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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和社会背景:古罗马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使得社会利益结构趋于多元化。在古罗马已有许多市场,有些街市专门从事经营某项工业和工艺,出现了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骑士阶层。在社会中,国家的利益、贵族的利益、商人的利益、家族的利益、罗马市民的利益、异邦人(万民)的利益并存。利益的多元化必然产生各利益之间的冲突,解决利益冲突最为有效、最为和平方式就是法律的方式。这是律师制度在古罗马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二、民主权利背景:罗马市民享有一定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私有财产得到国家应有地尊重和保护。罗马市民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意思自治是民众对自己权利的当家作主,可以理解为民主的表现。民众除可以自己来实现权利外,还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来实现。需要指出的是,古罗马的民主和自由并不是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础之上的,是有局限性的。 三、法治背景:古罗马时期,特别是帝国时期进行了大量的、广泛的立法。从法理上讲,法律从公布之日起已推定民众应当知晓法律,法律不会因民众不知晓法律的内容而剥夺民众的法律权利,也不会因民众不知晓法律的内容而免除他的法律义务。实际上普通民众无法掌握国家所公布的、全部的法律内容,但是法律知识又是民众实现权利必不可少的条件,这样自然就会出现一种专门运用法律知识为民众服务的职业----律师。在诉讼程序保障方面,古罗马诉讼被分公诉和私诉,但审判均是通过辩论的方式来查明案件事实,诉讼程序是完全公开和透明。有了规范的证据采信制度。法律至上成为司法的理念,《法学阶梯》第十七篇对审判员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员首先应注意的是只能根据法律、宪令、和惯例进行审判,绝不能违反”。法律至上的理念,可以防止法官恣意裁判,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安定性。这也使得律师不仅在法庭上有更多的表现机会,而且律师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可预见性。 四、法律专业人员背景:在古罗马,最初掌握法律知识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职权均为罗马贵族中的僧侣所垄断。公元前254年,出身平民的僧侣戈伦卡留斯将有关文献全部公开,并公开讲解法律,于是学习法律的已不限于僧侣,还有不少的自由民,这些人不仅学习法律,也学习希腊的哲学和科学知识,这样他们逐渐将罗马的法律与哲学相联系,有时不再拘束于法律的成文,而是将法律总结成一般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这样形成良性的循环,造就了一批学习法律、研究法律、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包括罗马法学家在内的法律专业人员。 五、执业信念背景:古罗马的凯尔修斯说:“法是决定善良和公平的一种艺术”,凡旧法未能规定或依旧法解决问题将失去公平时,罗马法学家就从旧法的原则中推演新的具体办法,加以解决。这体现了他们以追求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执业信念。这是由于再好的“良法”永远有两项不足:一方面,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事物;另一方面,法律具有滞后性。用“善良和公平”的方法去解释法律,从根本上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和法治的统一。 
我们都知道秦朝实行的是以法治国。这种法制是自商鞅变法开始的,秦始皇很支持并继续实行。但有个问题,秦法实际上是由战国时期的法制演化而来,有着战时法制的典型特点,这在战争时期,具有很好的效果。但是,等战争结束了,秦始皇统一六国,这种战时法制就无法满足常态下的法制管理了。可没办法,从秦朝建国到秦始皇暴毙,时间只有短短的十二年,秦始皇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修改新的法律。通过调整人和人、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财产关系、协调社会矛盾来维系和稳定了帝国的统治,稳定了社会秩序;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承认公民的权利,扩大了统治基础;具有一定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