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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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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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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lig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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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一下历年别的考生写呢

流动人口管理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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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5121844

_html这里有好多 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我提醒您下,最好是几篇文章 截取后凑成一篇比较好 不然抄袭太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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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叶清香

论中国户籍制度的存废  [摘要]:今天,我们的生活仍然受制于一本小小的户口本,从衣食住行到看病报销,从上学工作到政治参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所带来的中国社会的全面转型,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无力承载其背后的权责利关系,80后、90后逐渐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和新兴力量,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农二代”,也逐渐在“不是城市人,但也不是乡下人”的夹缝中成长出来。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的户口问题,今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的规定了农民工进城入户的条件和方法。但是实践中《意见》仅仅是一纸治标不治本的“药方”,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户籍制度的改革,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正如上段所说,现行户籍制度的不平等实际上是其背后一系列利益分配的不平等。而这些利益,大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就业、社保、教育等。所谓“无纳税,无代表”的含义,无非是一个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而正是这些“乡下人”,在城市里和城里人一样的工作,但却没有享受到城里人应享受到的公共服务,为此,国内的专家学者在户籍制度存废(改革)上研究、探讨了近10年。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  目录  一、户籍制度的调整和改革  二、调整“农转非”政策  三、实施“自理口粮户口”制  四、暂住人口管理方法的出台  五、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六、户籍制度的深化改革  (一)试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  (二)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序化  (三)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试点及其户籍的放开  (四)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一、户籍制度的调整和改革  在1976年后的“拨乱返正”过程中,此前所实行的大部分制度、法律和法规逐渐恢复。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户籍制度及其有关的各种制度法规恢复延续下来。并且基于社会稳定及社会秩序的需要,仍然继续推行严格控制人口迁徙的政策。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规定》指出: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规定》确立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为: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规定》明确指出: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县及县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农村户口的社队工业劳动者,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予落户上山卜乡知识青年,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阅同意,准《规定》明确了审批户口迁移的权限和手续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规定凡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国营农场和蔬菜队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公社)中请,经派出所(或公社)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从镇迁往市,查实有关情况,一律报迁入从小市迁往大市,必须严格规定的中报制度:新招职工凭市、县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  人调动凭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大、专院校学生凭教育部门的录取证明;干部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其他人凭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中报户口。该规定不仅进一步强化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而且还明确了“农转非”问题,在实际上认可了有关的“农转非”的政策,井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稍后,为贯彻上述《通知》精神,公安部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意见》中,给各省、市、自治区下达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及其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数的5喻”。从而对“农转非”实行了政策与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  二、调整“农转非”政策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解决落实政策人员、返城知青和精简干部、职工的回城落户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调整了相关的户籍政策。1980年以后,国家除继续对城镇人口增长实行严格控制以外,在政策上对若干特殊的“农转非”问题开了“口子”,从而使一些特定的农村人口迁入城镇。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指出:“党中央对知识分子生活上存在的实际问题,非常关心。目前有少数专业技术骨干的配偶在农村,生活有很大困难。为了使他们能集中精力工作,为四化多做贡献,在当前国家还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分批、分期的办法,逐步解决他们在农村的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的问题。”其照顾的对象为高级专业技术干部、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在科研、技术及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千部。符合此规定迁往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占公安部正常审批的控制指标随着中国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在放松“农转非”上,政策上的“口子”也越开越多,越开越大,其中很大部分不占5%的正常控制指标。“农转非”政策调整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尽管国家在调整“农转非”政策,但对于农村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严格控制并没有放松。在1981年!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指出非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和当前我国农业提供的商品粮、副食品的能力,以及城市的负担能力很不适应。为此,要引导农村多余劳动力在乡村搞多种经营,不要只往城市里挤。《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要求认真清理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还要求加强户口和粮食管理,对农村人口迁往城市的要从严掌握,迁转户口由公安机关统一办理;粮食部门也要按照政策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1989年10月,在治理整顿背景下,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指出“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即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粮食供应办法供给口粮(以下简称‘农转非’),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经济政策。……必须加强对‘农转非’的宏观控制管理,使其增长的速度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通知》要求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对“农转非”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并将每年的“农转非”指标压缩为50。各地审批“农转非”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范围内,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但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 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并没有对户籍制度进行完全改革,而是在继续严格控制“农转非”的基础上,对特定人口的“农转非”适当予以照顾虽然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得以大大加速,实行改革后,农村人口的压力和城市的吸引力显现,但国家对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控制并没有较大的松动。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对“农转非”政策所开的口子,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在对“文革”时期所犯错误的纠正。而政策调整的受益者也首先是在“文革”中受到打击迫害和错误对待的人,以及一些特殊的城镇职工个人及其家属  三、实施“自理口粮户口”制  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农村集体生产下潜伏着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显现出来,这些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愿望十分强烈。而既定的户籍制度依然将其排除在城市就业的范围,至多他们能够以“合同制工人”的身份进入城市就业尽管“合同工”可以享受国家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障和其它权益,但是他们仍然面临因户口而带来的诸多不便,如粮油供应、住房、子女教育等。在户籍制度没有放松的条件下,合同工并不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反而,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的对比中,强化了户籍制度,进一步向人们展现了户籍的重要性在农民不能进城做工的情况下,农民将工业请下了乡。乡村工业的发展正是户籍制度逼迫下,农民走出的一条生存和发展之路。这条出路就是人口不向城市集中而把工业拉进农村,使农村里剩余劳动力可以向自办的工业转移。”’随乡镇工业的蓬勃兴起,越来越多的从事非农业经营的农民转向集镇务工,在小城镇聚集居住。有鉴于此,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越来越多的人脱离耕地经营,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性进可以为农业生产向深度广度进军,为改变人口和工业的布局创造条件’。  详情请见591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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