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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新中国监狱半个世纪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劳动改造的历史,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主要载体,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实践的积累,形成了完善的劳动改造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并存的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构筑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劳动改造罪犯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继承中创新,遵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拓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局面。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已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罪犯劳动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通过劳动能够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这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角色。劳动改造是将罪犯臵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其功能是: (一)矫正恶习的功能。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不仅可以改造罪犯的思想,而且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罪犯参加生产劳动通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罪犯行为的动机。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到产品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懂得“一米来之不易”的道理,认识到不劳而获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耻,从而逐渐根除其奢侈浪费的恶习,树立勤俭节约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好习惯。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只能来源于实践。监狱在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过程中,通过科学文明的劳动管理,可以矫正罪犯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使罪犯逐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劳动素质。 (二)培训技能的功能。这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训练提高罪犯各种劳动技能的过程。要想把罪犯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自我提高,获取生产技能,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具有一技之长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从而达到预防或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直接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和培养生产技能的过程,为刑满释放后劳动就业创造了条件。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工作的一项巨大成绩,就是把一大批肩不能负,手不能提的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三)稳定监管的功能。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往往会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那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可以引导罪犯积极地思维,防止罪犯无事生非,有利于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已经成为我国监狱管理的重要载体。 (四)创造财富的功能。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主要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同时,还可以调动罪犯的双手为社会创造出物质财富。监狱组织罪犯从事有效的生产劳动,充分体现了我国劳动改造制度的优越性。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习改造,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最终不断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形成一个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特征 新中国的监狱改变了罪犯劳动的性质,使劳动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历史上的罪犯劳动,统一的特征都是把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达到从肉体和精神上折磨、摧残罪犯的目的。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对旧监狱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和创新,改变了罪犯劳动的性质,使罪犯劳动成为了改造思想的手段。