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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绘画品评理论的核心是才性论,有才性的画家往往被列为较高的一个层次,谢赫依据才性的高低把二十七名画家分为六品,才性的不同亦导致二十七人不同的艺术风格。《续画品》被认为在历代的画品著作中无论从内容、体例,还是品评的标准最能符合谢赫《画品录》的精髓。《续画品》虽没有分品论人,但以“才性”论画家比谢赫更甚,姚最在《续画品·序》中用非常大的笔墨论述了“才”与“学”区别。他对画家的品评中突出强调了“才性”在画家作品中的作用。 唐宋绘画品评是才性论和风格论的浑融一体。“神、妙、能”、“自然”、“逸格”即是对才的不同层次表现,也是不同地艺术风格的反映。张怀瓘和张彦远均没有对各自提出的品评标准以具体的规范,黄休复却从才性的角度给予具体的定义,他说“神”是“天机迥高”,“妙”是“画之于人,各有本性”,“能”是“学侔天工”。“能”虽缺乏天资,却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弥补才性的不足。黄休复论“逸格”的孙位是“天纵其能,情高格逸”,可见,“逸格”就“才性”而言远大于“神格、妙格”之才。“才性”的外溢呈现出不同的艺术风格。“逸格”的艺术风格强调“逸”中有“简”、“淡”、“清”、“远”,它们以文人的审美趣味为轴心,组成了一个完整的风格体系。“自然”是张彦远提出的品评标准,他说:“发乎天然,非繇述作。”这里一个重要的思想特点就是强调艺术是天生的。张彦远以儒家为本兼道、释的审美观决定“自然”作为一种艺术风格具有极大的包容性。自然无所谓繁与简、细与密、素与丽。张彦远以“繁简”为心胸,以“自然”为本性,以“生气”为归宿。以“自然”为中心的品评理论是晚唐艺术高度发展的产物。 在对古代绘画品评理论中的若干才性观念辨析中,我认为在古代绘画品评理论中始终贯穿“理”与“逸”的对立与发展,对于“理”与“逸”理解的不同导致文人画家和院画家绘画品评标准的分歧。 明清是绘画风格品评的时期。画品著作在宋代以后逐渐减少,明代虽有复兴,其体例却有很大的不同,虽用传统的品评术语,但是已经无意于品第高下优劣之分,而是倾向对笔法与风格的分析与品评,其代表是《中麓画品》和《吴郡丹青志》,这样的发展到清代终于出现了对风格学研究的突破,其代表就是黄钺的《二十四画品》;另一方面,“神逸能妙”从明代开始作为等级符号已处在非常次要的位置,特别是清末秦祖永的“神逸能妙”更是偏于艺术风格的论述。 
中国古代文人对书画作品作出品评的著作有很多,画品最早见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南齐画家谢赫的《古画品录》,是一部品评体的绘画史籍,他在总结传统绘画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品画的艺术标准——“六法论”即气韵生动、骨法用笔、应物象形、随类赋彩、经营位置、传移模写。唐代张怀瓘的《画断》中提出了“神、妙、能”三品来品评鉴赏绘画的见解,而李嗣真的《续画品录》中提出了“逸品”的说法,和他们俩同时代的的朱景玄著的《唐朝名画录》中就结合了张怀瓘和李嗣真画品论断,提出了“逸、神、妙、能”四品,认为“自然者为上品之上,谨而细者为中品之上”。在书品方面,或分品论述而第其高下;或不分品第而评其优劣,是早期书论中的一种体裁。作者见解多只通过品评书法家及作品来表达,虽时或摘录书家小传、逸事,但着重于阐发或说明其艺术特点、人品风貌,而不同于书史之偏重记载生平事迹。这种体裁是受魏晋时期士族阶层对人物进行识鉴、品藻的习尚影响而产生的,盛于六朝、隋、唐,元明之后著述渐为稀少。南梁袁昂奉撰《古今书评》,凡列25人,各以简括语句评其风格,是为书品之发端。庾肩吾《书品》,载汉至齐梁能书者123人,冠以总序,效《汉书·古今人表》之例,分上中下品,每品中又分上中下,合而为九品,各系以论,体例严谨。南朝复有齐王僧虔《论书》等著。唐李嗣真撰《书后品》,加逸品一等,载80余人,文辞绮错,条理井然。张怀瓘《书断》,3卷,卷上列书体10类,述源流,附之以赞,次为总论;卷中卷下,始分神妙能三品,各以体分,评百余书家,前记小传,后为评鉴,畅论古今,论辨精当,皆为前载所不及。其他如北宋米芾《海岳名言》,为平日论书语录,则别为一体,虽于古人多所贬议,却不乏精审、独到之见地。随着书法理论发展的深入,其后论书之著多不拘泥于品评一体,而渐融于内容更为广泛、繁富的书论之中。
《魏晋胜流画赞》《论画》《画云台山记》《启蒙卷》顾恺之著,均已佚。魏晋南北朝时期提出“绘画六法”,奠定了中国绘画理论基础,是一般评论家批评作品时的标准。谢赫《画品录》黄钺的《二十四画品》米芾《画史》王元恢《玉堂嘉话》《南阳名画表》《画鉴》《墨绿汇观》《大观录》《石渠宝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