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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论文心得分享会发言稿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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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人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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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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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知识是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需要。有些青少年由于不懂得法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用“私了”,或者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有的人一辆自行车被人拦路抢走了,这个人不去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叫上了几个朋友去向坏人索要,并将对方打伤致残,结果这个青少年倒犯了故意伤害罪。 此外,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道德修养,促进自己健康成长的需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行为规则的总和。道德和法律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两类社会规范,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尺度,也是广大青少年必备的基本要素。

中国法律史论文心得分享会发言稿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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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yjs

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有利于了解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遗产,从而取其精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和实现和谐社会。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历史进程中国法律思想从开始产生到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时期,曾经经历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这三种社会中,由于部分质变,形成了法律思想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夏、商、周是奴隶制形成和发展时期,统治阶级在意识形态中主要采用“受命于天”和“以德配天”的神权法思想和以“亲亲”、“尊尊”宗法思想为指导原则的“礼治”。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的衰落,封建制的兴起,阶级斗争和贵族内部矛盾的激化,神权法思想变成为社会前进的障碍,思想领域出现“礼、法”之争,导致以宗法思想为指导思想的秦王朝确立。秦汉以后,随着儒学创出,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礼治”为“三纲”所代替,成为封建社会立法,习法的礼教。由此可见,从“神权法思想”到“以德配天”再到“礼治”总的发展趋势是重“礼”,“礼”又不离开“宗法”这个核心。因而夏、商、周的法律思想是宗法思想指导下的“德治”。(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由奴隶制到封建制的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活跃的时期,法律思想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主要有儒、墨、道、法四家。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维护“礼治”,提倡“德治”,维护“人治”,他们的思想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很大,曾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先秦儒家除孔丘外,还有战国中期的孟轲和战国后期的荀况两个主要人物,他们对孔丘的思想作过重大发展。儒家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维护“礼治”出发,主张严格遵守君、臣、父、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坚持“亲亲为大,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宣扬礼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儒家的礼治既是封建伦理道德的礼教,也是封建立法的法理,成为后来宋明理学的根本。第二、提倡“德治”。提出省刑罚,薄税敛、重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宽猛相济,德主刑辅,体现为政治德,以德服人,重视道德感化,轻视法律及强制作用。第三、重视“人治”,有人治,无法治。为政在人,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可见儒家思想,还是继承西周的宗法礼治,同时重视德治和教化作用。以李悝、吴起、商鞅等前期法家和韩非、李斯等后期法家提倡“以法治国”,是先秦时期对法律最有研究的一派。他们从“好利恶害”的人性出发,重视法律的强制作用,轻视道德的感化作用,极力主张用严刑峻法打击权贵而加强对劳动人民的统治。韩非提出“法、势、术”三结合,其实质是新新地主阶级必须建立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政权。总之,春秋战国时期各派法律思想纷争集中表现于儒法之争,最后以法家取胜而告终,建立了秦王朝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三)秦汉以后的法律思想秦汉以后的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及各家中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的。秦王朝统一中国后,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政治上、思想上、文化上的专制主义,推行严刑峻法,专任刑罚,依仗暴力,横征暴敛,滥用民力。终于导致陈胜、吴广起义,使秦王朝很快被西汉所取代。西汉初年,新的封建统治者吸取亡秦的教训,采用道法结合的黄老思想为指导,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刑,与民休息,使当时社会经济得到发展。随着经济和政治势力的发展,封建统治者又采用了董仲舒的建议,实行儒法合流,形成“三纲”思想和天人感应的神学思想,把父权、夫权、君权神化,把封建政权、父权、夫权、神权拧成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终于将“三纲”与“德主刑辅”绝对化,形成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年的正统思想,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三纲五常”成为数千年中华之国粹,立法之大本。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长期居统治地位,它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宗法思想指导立法。第二、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第三、坚持特权,主张同罪异罚。第四、重德轻刑,重义轻利。基于上述特点,中国古代刑法发达,民法发展受到阻碍。(四)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明清之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个“天崩地裂”的大动荡时期。