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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u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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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中国赋税史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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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dehui

两税法 中国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 )。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 ,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 ,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 、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具体办法: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1/30征税。⑤租 、庸 、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①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②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③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 ,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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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小生~

虽然古今中外不乏从赋税角度观察思考国运兴衰的观点,但就集中这么多学力,通过联合攻关方式,以几千年中国赋税历史史料为梳理考察对象,探索寻绎中国版“赋税与国运兴衰”的相关性规律,并有如此厚重的成果集结而言,这本书当属开山之作,拓荒之作,其功德值得肯定与期待。  从秦至清,正如本书“绪论”中所言:“除了中间断断续续几百年分裂时期以外,中国一直是一个大一统的君主中央集权制国家。”而且,“历代王朝的兴衰存亡虽然充满了腥风血雨,历史发展变化过程虽然纷繁复杂,但是透过历史变迁朦胧的层层面纱,我们依然可以寻找出历代王朝兴衰存亡的某些内在的,以及重复征税出现的带有周期性的客观规律。”而这些规律大致有如下共同的特征:每个朝代的前期,大多会接受前朝的教训,采取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赋税政策,减轻百姓的赋税与劳役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是,每到王朝的后期,统治者就会骄奢淫逸,横征暴敛,与民争利,折腾得老百姓背井离乡,陷于水生火热之中,进而天下大乱,民变四起,血流成河,从而结束一个旧的王朝,再同质复制又一个无法摆脱同样命运的新王朝。然而,对老百姓而言,不过如张养浩在《山坡羊·潼关怀古》中所感叹的:不过“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而已!  问题是,为何几千年来中国一直跳不出这个“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的兴亡周期率呢?无疑,本书从赋税轻重的视角,已经给出了一个初步的答案。确实,前朝赋税都较轻,晚朝赋税大多都很重。而且,前朝多能体恤民力,修生养息,浪费腐败较少,后朝往往唯利是图,滥用税权,不顾百姓死活。问题是,赋税轻重仅仅是税制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健全的税制,还包括其他主要、根本的要素,比如,赋税权力的主导以及监督制衡等问题。简单地说,如果一种税制是经过纳税者同意的,赋税的轻重还是影响国运兴衰的根本问题吗?!当然,在政体既定的前提下,赋税轻重与国运的兴衰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赋税越轻,国民的负担越小,越有利于他们的生存与发展。相反,如果赋税越重,则国民的负担越大,就会阻滞他们的生存与发展。但这一结论的逻辑悖论在于,是不是赋税越轻就越好呢?赋税作为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供求交换价款缔结、履行契约的活动,在理想条件下,交税多少是与其可能获得的公共产品质量与数量成正比例关系的。即就是说,国民享受较高公共产品(福利),是以付出较多税款为前提的。由此可见,赋税轻重并不是影响国运兴衰的根本要素,只是一个主要因素而已。  因此,透过形形色色的历史迷雾,治乱循环的更深原因或在于——几千年不变的君主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政体。因为在这样国家里,最高赋税权力是被皇帝一个人独掌,而且基本不受外在条件有效约束地独掌。因此,一切以国家名义征收的赋税,体现的都不过是皇帝一个人,或者是一家一姓,及其少数依附者的赋税意志而已。自然,在这样的专制赋税制度下,老百姓不过是会说话、能赚钱的工具而已。即就是所谓的“民本思想”,也不过是为了皇帝一己之私的江山万年长而已,不过是以民为“资本”而已,和老百姓养鸡养鸭是一个道理。而这一赋税的权谋真谛,朱元璋则是从养蜂人的生活经验受到启发的。他毫不遮掩地说道,牧民、收税和养蜂是一个道理,不能一次将蜂蜜掠夺完,否则,来年就不会继续收获足够的蜂蜜。  事实上,根本说来,专制君主治下的治乱循环,周期折腾,不过是其极端不人道、不自由、不公正、不平等、不法治恶政之先天性遗传暗疾的周期性发作而已。或者说,透过赋税轻重的“晴雨表”,我们仅仅只能简单地预知和判断一个国家国运的兴衰。如要确知“治乱周期律”的根本所在,必须借助逻辑的力量,才可能感知抵达历史深处的逻辑湍流:这就是——透过一个税制的优劣,我们可以预知一个国家的文明进程与位阶。这是决定国运兴衰的根本和关键要素。优良的赋税制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最高赋税权力一定是由全体或大多数公民掌握的,恶劣的赋税制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最高赋税权力是由少数公民或一个公民掌握的。而且,这仅是判定一个赋税制优劣的最高标准。其次,判定一个赋税制优劣的根本标准则在于——公正平等原则的制度性“嵌入”程度。当然,判定一个赋税制优劣的终极标准在于——这个税制增减国民福祉总量的大小,人数的多少。  坦率地说,在“赋税与国运兴衰”的主旨下,我们还应该探寻不同税种,比如直接税与间接税组合格局与国运兴衰之间的关系,探寻“用税”机制与国运兴衰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或许,这是本书在倾力于拓荒之责后留下的一点遗憾。因此,如果要继续深化拓展这一重要课题的话,至少应该关注那些更为重要的问题。毋庸讳言,这些问题才是相对比较关键与核心的,能够决定国运兴衰之根本财税因素。  总而言之,不论怎样,《赋税与国运兴衰》一书作为开山之作,其拓荒性已经填补了赋税史论研究的学术空白,而且笔者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得享其在学界、出版界应有的殊荣。而其现实的功德,如果假以时日,也值得期待。特别是对一些渴望进一步了解中国赋税历史基本脉络的读者,这本书则是近年来比较难得的参考著作。  笔者以为,在赋税历史的深处,一定有着迷人的国运兴衰之逻辑与镜像。如果有缘潜入,定会忘情于其美轮美奂、跌宕起伏的图景。历史自有其自然发展演进的逻辑与规律,而且,正是因为赋税与国运之间的历史性纠结和缠绵,历史才会呈现出另一种迷人的身段与气质。在历史的深处,原来本就存在着永远无法忽视的赋税骨感之美,永恒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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