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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资助项目。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国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第四条 在条件相近时,科学基金应优先支持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 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 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 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的研究项目。第五条 支持创新是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跨学科和学科交叉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第六条 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第二章 回避与保密第八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兼聘人员、兼职专家和评审组成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聘人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申请项目的评审; 评审组成员和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出席该项目所在科学部的评审会。第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不准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学科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科学部负责收回存档或集中销毁。 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和办事不公正的人员,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第三章 初审第十条 科学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科可建议初筛: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申请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科学基金项目数(不含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超过两项;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申请经费过多,科学基金无力支持; 已从其它部门获得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充足的经费; 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的。第十一条 经初审建议初筛的项目,不送同行评议,学科负责人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由科学部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第四章 同行评议第十二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科学部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第十三条 选准评议人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应结合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按下述原则进行选择。 评议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议人近年应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 选择评议人时,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议人,应包括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 评议人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这要看你的作品属于哪一类?若属于科技制作类,那就要有实用性,鲜明的发明点和创新点,同时还需报送作品实物或其模型,同时赛论文是初评的唯一证据,其重要性不容低估。若属于自然科学类则要求有科学性、创新性、学术性和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