终结了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单一功能,启动了劳动对罪犯的改造功能,我国管理监狱的第一部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开宗明义地对改造罪犯的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确定了对罪犯实行的劳动和其它手段的改造,目的不是为了严酷地惩罚他们,而是为了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这些法律规定,使新中国的监狱工作,从一开始就走上了一条正确的轨道并健康发展,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奠定了劳动改造和社会主义国家监狱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法定性。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的权力和职责。我国《宪法》、《刑法》在有关条款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第一部刑事执行的基本法律《监狱法》更是对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组织罪犯劳动生产是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法治行为,属于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范畴,罪犯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参加劳动生产是服刑的重要内容,接受劳动改造是罪犯的法定义务。一个罪犯以怎样的态度和表现参加劳动生产,对罪犯本身能否顺利完成改造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强制性。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强制执行的。我国法律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罪犯对劳动的场所、工种、内容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监狱的具体安排。监狱为了确保劳动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对罪犯劳动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把罪犯的劳动态度作为认罪悔罪的表现之一,列入考核奖惩内容和依据。 (三)互动性。对罪犯劳动过程、劳动现场实行严格管理,是监管改造应有之义。罪犯参加劳动生产过程是监狱人民警察详细了解和准确掌握罪犯真实思想和行为的主要渠道,只要通过精心观察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表现和反映在产品中的种种参数,就能够了解掌握比较客观、具体而真实的改造动机和目的,透视罪犯原来的犯罪思想和恶习,从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措施提供依据,使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矫治性。罪犯参加劳动生产是罪犯服刑改造期间一项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多数人存在着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恶习是分不开的。组织并强迫罪犯参加融社会性、集体性、规范性、工序性和文明性于一体的劳动生产,促使罪犯转变犯罪思想意识,改变不良习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的思想认识、行为规范、生活态度。由于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的是社会化劳动,无疑对罪犯的重新社会化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助于培养罪犯关心集体、爱护集体、相互协作的道德意识。帮助罪犯养成守法心理、守法习惯,便于改变罪犯的陋习和恶习,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在罪犯劳动过程中和获得劳动成果、生产产品时使其体味到具体劳动过程的艰苦和劳动创造财富的滋味,使人生观、价值观得到净化和升华。 三、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定位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要完成新阶段改革与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因此,对监狱改造罪犯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必须顺应新阶段的新要求,把矫正罪犯恶习,提高罪犯素质列为组织罪犯参加劳动生产的首要任务,强化劳动改造罪犯功能,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服务。 (一)罪犯劳动生产的考核制度。监狱生产作为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基本载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对现行的监狱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进行调整和改革,以体现监狱生产为改造罪犯服务的根本属性,保证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全面发挥。总结过去监狱生产取得成功的经验,借鉴国外监狱组织生产的主要做法,以及从沿海开放省份监狱劳务加工业得到的启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监狱生产组织形式应定位于监狱生产单位的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办法,逐步减少对经济指标的考核比例和要求,增加对罪犯劳动态度、行为表现考核比重,以体现监狱生产的根本属性,落实改造人的宗旨。监狱生产单位在安排罪犯劳动生产项目时,必须以是否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有利于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为前提。在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时,以有利于罪犯改造为出发,建立健全有利于罪犯身心健康的劳动管理制度。 (二)依法保障罪犯劳动生产的制度。运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监狱组织罪犯参加劳动生产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监狱在设立生产项目和安排罪犯劳动生产时,必须配套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备设施,按规定标准发放劳保用品和营养补贴,严格执行8小时劳动制,要从落实人道主义和保证罪犯身体健康出发,调整监狱生产项目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选择适合罪犯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从有利于强化劳动改造功能出发,顺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修改和完善罪犯劳动管理制度和办法,使罪犯岗前培训、劳动定额、劳动考核、劳动报酬、劳动保险、技术津贴等均有完善的制度加以规范,把罪犯参加劳动生产的各项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为强化劳动改造功能,监狱应充分运用刑事奖惩政策,通过有效的激励,组织劳动竞赛和劳动能手评比活动,完善对罪犯劳动的考核,拉开处遇等级,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罪犯及时兑现刑事奖励,引导罪犯提高劳动改造的自觉性。 (三)建立罪犯劳动管理的制度。通过测定罪犯劳动时所需的时间与最佳工作方式,制定出最佳的劳动方法,提高罪犯劳动的生产效率。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狱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和加强劳动强度的可能性,以求他们能够掌握运用科学的生产方法,推动监狱经济效益的增长。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管理。是指对罪犯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组合、劳动工效、劳动成果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罪犯劳动对象管理制度。除坚决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加强采购、生产、使用和保管方面的管理。加强罪犯劳动手段管理,以求提高监狱经济效益,从而为监狱经费不足提供一些帮助,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加强罪犯劳动组合管理,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互帮互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从而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加强罪犯劳动的工效管理,维护良好的劳动改造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实行公平的罪犯劳动报酬和奖惩制度。加强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能够综合反映罪犯劳动的改造态度、改造表现、劳动技能以及改造水平的状况,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罪犯劳动改造情况。 (四)实施罪犯劳动改造评估机制。按照面向社会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建立规范的考核体系。采取激励机制,激励具有激发、鼓励、使人振奋的功效,他能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即有什么样的激励机制,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发生。要想使罪犯的劳动改造体系更加完善,就必须使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效益适度脱钩,把罪犯改造质量作为评估监狱及干警工作业绩的首要指标。利用其物质激励、目标激励、强化激励、荣誉激励、表率激励等具体手段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建立激励机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实事求是、物质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相结合,适时适度、公平公正。强化劳动报酬的激励作用。采取多样化激励手段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激励,从而激发罪犯自身劳动和改造的积极性。 (五)成立劳动改造管理机构。随着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发展,由于体制、政策和思想认识的局限,各级监狱机关劳动改造工作的内设机构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至今多数单位仍然没有建立负责劳动改造工作的机构,致使劳动改造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严重滞后。为适应新时期强化监狱生产改造罪犯的功能,加强劳动改造工作,有必要结合监狱管理体制改革,至上而下在各级监狱机关建立劳动改造职能的机构。 四、罪犯劳动改造的有效途径 劳动改造社会化是适应监狱工作社会化、努力提高劳动改造效能的新的探索。展望劳动改造社会化的前景,罪犯今后的劳动改造将会进一步形成开放性格局,将会有更多的社会因素融入其中。在互动中,把罪犯推出去和把社会力量吸进来必然是监狱今后不得不做的工作。为此,监狱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观念调适。务实理解监狱与社会对劳动改造的价值期待。在劳动改造社会化过程中,监狱与社会对劳动改造存在着不同的价值期待。对监狱而言,劳动改造中的劳动是为了改造,改造是第一位的,劳动在法律上应当服从于改造的需要。监狱走劳动改造社会化的道路,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劳动改造罪犯的效能。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尽管必须以改造为主,但也不是不要生产效益,罪犯劳动的生产成效本身也是衡量和评价罪犯劳动改造表现的尺度之一。在市场经济环境之下,市场不能把监狱组织的罪犯劳动排斥在市场经济之外,监狱的改造劳动必须纳入市场范畴,而且必须依市场法则进行改造成本与效益核算。劳动改造在对监狱产生经济效能的同时,也对社会主体产生了客观的改造效能。