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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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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上商品交易、网上金融交易、网上缴纳公共事业费(缴纳罚款)等等所有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资金流动展开论述,这方面的例子已在社会中广泛存在。接下来可以阐述网上银行的产生、发展,现在大家最关心的安全问题等等。网上银行的未来:不仅可以在个人电脑前实现其功能,手机钱包等业务让客户可以随时、随地完成交易。网上银行的未来必将是更方便、更快捷、更安全、更高效。

有关网上银行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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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丶戚

(二)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    鉴于现代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进入此领域的经济主体必须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要求的主体资格,否则就难以适应金融领域的竞争与发展。故在立法上要对网上银行的进入施以严格的资格控制,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主体的不适与风险。[6]    《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一定限额的注册资本金、有符合专业和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然而,网上银行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它不需要每天储备大量现金,因为电子货币取代了现金;它不需要庞大的营业机构体系,因为人们不需要亲自到银行办理各种业务,只需通过互联网就可完成交易。另一方面,它对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有更高、更个性化的要求。因此,网上银行的设立条件在立法上应有别于传统银行。    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者的主体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依照该《办法》规定,可以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传统的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等,二是在国外或港澳台注册的机构(非中国法人)。这两类主体都需要经过央行的审批或备案。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按照该办法第二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前者的表述是不同的,应当说更具有可操作性。    故此,央行和银监会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有冲突的。2003年十届人大常委会决定由银监会履行原由央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的职责,此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也做出相应的修改。从这一精神出发,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当适用银监会的规定。央行和银监会也对原由央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不在110件被清理者之列,因此其效力仍未被废止。《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因此《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央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在当代中国是正式法的渊源。而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没有规章制定权。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但是《立法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特别法。按法律位阶,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87条,后者如与前者抵触应适用前者的规定。故此《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只能属于自主立法,不是部门规章,也就不是正式法的渊源,如果不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使其优先适用还是欠缺法律上的依据。    (三)网上银行的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于网上银行同样应当适用。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各类风险管理状况;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四是年度重大事项。    对网上银行而言,自然也要遵循该《办法》的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同时,由于网上银行自身固有的一些特点,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亦当相应的作出一些强调。比如在操作风险方面,由于TCP/IP协议的开放性降低了它的安全性,使得依托于网络技术的网上银行系统的操作风险大大增加。如果用户无意中点击电子邮件内的超链接,或浏览已受感染而附有突现式广告的网站,其电脑便可能被植入特洛伊程序。当用户进入某些网站时,这个程序便会被启动,从而记录用户在电脑键盘上输入的资料,借此可盗取用户卡号及密码等关键资料。因此监管当局有必要要求网上银行在其登陆页面披露这一风险,提示银行客户切勿使用电邮内的超链接、可疑的突现式视窗或网上搜寻器登入网上银行帐户,尤其要尽量避免在公共计算机上登陆网上银行系统。此外,用户在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后,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提示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后,请点击‘登出’”。同时要求网上银行在客户停止对页面操作一定时间后,自动为客户登出。    同时,网上银行的发展也为信息披露提供了平台和载体。监管机构可要求银行在其指定或许可的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令网上披露信息的及时、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得以发挥。    (四)网上银行的禁止行为    网上银行的运作和管理,属于其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某些可能构成安全漏洞、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实际上,某些不安全行为是正规网上银行经营中不会施行的,但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消费者不明所以,从而轻易取得重要信息而对消费者和网上银行的利益构成威胁。比如2003年,有人盗用中国工行网上银行网管员信箱,给网上银行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索要网上银行注册客户的用户名(登陆卡号)和密码。幸好该行及时发现,在自己网站的显著位置发布“重要提示”,才未造成损失。[7]而正规的网上银行,不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客户索要信息,而是要求客户在其正式网站上进行相关操作。