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子交换
场景几何的三维度量重建在刑侦现场勘查中的研究和应用 摘要三维重建属于Marr计算理论框架中的中级视觉部分,它是计算机视觉的主要研究内容。三维重建及可视化技术的研究在刑侦现场勘查、虚拟现实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本文对三维重建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如下:l)对摄像机标定方法的分析和研究:摄像机标定方法是三维重建技术中的关键,本文在分析摄像机模型及成像原理的基础上,分析比较了各种摄像机标定方法,给出了各类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应用条件。2)提出了一种可处理畸变因子和主点己知但其它内部参数发生变化的摄像机自定标方法。针对摄像机的位置改变需要重新标定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自标定方法。首先计算图像间的基本矩阵,在计算基本矩阵后得到射影重建的基础上,用线性方法恢复同形矩阵,再利用同形矩阵计算摄像机内部参数,实验结果验证了该方法的有效性。3)提出了一种仅须单幅图像的三维度量重建方法。针对图像序列的三维场景图像的层次化度量重建方法都首先进行射影重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不必进行射影重建且只须单幅图像的三维度量重建方法。在平面型场景图像三维度量重建的基础上得到不同平面的度量重建,确定平面间的线段的长度比和相对方位,最后得到三维物体的度量重建,仿真实验证明了该方法的正确性。本项研究得到公安部B类部级重点项目“刑侦现场勘查可视化平台”(20036125301)的资助 ABSTRACT 3DreeonstruetionbelongstotheiniermediatevisionP献 intheframeworkof MarreomPutingtheoryandthePrimaryresearehingeontentineomP Researehon3Dreeonstruetionandvisualizationteehnologyhasin1Portantaeademie meaningsandapPlicationvaluesinerimeseeneinvestigation, Inthethesis, 3Dmetriereeonst几 etion15deePlyanalyzedandresearchedinitstheory andaPPThemainresearchingeontentsasfollow:First, Theeamera ealibrationmethodsPlayacriticalroleintheteehnologyof3DOn thebasisofanalyZingeameramodelsandimagingPrineiPles, variouseamera ealibrationmethodsareanalyzedandeomPAlldusageseoPesandapPlieation eonditionsoftheealibrationmethodsarePSeeond, anoveleameraself-ealibrationmethod15ProPosed, undertheeondition thattheeamera, 5distortedskewsandPrineiPalPointsarealready如own, andthe otherintrinsieParameterskeePTheeameramustreealibrateaftertheeamera, 5Position, 50theabovemethod15ProPThat15, toealeulatethefundamentalmatrixbetweenimagestoobtainProjeetive reeonstructionatfirst, andonwhiehbasisthen, toregainthehomographymatrixby linearmethod, atlast, toobtainthecamera, 5intrinsieParametersusinghomograPhy ExPThird,a多 Dmetriereeonstruetionmethodwithsingleview15ProPThe3D metriereeonstruetionofseeneimage15oftenaimedtotheimagesequenees, andthe Stratifiedmetriereeonstruetionmethod15toobtaintheProjectivereeonstruetionof A3Dmetriereeonstruetionmethodofsingleviewwhieh doesnotneedtoobtaintheProjectivereeonstruetion15ProPFirst, the3Dmetrie reconstructionsofdifferentPlansareaequiredbasedonthe3Dmetriereeonstruetions ofPThenthelengthratiosandrelativeorientationsofPlansare eomPThe3Dmetriereeonstruetionof3DExPerimentresults Theresearehwork15fundedbytheMinistryofPublieSeeurityBlevelkeyProjeet‘ theVisualPlatformofCrimeSeene玩vestigation’ (N20036125301) 你好,我有相关论文资料(博士硕士论文、期刊论文等)可以对你提供相关帮助,需要的话请加我,761399457(QQ),谢谢。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侦查中的运用 侦查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溯源的过程,即以犯罪行为的结果追溯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嫌疑人。依据犯罪现场所反映的心理痕迹特征对罪犯进行心理分析,对于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设定假设,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排查嫌疑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运用对心理痕迹的分析判断案件性质。不同性质的犯罪活动,形成不同的犯罪现场。罪犯不同的心理品质和心理活动,又会在犯罪现场上留下不同的心理痕迹。勘查现场物质痕迹的同时,要注意其心理痕迹反映,研究它们与犯罪的内在联系,为判明案情提供科学依据。如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与过失犯罪的心理状态有明显的区别。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具有正常的思维能力和选择行为活动能力下实施的,他的行为表现、行为内容、行为方式等心理表现具有特殊性,因此有不同程度的情绪色彩和明显的意志成分。过失犯罪则相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造成的,其发生一般不带有需要纠正的畸形心理现象,行为人同社会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观念都没有产生意识的对立冲突,在犯罪过程中个体不具备犯罪的目的。在侦查工作中,分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心理区别,认识各种罪犯的心理特点,是正确判断案件性质的依据之一。 