社会主体无论是资金投入、技术参与、还是项目合作、设备援助,都有助于改造劳动的开展,这些社会因素在每个罪犯的身上,都起到帮助改造的客观作用。在劳动改造社会化中,监狱侧重于改造、社会侧重于利益;监狱不否定利益,社会不抵制改造,这是实行劳动改造社会化的思想前提。 (二)布局调整。便于监狱开展罪犯劳动改造社会化实践活动。新中国以来的监狱布局,虽然符合当时的情势,但在社会发展到今天,原先合理的布局开始成为监狱继续发展的障碍。从劳动改造社会化看,监狱必须处在较为合适的地理位臵上。那种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的监狱,实施劳动改造社会化,确实有运作上的困难。近年,司法部已开始进行监狱布局战略调整,建议这种调整能够尽量向城市边缘地带布点建狱,让仍在偏远、荒野山沟、出行困难、信息闭塞的监狱通过不送押犯、转移押犯、调出民警、转出资产等方式自然走向萎缩直至结束使命。让城市监狱和在城市边缘的监狱提高收押能力、扩张收押容量。这样可以通过地理位臵的近距离,便交通,加强监狱与社会的互动,使监狱能够引入更多更好的社会劳动改造项目、技术、设施、人才及其他相关资源,使监狱摆脱对组织罪犯劳动所需条件的若干困扰。 (三)制度创新。在罪犯劳动改造社会化上,能不能让某些罪犯如即将刑满释放、没有社会危险性且一贯改造表现好的罪犯有控制地走上社会,参与一些社会劳动特别是参与社会公益劳动,以便用完全社会化的环境劳动改造罪犯,使罪犯逐步适应今后的社会劳动生活?要走出这一步,必须有制度创新。在扩大假释适用面的同时,制定有关新制度,确立具体标准,让一些即将刑满的罪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走进社会,由社会相关机构接纳劳动改造,这样可以强化监狱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效果,克服罪犯由于长期的监禁所形成的监狱人格,让罪犯在与社会的接触中,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增加对社会的心理适应力,这个过程也在客观上具有检验罪犯改造成效的效果。监狱可以借助这种评判调适自己的劳动改造策略,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罪犯劳动改造。 (四)帮教拓展。为社会力量帮教活动创造机会。劳动改造不仅要实施狱内改造,也要实施社会改造,实现改造力量的社会化。社会帮教作为改造的社会参与形式,既能服务于教育改造,也应当可以服务于劳动改造。今后,应当借助于劳动改造的社会帮教形式,鼓励社会主体用有益的改造资源,从劳动角度来帮教罪犯劳动改造。这不仅合法,也是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现实需要,更是对罪犯改造权益的切实维护。 
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监狱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历史新课题,直接关系到监狱的改革、发展与稳定。随着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不断推进,健全监督机制、构建公正高效行刑环境,实现人力资源平衡互动,是支撑其体制改革的根本以及促进其向前推进的不竭动力。本文就监狱体制改革中的“人力资源”整合谈一些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引起各级领导及同行的重视和关注。 一、 监狱体制改革中人力资源整合的重要性和历史必然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全额保障、监企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核心内容的监狱体制改革正按计划进行。强化行刑职能、转移社会职能、分离经济职能,纯化监狱功能的重要措施是深化监狱工作改革,也是体现监狱本质属性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人力资源”是最活跃、最积极、最具主动性的生产要素,是推动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一)、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体制改革的新时期,实施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现代化文明监狱成果,推进监狱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也有利于依法治监,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促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和提高监狱工作整体管理水平。 (二)、人力资源是监狱发展的最基本的组织保障 监狱职能、行刑目标和任务的实现,除了硬件设施以外,主要是依靠监狱的人力资源去执行,依赖于监狱人力资源的技能与潜能去完成。因此十分重视监狱人力资源的研究,认真分析队伍现状,明确工作目标,探索科学的激励机制,是我们必须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三)、目前监狱人力资源存在的诸多弊端 体制改革,实现监企分离引起的人员分流和身份置换,使传统监狱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暴露出一些更为突出的问题: ⑴、目前监狱工作人员配置不合理,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是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专业性要求不明确;二是工作职责太笼统,缺少分工;三是工作标准和要求难以界定,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太宽泛等。 ⑵、监狱内部分配奖惩制度不合理、用人机制不健全、人员使用不科学、政策执行出现偏差、传统观念束缚以及工作环境制约等因素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影响了监狱功能的正常发挥。 ⑶、现有民警综合素质适应不了新形势的变化:一是部分民警只停留在简单纯粹看守性的工作,而对如何矫治罪犯,解决教育改造中的深层次矛盾缺思路、少方法、没措施,致使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一直上不去;二是部分民警责任意识不够强、缺乏敬业精神。面对社会上不同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待遇差异,造成心理失衡,产生了消极情绪,缺乏工作热情,以致到岗不到位、到位不尽责,严重阻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三是法治观念淡薄,缺少政治免疫力。