明朝中后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人手工业、商业都有较大增长,资本主义的幼芽开始在中国封建社会社会内部孕育出来。在这种新老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和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极其尖锐的背景下,明、清启蒙思想家登上历史舞台。主要代表人物有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和唐甄,黄宗羲是这时期主要人物。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是:第一、仇视封建制度,特别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及封建土地有制及其在政治、经济、法律方面的产物。第二、追求民主,自由和自治。第三、同情农民和市民。第四、憧憬未来,但他们被各种旧传统束缚着,他们的改革方案和理想往往以托古改制或复古改制的形式出现。(五)太平天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太平天国时期的法律思想是农民起义的产物,前期表现为洪秀全的法律思想,后期表现为洪仁轩的法律思想。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有些民主平等的观点。如“除妖安民”“人无私财”,“男女平等”,但终究不能走出封建思想的牢笼,强调“贵贱宜分上下,制度必判尊卑”。洪仁轩的思想最明显的是打上资本主义时代潮流的烙印,主张“国安以法制为先”,要求“因时制宜”、“发展民间工商经济”,强调“恩威并济”、“教法并行”,重视道德教化。(六)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资产阶级改良派是19世纪末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要求至上而下用改良办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一个派别。它们继承早期改良派思想,于1898年发动一场震惊中外的维新运动,要求变法图强,批判封建生产方式和君主专制,提出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纲领与君主立宪制的政治纲领。改良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人,他们在法律思想上希望变法,用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主义法律制度,他们以西方资产阶级的进化论、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理论论证资本主义社会的优越性。主张开国会、设议院、立宪法、改革旧律、以“公意”立法,同时重视道德的作用,他们的法律思想在当时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代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其进步性是值得肯定的。正是由于维新变法运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一个体系和一种思潮才登上中国近代史的政治舞台。(七)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戊戌变法失败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登上近代中国的政治舞台。孙中山在檀香山和香港成立中国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团体“兴中会”,并将“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合并组成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中国同盟会。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决心用暴力摧毁清王朝,建立民主共和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反封建法制的过程中,提出系列的反对封建专制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提出“天下至尊至贵者民也”,“宪法者国之公意”,“礼者非人固有之物”。他们不仅批判君主专制、君主立宪,而且批封建法制和礼教。提出了较之“三权分立”更具进步性的“五权宪法”。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高峰。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夏商周礼居法首时期到春秋战国时期礼法之争,再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及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有其精华,也有其糟粕。就是其糟粕而言:第一,自然经济发展占居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未得到充分的发展,导致个人为本位的法律。第二,长期不能摆脱父系家长制和宗法伦理观念的束缚,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法律体系,广大成员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应有的保障。第三,君主制一贯到底,特别秦汉以后的君主专制,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形成三纲为核心的礼教罗网。第四,农民起义对封建腐朽统治起过节制作用,但农民的平均主义和迷信权威思想又局限于封建思想体系之中。就其精华而言。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如唯物主义思想产生较早,神权思想和神权法思想从西周开始动摇,春秋战国时期遭到沉重的打击。秦汉以后,天命神权思想虽一再回潮,但在整个全国范围内终未形成驾凌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涌现许多思想家,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可谓发展到传统法律思想的高峰,成为新中国法律思想的渊源和雏形。再次,中国封建地主较之西方封建领主开明,地主与农民是主客关系而非主奴关系,贫苦农民子弟通过科举考试可以入仕。最后,中国思想家不少都有重民思想,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为己任”,“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总之,要求民主、平等、自由、和谐、是我们民族几千年来的共同心愿,德主刑辅是中华民族法律思想史的主旋律,更是和谐社会的发展的总趋势。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有利于我们增强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和自豪感。在今天,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前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护人民的权力和自由。第二,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立法工作,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主要途径。第三,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巩固,市场资源的配置,都离不开法制。第四,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崇高民族精神的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形成,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全民教育的振兴,文化艺术的繁荣,都要法律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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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4

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你要是随便写写这个差不多够应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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