然而,这些网上银行内部运作规程和制度,往往不为消费者所知,从而可能使双方都有受损之虞;个别银行对其客户所作的说明,常常也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对于此类行为,如果可以立法加以禁止,再通过普法宣传使之为公众知晓,则可极大的提高网上银行运行的安全性,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网上银行业务纠纷的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    网上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对系统稳定性的依赖极强,由网络事故和故障所引发之问题的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均十分关注的。现行立法仅《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相对于网上银行运营的复杂性而言显然过于单薄和笼统,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对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问题进行进行细化和完善。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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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wardTree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 请先阅读以下材料: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从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上证券交易,到交水电费、手机费等这些网上金融活动,有些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正是因为我们越来越离不开网络,所以网络安全也就越来越重要。 目前,由于网络盗窃案件时有发生,网络银行的安全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些人利用木马病毒和“钓鱼”网站,获取了用户的密码和个人资料,由于涉及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一直是媒体和广大用户非常关心的焦点问题。网络盗窃的特点是不仅涉及金额高,影响广泛,而且很重要的是被盗用户还办理了建行提供的数字证书,就必然引发了人们更多的质疑甚至恐慌——网上支付太不安全了!数字证书也不管用了!出事后倒霉的只能是用户自己! 2006年7、8月,国内发生了多起网银账户被盗事件,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还有一些受害者专门成立了“工行网银集体受害者联盟”,有些媒体的记者还发现网络上到处充斥着办理银行卡、盗取网银的技术,甚至是贩卖制造银行卡设备的帖子。在2007年的“两会”上,网上银行的安全性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赵鹏表示,如果客户操作无误,而是由于黑客攻击等造成账户损失,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全国人大代表杨新人也认为,发生客户网上被盗事件,如果是由客户的不当操作引起的,应该由客户负责,如果是由于银行管理不善造成的则应由银行来负责。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1)一旦人们遇到网络盗窃的情况该如何解决? (2)作为运营机构的银行或者网上支付平台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字数2000~3000字。 请先阅读以下材料: 涉及金额16余万元,上海发生过的最大的网络盗窃案——“3�6�110”特大盗窃案日前告破。在上海市警方缜密侦查和云南警方的大力协助下,犯罪嫌疑人白某和葛某在云南昆明落网。 蔡先生是上海一家美资软件公司的总经理,在上海工作多年。2005年,建行的客户经理推荐他办理了一张白金理财卡。在IT行业工作的蔡中对网络非常熟悉,早在建行刚开始有网上银行业务的时候就在使用了,后来蔡先生成了签约客户,再后来又办理了数字证书,之后他就经常通过网上银行购物、缴费、转账。 2007年3月10日,蔡先生上网查看自己银证通账户情况。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原本16余万元的账户资金只剩下62元,蔡先生赶紧登录建行网上银行,但是连续出错,无法查询。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查询,卡内钱款果然被人转走了。两个账户共计被转走5元(含转账手续费)。 当天,蔡先生向卢湾分局报案,卢湾警方接报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案件侦查工作。在分析案情和银行反馈信息并向被害人了解上网情况后,侦查员进行了综合判断,认为被害人的电脑极有可能被黑客侵入,从而导致账号内存款被盗。侦查员通过查询银行转账记录,查出被盗资金全部转入一个开户在云南昆明的建设银行活期账户内,并已被人取走。警方迅速派员赶往云南昆明开展侦查工作,在云南警方的大力协助下,侦查员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大致身份,以及实施网上盗窃的地点。2007年3月28日晚上,专案组在云南警方的配合下,顺利抓获犯罪嫌疑人白某和葛某,并查获了作案用的电脑和部分赃物。 经查,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利用发照片之际,将携带木马程序的病毒植入被害人的电脑,获取被害人的银行账号、密码和认证信息,随后盗取被害人银行账户里的人民币。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1)究竟应如何看待网上支付?它到底是否是安全的? (2)从技术的角度分析网上支付用户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护? 字数2000~3000字。 请先阅读以下材料: 目前我国用户在使用网上支付、电子银行时可能遇到的这种维权中的尴尬主要有:(1)用户在使用网上支付遭受意外损失后,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由于用户很难证明银行方面的计算机系统存在安全缺陷,导致用户在提起的相关诉讼中难以胜诉;(2)用户在使用网上支付遭受意外损失后,如针对银行方面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法院往往会等待相关刑事案件破获的结果以判断银行方面是否存在过失,而网络案件存在身份确定难、取证难等难题,一旦相关刑事案件无法取得有效进展,用户的民事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3)目前我国乃至全球的计算机信息安全环境都不是很理想,导致用户面临较高的信息安全风险。在防不胜防的“网络钓鱼”面前,虽然用户“中招”被认定为用户自己的过失,但在相应的事件中银行方面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与责任却是我国法律规定目前的不足之处。尤其是一旦发生了这样的群体事件,银行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态度予以应对,是否需要在第一时间以什么方式告知受害人账户的变化、是否应及时通知其他人风险的存在、是否应对网站采取防伪手段、是否应及时侦测是否存在自己网站的冒牌货并采取措施,等等。而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第45条,银行只是有“帮助查找原因、尽量挽回损失”的义务。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1)你同意上面资料中所提到的用户在使用网络银行中所遇到的尴尬么?阐述你的观点。 (2)请从法律的角度,阐述如何明确银行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各种情况下的义务与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应该给予网络银行用户何种保障,以解决这一弱势群体在遇到侵权事件发生时所遇到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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