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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扩展资料普通发票需要填写税号的对象范围仅仅指企业: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企业之外的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购方企业提供信息范围购方企业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暂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例外情况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得用于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用途。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填写付款人信息即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填写名称、住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开票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一)按照发票设置的“客户名称及地址”要求填写是必要的。当然对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客户也可以直填写接客户名称即可(绝对不要简略不写)。 (二)发票中的“业户盖章”一般使用刻有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发票专用章”即可,盖章的位置应当是在“业户名称(盖章)”之处或其他指定盖章处。扩展资料:用票单位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普通发票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专人保管,并要有防盗、防霉、防湿、防火等设施,同时按规定建立健全领用存双面帐,以明确各自责任。填开普通发票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填开发票使用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发票一式各联必须一次复写,不得涂改,不得拆份填开,票面要字迹清晰,保持整洁;填写内容详细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填开后要加盖填写经办人印章和填开单位财务业务专用章;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不准填开未经税务机关准许的其他单位的发票;不准填开白条子等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不准填开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准盗用其他单位发票;付款单位或个人索要发票,不得拒绝填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发票
填写发票信息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发票抬头不能为空,必须为个人或公司名称,为保证及时入账,发票抬头中的公司名称须与贵公司在税务部门登记的有效开票信息上的名称保持一致。如果您不填写发票抬头,则系统会默认为您的公司名称。 一般情况下,发票只能索取一次。发票邮寄信息是我们开具发票后邮寄给您的重要依据,请慎重填写,一旦提交申请,则无法再次进行修改。 发票金额与您的订单金额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