在改造与反改造、腐蚀与反腐蚀的风口浪尖上,少数思想觉悟低、意志薄弱的监狱民警面对各种诱惑,逐渐丧失了各种警惕性,站错了位,徇私舞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损害监狱警察的形象。 ⑷、监狱工作与社会断层,使得监狱人力资源在某种程度上缺少依托和保障。 二、体制改革中人力资源整合的基本思路 人力资源整合是监狱体制改革中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进行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至形成公正高效的执法机制 (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与利用,构建资源整合体系 监狱体制改革必然非常突出监狱的专政职能和教育改造的核心功能,而核心功能的成功到位,关键因素是人才到位。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多维的人才观,盘活现有人力资源;既要重视有所成就的监狱民警,又要关注潜在的人才;既要重视优秀年轻民警,也要重视各个不同年龄层次的民警,发挥人才整体优势,逐步实现人才资源的配置,建立与民警贡献相适应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流动到监狱参与收益分配,通过肯定其贡献的市场价值来显化和肯定监狱民警的价值。 1、转变传统观念,合理分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新刑罚和法治文明必然要求监狱活动的规范化、专业化。按照现代监狱功能对监狱民警进行科学分类、合理分工是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监狱应当以开放的姿态与社会广泛融合,创造条件让社会团体和公众广泛参与监狱活动,逐步形成由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监狱机关雇员和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教育改造专业队伍。具体地说一是监狱人民警察,负责监管安全、教育改造、罪犯刑罚的执行的相关工作和罪犯的待遇保障,纳入现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二是监狱机关雇员,借鉴政府雇员制,按照市场化契约化的概念和做法吸收教育学、精神学、心理学、犯罪学、医学等专业领域和行业的优秀人才为监狱机关服务,从事罪犯教育、心理矫治、思想转化、医疗服务等技术性服务。监狱机关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利,但可享受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监狱机关雇员对原来所处的环境领域有着深刻的了解,又求真务实,会把大量的社会信息、技术知识和学术成果带进监狱工作中,既打破了监狱警察为主导的“大公务员机关”模式,又降低了监狱管理成本,提高了教育改造水平,解决了监狱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终身制和不能合理流动的弊病。三是社会工作者,以制度化、系统化的形式规范非政府民间力量参与监狱工作,突破现有社会帮教的可为、可不为、不可为三者界限模糊的状况,并注重由单一的思想教育“看望型”、“安慰型”向给罪犯送知识技术和思想教育并重转变,由单方孤立的社会帮教向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多方参与型转变。 2 、健全用人机制,科学管理,激发人力资源内动力 在体制改革中要彻底改变一些束缚监狱人力资源的传统观念,有效革除用人机制中的弊病,注重调查研究,适应形势,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实践中把握几点:⑴、不断创新和完善适宜于人才成长的环境,设法建立本单位内部科学分工和公正评价机制,为民警提供一个适合成长并充满希望的平台,鼓励监狱民警参与与监狱形象和任务有关的个人目标的设定。⑵、改进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理顺奖励升迁机制,实现动态管理机制,用人力资源的一般规律来规范人才选拔工作,实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化;扩大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规范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同时从根本上打破干部工作神秘化、封闭式运作的做法,改变由少数人中选少数人的状况,逐步扩大民主,依靠群众选贤任能。⑶、建立健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严格淘汰机制,把人才的“出口”打开,“公务员铁饭碗”,其弊端显而易见,平庸者能够在公务员队伍谋得一个职位,就等于找到了一张长期饭票,逐月领取“饭票”,不利于竞争。⑷、根据“彼得原理”,在各种组织中,由于习惯于对在某个等级上称职的人员进行晋升提拔,因而雇员总是趋向于晋升到其不称职的地位。实践中要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根据贡献决定晋升”把部分民警晋升到不称职的岗位上的管理理念。目前在监狱基层,优秀民警通过晋升提拔而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剩下的一批多是年老体弱或者升迁无望导致监狱基层一线执法水平的低循环徘徊。因此,应十分注重对基层民警的培养和提拔,将这些民警安排到可以胜任的岗位,并通过制度创新将竞争和激励机制不断引入,注重培养具有较强潜力的接班人,保证及时补充基层的新鲜血液,在人力资源上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潜力。⑸妥善处理新老更替问题。①现实中,在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一旦没有得到职务的晋升,面临的现实问题就是在50岁左右(有的单位甚至是45岁左右)退居二线养老,而这种年龄,对于绝大多数监狱人民警察来说,正是干事业的大好时光,但由于许多单位有了这种政策,就使许多基层一线的监狱民警一过40岁,就感到“船到码头,车到站”,丧失了继续奋进的信心,因此要适当延伸老民警的工作舞台。②为了优化年龄、知识、性格等结构,加快新老更替,因此建议把这些退下来的民警尽量向监狱管理中的入监、出监两头倾斜,随着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这两个岗位的工作成了刑罚执行关键性环节,但工作量较之其它平时行刑过程相对轻松。这既可以使老同志发挥经验丰富的优势,突出行刑的“两头”工作,又能够激发工作热情,使其更好地实现其身价值。