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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障碍与模式分新 摘要:湖北旅游企业规模实力小、行业集中率低、企业制度不完善、经营效益不佳,呈现出多、散、杂、乱的局面,不仅在实力上无法与境外旅游企业集团进行抗衡,就是在国内也并不具备竞争优势。因此,从增强企业自身竞争力和应对境外旅游企业集团的冲击出发,湖北旅游企业必须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障碍;模式 随着我国加入WTO,旅游业将逐步对外开放,境外大型旅游企业集 凭借其资金、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将陆续登陆我国,度过人世后前几年的缓冲期后,湖北的旅游企业将会与境外旅游企业集团进行面对面的交锋。审视湖北旅游企业现状 难发现,湖北旅游企业必须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通过企业集团化发展和资本营运来扩大旅游产业的规模,使旅游业在湖北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 一、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的障碍分析 1、旅游企业规模太小。 旅游企业集团与单体旅游企业相比,在规模效益、资源 配置、融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尢可比拟的优势,而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规模效益,它主要通过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的节约来实现,最终体现为企业集团的竞争优势。目前,湖北旅游企业的规模都很小,没有自己的酒店管理集团,旅行社除了几家国有的旅行社外,其他私营旅行社的规模都太小,没有儿家能够进入全国旅行社100强之列。同时,旅游企业规模小也限制了湖北旅游产业规模的扩大,没有形成一个叫得响的旅游品牌,而华侨城集团、宋城集团凭借自身的品牌优势,都成为了当地旅游业发展的“驱动器”。 2、旅游企业制度不完善。目前,湖北旅游企业的基本特征是政企不分、条块分割,众多的旅游企业成了跨行业和部门的行政附属物,并没有成为实际上的经济实体和法人实体。大多数旅游企业隶属于有关政府部门,资产关系复杂.体制很不完善,企业的自身经营受到政府行政命令的干扰,效益不佳。即使是已经组建的旅游企业集团,如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多为酒店、旅行社等企业的简单叠加,市场竞争能力有限。有的旅游企业虽然冠以集团之名,但也属于松散的联合体,聚合水平很低,综合实力不强。 3、旅游企业经营者观念落后。长期以来,湖北旅游企业经营者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宁为鸡首,不为凤尾”的消极思想根深蒂固。安于现状,在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的问题上,由于担心自己的前途和利益没有保障,总是百般阻挠,造成了集团化进程中的重重障碍。即使政府有发展旅游企业集团的意愿,但旅游企业表面L积极运筹集团化发展问题,背地里却加以阻挠,只考虑自己的眼前既得利益,无视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对湖北旅游业发展的积极意义。 4、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需要一个好的政策环境,其实也就是政府政策的优惠和扶持,但同时也要消除隐性的限制性政策,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考虑目前湖北的旅游企业现状,要加快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进程必须依靠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2000年,武汉市经过改组成立了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这表明湖北政府部门已经在政策上对旅游企业的集团化发展有所倾斜,但扶持的力度还不够。以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为例,它的成立是武汉市旅游局改组的产物,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个派生品,而且它所能支配的资产和资源也很有限,都是当时划拨的一些不良资产。因此,湖北省旅游企业的集团化发展,还需要政府政策的进一步扶持。 二、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 1、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市场成长型、政府行为型和混合推动型。市场成长型,是集团的核心企业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优势,使其他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与之组合成企业集团,其优点是企业成员之间以资产为纽带,产权关系明确,管理体制规范,企业的整体效益较明显,缺点是核心企业在自身实力的培养上要较长的时间,代价太大,不符合日益紧迫的国际竞争的要求;政府行为型,是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组建企业集团,企业成员以行政或契约关系为纽带,企业运行的动力是行政命令,其优点是依靠政府的影响力可以在短时间内使集团的实力增大,缺点是集团的企业制度不完善,集团在经营上有时受到政府有关行政命令的影响,不能完全实行企业化运作;混合推动型,是依靠市场力量来推动集团的形成,政府主要通过相关的政策、法律等手段对企业的活动来加以引导,政府、市场、企业三方面协调一致,这种类型融合了前两种类型的优点,克服了不足,是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道路的有效选择之一。 2、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创新。 