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XLIA20SDO
党领导人民制定和修改宪法,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宪法,反映的就是人民的意志,因为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是广大人民群众愿望、要求、利益的体现。宪法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相统一的法律体现。 (一)法是实现执政党政策的工具 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以法的形式肯定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对巩固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实现共产主义伟大纲领,贯彻各项方针,政策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党的政策是国家立法之源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树立党在国家活动中的威性是中国各项事业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主要依靠党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前进。体现在我国党委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中国社会主义具体实践与探索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往往先经党的代表大会讨论分析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再由全国人大以法的形式予以公布。关于政治方面和重大经济,行政方面的立法,在制定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呈报中共中央审批。 (三)党的政策与法的灵魂的结合 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的灵魂二者统一于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实现党的领导首先要靠党的政策的正确。政策的正确与否一个重要的检验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否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经的起检验,从而得到人民的拥护。而法的灵魂是实现公平与正义。法所要维护的就是其所辖范围下所有个体的权益并确保其公平。一切公民个人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表达权与参与权无不通过法的形式得以肯定。 由此可见,政党政策所予以终极指向的与法所诉求的共同点都着眼于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1)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是有区别的(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方面的区别): 第一,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政策的制定在程序上往往不太严格。第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政策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表现为宣言、口号等。第三,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政策调整的要比法律调整的广泛一些。第四,稳定性也不一样,法律的稳定性强一些,政策灵活一些。 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法律贯彻实施。(2)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一方面,法律以政策为指导,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其次在法律的实施方面,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反过来,政策依法律实施。 依法治国下政策的空间相应的就要缩小,但并不意味着依法治国的状态下政策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政党与法律的关系 政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认识。首先,法律为政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保障;其次,法律规范了政党的各种行为;最后,政党可以凭借它对立法机构的控制权来影响立法活动。目前世界各国涉及政党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一是相关法律规定,即在宪法、法律条文和法规条例等文件中对政党作了规范性规定。如法国、伊朗、亚美尼亚等国的宪法和法律。二是专门法律规定,即制定了关于政党的专门法律、法规。如德国、奥地利、俄罗斯等国的《政党法》。1967年制定并通过的联邦德国《政党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制定政党制度的单项法典。三是惯例形式,即根据惯例形式确认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美国和英国的宪法对政党都没有作任何规定,如美国至今仍把政党看作仅仅是得到宪法第一条、第十四条修正案保障的私人团体,但这并不等于说这些国家的政党在政治生活中没有重大影响,美国两大党在总统选举和国会活动中形成的一些惯例已确认了政党在美国政治中的支配地位。 政党的法律规定为政党存在并在政治体制中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 宪法中的政党条款为政党的自由组建提供了依据。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把政党依法自由组建看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1948年生效的意大利新宪法第49条规定:“为了在确定国家政策方针方面以民主方式进行合作,全体公民有自由地组织政党的权利”。伊朗宪法第26条指出:“在不违反独立、自由、国家团结的原则、伊斯兰准则或伊斯兰共和国基础的前提下,准许建立党派、社团、政治或职业协会、伊斯兰教或受到承认的少数派宗教社团,不得妨碍或强迫任何人加入上述团体”。而且,政党一旦存在,其地位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避免两次大战期间政党横遭取缔、民主被破坏的悲剧重演,一些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了禁止政党组建和活动的条件。如俄罗斯宪法第13条第5款规定:“目标和行动旨在强行改变宪法治理的根本原则,破坏俄联邦完整性,危害国家安全,组建武装部队,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冲突的公众社团,其建立和活动须被禁止”。而德国《基本法》则明确地把“试图破坏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危害德联邦共和国的存在”的政党确定为违宪,并规定对政党违宪认定只能由宪法法院按法定程序进行裁决。这些规定实际上把政党置于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之下,确保政党的活动和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很多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充分肯定政党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明确指明政治运作主要甚至只能通过政党政治的方式来进行。例如,德国《基本法》第21条指出:“政党是反映人民意志的组织,是地方议会及国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政党代表各自的利益团体在议会和国会表达意见,影响各项政策的制订”。莫桑比克宪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党派体现政治多样性及以竞争方式形成和表达民意,党派是公民民主参与国家治理的根本途径。”俄罗斯《政党法》则规定:“只有全国性政党才能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政党之外的团体和组织不得参加议会选举”。根据这些规定,政党成为参与议会选举的主体,工会、农会一类的社会性组织都不得参加选举,而国家政权的组成也主要以政党为基础。 政党的法律规定对政党活动具有调控作用,把政党行为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更多见:学习时报政策至上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消极影响政策是一定社会集团为实现一定利益或完成一定任务而确立的原则和行为准则。按照政策制定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大小,又可以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从政策制定的层次上可以分为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很多学者在比较研究政策和法律的关系的时候更多的是关注政党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事实上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党政治较为普遍,而其政策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影响也能直接反映该国的法治水平。我国在政策和法律的相互关系上走了一条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道路。当今中国提出走法治之路,也许应该回顾历史,检点现在,对真正实现法治是不无裨益的。 法律与政党的政策有着很大的差别,体现在:1、产生的渠道不同。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由社会惯常行为形成或由司法判例形成,在我国是前者,而政策是由政党组织制定或由政党领袖确定。有的学者忽视政党领袖在政党政策制定上的作用,或者认为政党领袖仅仅是作为政党的代表提出某项政策并且是以政党的名义发布,因而还应当认为是由政党组织制定的。但实际上有些政策是由政党领袖个人意志决定的,因此我赞同两源说的观点。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表现形式有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权威性理论等,政策的表现形式有宣言、纲领、决议、声明、口号、领导人讲话、党报社论、党内文件、通知等。3、调整的范围不完全相同。他们属于交叉关系,既有共同的调整对象,也有各自独立的调整对象。4、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由公权力机关贯彻执行和公民自觉遵守,政策则由政党贯彻执行和党员自觉遵守。但在我国政策的适用大大超出这一范围。另外我认为政策和法律的区别还在于一是法律更具有稳定性,政策具有多变性。法律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而政策形式多样,来源广泛,国家和政党可能在不同的时期会作出不同的政策调整,政党更可能会因为种种因素包括领袖的更替而改变自己的政策(政党领袖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其他国家的政党不可比拟的)。二是法律更具有统一性。法律能够在全国或特定的大多数地区施行,而政策会因为地区不同、时期不同较随意地作出调整。…… 更多见:东方法眼—综合性原创法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