⑹、在民警的使用上尝试监区党支部对基层民警优势特长的二次分配,设立若干较少、职能较强的岗位,面向基层民警开展竞聘,把交流轮岗、竞聘上岗意识渗透到基层每个民警。 (二)、创新理念,强化教育培训,推动资源长效发展 在改革中要求结合行刑模式和发展趋势,深化人力资源的思路创新,突出教育培训,与时俱进地抓好队伍建设,从法律上和财政预算上强化并分期、分批切实组织好基本素质培训、业务培训、警衔晋升培训、知识更新培训、交叉培训为主要形式的干警轮训,并把培训的立足点从封闭的环境转向到社会上接受培训,把培训重点从准军事化、监管安全、法律法规为导向转向人文技能为导向(能够理解人类的行为、动机、成长和发展的复杂性的监狱民警将会是最成功的教育改造能手)。⑴通过培训必须达到监狱民警对时代要求的变化要敏感并有积极回应的目的,使其更好地面对日益严峻的来自于适应时代变化需要的监狱工作的挑战;⑵委派条件合格的监狱民警到地方大学学习,开展与其他部门间的参观、交流,组织人员出国考察,甚至是到外国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比较研究,熟悉世界其他监狱管理的最新发展成果,吸取先进经验,适应押犯形势和体制改革要求。(3)、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继结合,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当前行刑社会化、开放处遇制等一些新理论运用越来越频繁。在实践中“重具体事务,轻理论研究以及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日趋明显,在监狱系统并没有形成一支能够与监狱实践紧密联系的监狱理论研究力量和研究机构,对研究人员的安排多半带有安置的性质,监狱班子成员也鲜见有监狱理论研究出身的人。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因此,平时要多举办讲习班、多开展经验交流会或者论文(或理论)研讨会,倡导监狱民警尤其是监狱管理人员重视理论研究、创新,运用科学的理论、思维和方法,研究和把握监狱工作规律。 (三)、依法治监,健全监督机制,构建公正高效行刑环境 体制改革后的监狱内部设立的纪检、监察等机构并未从监狱分离出来,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行刑执法权、行刑监督权集中于某个行政部门,难以从监狱的影响力中解放出来,因此在实践中必须规范人力资源的执法环境:(1)、要求公正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监狱建章立制、规范制度,监狱逐步实现程序化、标准化管理;(2)、要求依法治监理念进一步落实,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成为自觉行动;(3)、监狱多渠道、全方位地执法监督,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监所检察制度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监狱视察委员会进行行刑监督以及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社会团体以及新闻舆论参与监督,尤其要邀请人民群众参加监督。 (四)、面向社会,实现平衡互动,打造资源共享社会格局 利用体制改革的契机让监狱从神秘、封闭、孤立的境地中走出来,监狱应当积极向社区、团体、学校做演讲,介绍情况,组织民警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组织社区矫正、教育改造、狱政管理、狱内活动等展览,鼓励文学创作力量深入监狱体验、挖掘题材,以期改变公众对监狱的看法,并在其心目中形成良好的印象;积极宣传监狱工作和改造成果,提高监狱透明度,建立一支关心、理解和支持监狱工作的基本力量,利用当地电视台、报社等主流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或者设立如“忏悔录”、“监狱生活”、“狱警手记”等专栏,在广播电台开办如“大墙内的声音”等直播节目,既扩大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影响力和树立执法形象,又配合社会的法制教育,使监狱工作与社会进步同步发展。 在体制改革时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监狱民警社会地位、政治待遇、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生活福利并通过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通过立法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监狱工作人员的待遇、权利问题,增加实质性内容,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切实提高监狱的政治待遇;①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可以借鉴英国内务大臣直接管理监狱,并每年向国会报告监狱工作的管理模式。在我国,每年一次的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却没有监狱的声音,因此,司法部也应该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汇报监狱工作,有利于监狱引起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②对监狱机构和级别进行适当的调整,目前一些市属监狱享受副厅级别与省属监狱反差太大,因此建议把部分押犯在万人以上的大型监狱下设的监区调整为分监狱,按副处级配置,既适应押犯规模,又适应提高监狱政治待遇,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③突破民警交流范围,实现监狱领导与地方领导的双向交流,特别是要定期安排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张扬和实践现代精神,注重监狱民警的情商培养,是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长期从事基层一线工作的监狱民警,生活圈子狭窄产生孤单寂寞和厌烦的心理,复杂多变的狱情导致紧张的心理,罪犯抗改和违规又使产生焦虑畏惧心理。因此,要十分关心监狱民警的心理健康,关心其精神存在,关心其生活、家庭,体现警察队伍的“人性化”建设;其次,与时俱进,张扬和实践“权利、法治、公正、平等、效率、文明”的现代精神,以此来提高监狱民警的满意度、自豪感、自尊心和自信心;三是注重情商培养,关注民警情绪宣泄,提高自控力、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和挫折承受力以及对他人的理解和宽容,重视非理性因素的长期积淀,促进人力资源全面、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