2、有利于刻画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确定侦查范围。犯罪现场物质痕迹蕴含着犯罪心理痕迹的内容,通过心理痕迹反映出来的犯罪分子的特点,有助于判断犯罪分子的职业范围、技能范围、地域范围等。如运用心理痕迹分析罪犯的职业特点: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比较稳定地从事某一职业,大脑皮层便会经常受到一定顺序和强弱的客观刺激,并以同样顺序把这些刺激有规律的协调,化为一个条件反射链系统,这就是一个人的动力定型,也就是职业习惯。如渔民系绳索的方式,锁匠开锁的技巧,屠夫宰杀技术的熟练程度等等,在从事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会不自觉地表现出来。在侦查实践中,只要我们敏锐地注意了这些特点,往往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3、通过物质痕迹所体现的犯罪分子心理特征的独特性,确定犯罪嫌疑人。心理学认为:人的一切有意识行为都受其思想支配,即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同时此人的行为又受其年龄、能力、性格、气质、习惯等个性心理因素所控制。犯罪行为也是如此,任何犯罪都与特定的人、事、物、时、空相联系。人们的心理活动作用于现实时,常以一定的形式留下各种痕迹,也可以从心理痕迹上找出形成某种痕迹的人的因素,据此确定留下这种独特痕迹的人,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 4、分析心理痕迹表征的反常性,识别犯罪嫌疑人的伪装。犯罪分子在作案时为了逃避打击、转移侦查视线,总是想方设法对其进行伪装,但不论伪装得多么巧妙,都不可能改变其早已形成的个性心理特征。其犯罪心理痕迹总是会从犯罪现场的整体态势中暴露出来,显示出犯罪现场的反常性,这种反常性既不符合正常的活动规律,又违背其自身的活动规律。侦查人员只要摆脱这些伪装现象的干扰,定会对案件侦破起到重要的作用。 心理痕迹的分析可以弥补在物质痕迹上的不足,以确定案件性质,缩小侦查范围,判明侦查方向,同时对完善揭示犯罪的证据链条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侦查的过程中,需要从现场的物质痕迹出发,结合心理痕迹进行全面的分析,以达到客观再现犯罪分子作案过程,获取充分的现场证据的目的,才可能尽快破案。 三、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途径与方法 根据心理的实质及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我们不难得出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方法:犯罪物质痕迹——犯罪行为过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及可能的个性——犯罪嫌疑人及基本情况。鉴于此,我们可以结合犯罪现场痕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如何分析犯罪心理痕迹: 1、从物质痕迹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要研究现场遗留物质痕迹的形式、形状特征、位置关系、伪造痕迹等反映出来的心理痕迹,联想犯罪分子作案过程及其特点,可分析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是熟人作案还是其他人,是惯犯还是偶犯,有无反侦查意识等。如从现场遗留的足迹、手印去判断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作案人数等;从作案工具痕迹推测犯罪分子的作案习惯手法、职业特点。与众多的单个心理痕迹组合在一起,联想归类,明确它们之间的隶属关系、转换关系、对峙关系,去推断案件的性质、犯罪的特点,从而确定侦查范围。 2、从遗留物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犯罪现场遗留物的种类很多,可以从它们的标记、位置、相互关系等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心理原因,从而分析犯罪分子的职业、犯罪习惯。如现场遗留工具多件、分布广,可以判断作案时心理紧张,可能是没有经验的偶犯,或是多个罪犯作案。再如B案遗留A案物品,C案又遗留AB案的物品,可以分析犯罪的盲目性,流窜作案的可能性大。无名尸体,可通过死者物品分析,找到死者是谁,再查到凶手。 _ 3、从损失的物品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从案件损失情况反映出心理痕迹,可联想到犯罪分子的动机和目的、作案时的心理状态、职业特点、作案人数、运赃工具、销赃渠道等。不同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犯罪分子所选择的作案对象和作案时的心理状态是不同的,可反映出作案对象的习惯性,作案手法的相同性。如盗窃犯,有的专门选择银行、信用社的现金,有的选择金银手饰,有的选择药品香烟等。由于存放此类物品的设备不同,重量不同,作案人数不同,使用的交通工具也不同,运赃路线销赃渠道也就不同。 4、从作案手法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作案手法是犯罪分子的技能条件和熟练程度所形成的固有方式。通过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联想到犯罪分子采取这种手法的心理原因及其作案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所反映出来的作案手法的习惯性和特殊性。盗窃作案有的翻墙,有的开锁,有的撬门,使用工具虽然大部分都是钳子、撬棍,但他们撬的部位、运作方式各不相同,是各人所形成的习惯用法,这就是不同的心理作用反映在现场客体之上,现场分析能认识它,就为案件侦破起到重要的作用。 5、从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反常状态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现场访问中,也可能接触到犯罪嫌疑人,他们为了隐瞒犯罪行为,不断加强心理防御,在言行上、情绪上反映出心理反常状态。如杀人案,有的犯罪嫌疑人本来知道的事说不知道,甚至制造谎言回避,有的本来与死者矛盾很深,发案后表现热情相助,沉痛悼念,出现反常心理。罪犯在作案过程中,有的行为和对话,也可反映出犯罪的心理痕迹,抓住这种心理,可为案情分析和侦查方向提供可靠的依据。 6、结合现场条件进行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犯罪分子在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的心理活动,特别是对选择作案的地点,有较周密的策划。因为,现场环境条件可助长犯罪行为的发生或阻止案件的发生,这样犯罪分子要考虑现场是否方便等。这可以反映出规律性,以及案犯对现场的熟悉程度。认真分析罪犯的心理活动,可以为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心理痕迹是受人的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所制约的,再狡猾的犯罪分子都不可能抹去自己的心理痕迹,只要我们正确运用心理痕迹与现场的物质痕迹进行联想分析,使现场分析更加准确,更加深刻,描绘出罪犯的心理。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