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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ffiny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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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xiao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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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离婚冷静期”,意味着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冷静、理智地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考虑,考虑是否以离婚方式解决夫妻矛盾,考虑离婚对自身、对子女、对双方家庭、对社会的利与弊,避免冲动行为。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离婚冷静期”真正发挥减少轻率型离婚、冲动离婚的作用,还必须要有具体的实现路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由政府投入建立专业的组织与有关部门携手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具体包括对婚前、婚后以及婚姻危机的处理等各个方面。在冷静期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并不是坐视不理,而是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谈心谈话,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实际状况,判定是否为危急婚姻,哪方责任大,过错在谁等。通过积极调解,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关系,也为以后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作充分准备。  “‘离婚冷静期’不仅是对自己与配偶的感情进行检视的机会,更是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问题的协议予以考察观察的期限。”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是一个可以让婚姻更谨慎、更能抚慰子女心灵、为孩子提供更全面的生活照料、财产安排更合理减少日后纠纷的一个制度安排,可以真正让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冷静协商,妥善解决婚姻内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为了实现“离婚冷静期”所承载的法律功能,让民法典有效贯彻实施,陈海仪建议,一方面可以引入更多的专业力量,对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家庭进行法治引导、心理疏导。另一方面,民政部门可以借此提升婚姻教育的专业能力,提高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的多元化解婚姻家事矛盾的综治能力,减少因离婚时缺乏引导疏导而导致的后续离婚协议纠纷和诉讼增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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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cai945

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婚姻解除前最后一道防线,是宪法保护婚姻、家庭的民法表达。在离婚冷静期是否为“个人自由之侵犯”的争论背后,是家庭价值与个人价值优先性的冲突体现。在新自由主义理论占据主流学术理论阵地的大环境下,个人价值被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随办随离”“立等可离”的协议离婚流程,本质是个人利益优先于家庭利益的立法选择,亦是家庭作为社会细胞共同生活职能日渐松散和解体的直接后果。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个人并非以孤立个体存在,而是与他人、群体、社会乃至整个自然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传统文化观念代表了中国人整体把握世界的观察模式与思维方式,是刚健有为的民族精神和共同心理的文化基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以孝求忠的德治主义思想的现实框架,是家国同构的家国关系原始前提。因此,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领域,过分强调个人的自由散漫与随心所欲,是个人利益对于家庭利益的价值冲击,是与传统文化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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