各盟和设区的市及其以下单位的申报者,通过所在盟和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 (三)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的区外申报者直接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第十九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第二十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结果,由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天。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者。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创新,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设一、二、三等奖。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其作者的工作单位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音像制品、科普读物、论文等成果应当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并且是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的; (二)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者第一作者; (三)产生明显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 (一)已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的; (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尚未结项的; (三)存在著作权属争议的。第九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公民或者组织,分别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直属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盟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盟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的具体程序,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著类成果应当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意,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类成果应当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译著类成果应当翻译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四)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知识性强,注释准确,对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古籍整理出版类成果应当忠于原作,历史考证的研究富有创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六)科普类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起到促进作用; (七)地方志类成果应当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八)论文类成果应当立论独特,观点新颖,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九)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报告类成果材料详实可靠,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明显的作用。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并及时答复投诉者。第十二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