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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就是在医学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疗行政和后勤人员等)与患者一方(包括患者本人、患者的亲属、监护人、单位组织等)之间的关系。从改善全面医患关系的角度,我们应更重视广义的医患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 
所谓医患关系(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s),就是在医学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疗行政和后勤人员等)与患者一方(包括患者本人、患者的亲属、监护人、单位组织等)之间的关系。从改善全面医患关系的角度,我们应更重视广义的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要是能有一个清晰的定义,就用不着政府这么费心于医疗改革啦。这个问题本身并不是很复杂,但问题在于一次又一次医疗改革的失败,人为地把它弄得复杂了。我觉得医患关系应该是非常普通的雇佣关系,一方提供服务,一方提供报酬而已。从这方面来讲,医生提供的服务有点类似于加工定做合同当中的承揽人一方。与其他合同的不同在于,医疗服务能否收到特定的效果不能作为合同的目标。其原因我就不用细说,相信大家都会知道。不过我不是指这种关系应当受合同法调整,或者是可以参照合同法。什么时候有这方面的法律,楼主的问题也就会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