综合考虑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的三种模式,结合湖北省 旅游企业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内外环境,全面考虑湖北省旅 游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及旅游企业发展的目标定位,本文提出 以“资源整合、资产重组、资本扩张、品牌经营”为主要手段 的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 (1)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的四个成长阶段。 一是自然状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所有的旅游企业都处于一种杂乱的竞争状态,有的旅游企业实力强,有的实力弱,但没有一家旅游企业具有绝对的领导实力。这正是目前湖北省旅游企业所处的一种状态,多、散、杂、乱,市场竞争激烈,交易成本高,并没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个阶段是集团化发展的原始状态。 二是松散联盟阶段。由政府主导将一些优良资产和资源划拨出来(圆圈内的符号表示通过政府划拨出来的企业和其他单位),通过资源整合组成企业集团的雏形,但划拨过来的企业和单位并没有进行资产重组,虽然冠有集团之名,但只是一种简单的松散联盟。因而从表面看,企业集团的实力是增强了,但在企业内部还有许多关系需要理顺,如产权的明确、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这个阶段的企业集团只是处于外强的状态,本身拥有许多的资源,但在支配使用这些资源上面还存在多种障碍,不具备向外扩张的实力。 三是资产重组阶段。对企业集团进行企业化改造,通过资产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各成员企业逐步摆脱与政府的裙带关系,逐步明晰产权。企业集团享有对各个成员企业资源的支配使用权,由集团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不再受政府指令的干扰(矩形内的符号表示通过资产重组后的集团状态)。这个阶段非常关键,它决定了企业的集团化发展是否能取得成功,也决定了集团的发展前景。本阶段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塑造旅游企业品牌,通过品牌的打造来提高集团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为下一个阶段的扩张奠定基础。 四是资本扩张阶段。这是旅游企业集团不断壮大的阶段,它要求集团在练好内功的基础上,依靠自身的实力和品牌资源,对外进行资本扩张和品牌经营。一方面,可以通过产权交易、资本融合、并购等手段不断吸纳新的旅游企业加入.进一步壮大集团的实力(图中的小三角形和小正方形表示集团吸纳的新成员);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自身的品牌优势,向其他旅游企业进行品牌和管理的输出(图中的圆形表示接受集团输出品牌和管理的企业和单位)。通过扩张增加集团控制资源的范围和数量,进一步促进集团实力的增长,最终达到通过企业集团化发展实现旅游企业竞争力提高和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目标。 (2)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的五大战略举措。 第一,资源整合。通过政府行为,将一些优良旅游资源。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整合在一起,先组成松散联盟,增强集团实力。可先以一家实力稍强的旅游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将其他企业和单位整合在它的名下,或者另外形成一个新的企业主体。如可以让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作为核心企业,将黄鹤楼、东湖等知名景区景点整合在它的名下,以行政划拨或转让的形式并人集团,作为集团的子公司,由集团进行持股和管理,盘活资源存量,提高黄鹤楼、东湖等景区景点的经营效益,并提高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的竞争力。 第二,资产重组。在资源整合的基础上,还必须对集团进行企业化改造,资产重组是最为关键的一步。简单地将几个旅游企业和景区景点组合在一起,并不表示旅游企业集团的实力就增强了,从表面上看企业是变大了,但大而不强,因为集团内部还有一系列的关系需要协调处理,该割舍的要割舍,该抛弃的要抛弃。资产重组完全由集团自主来做,可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集团和子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充分发挥资源整合后的协同效应,真正把旅游集团做大、做强。 第三,品牌塑造。集团除了要进行资产重组外,还要在经营过程中注重自身品牌的塑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已经进入了品牌经营时代,许多大的旅游企业集团在向外扩张的过程中,不仅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品牌更是其扩张的一大利器,具有很强的冲击力和渗透力,如华侨城集团和宋城集团。 第四,政策保障。湖北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需要一个好的政策环境予以保障,如要避免对旅游企业的高出市场价供给和强制配给,不给旅游企业增加负担等。为配合旅游企业的集团化进程,政府可以在投融资环境、市场体制等方面加以政策扶持,完善金融投资体制,建立健全的市场法规体系,加强政策引导,为旅游集团的外部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积极推动相关企业的联合,加快旅游企业集团化的进程。希望采纳 
(1)大型旅行社集团化。 在我们设想的目标模式中,大型旅行社所要解决的重心问题是规模经济问题。根据这一构思,我们应使目前约占旅行社总量1%强的规模较大的旅行社通过合并、兼并或其它方式重新组合,形成一定数量人、财、物一体化的紧密型旅行社集团。旅行社集团的构架可以承袭现行一些大社采用的总社和各热点地区分支社的形式,但总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财、物等资源上应是一体的,组织管理采用集团企业的管理方式。从微观角度讲,这种旅行社集团有利于真正发挥其在采购、预订、营销、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从宏观角度讲,这些有限的大型集团企业的存在可以引导和稳定市场,克服旅行社市场因过度分散和紊乱造成的问题。 在我们讨论建立的目标体系中,大型旅行社在实现集团化之后,其基本业务包括3方面,即产品(特别是适合大众旅游市场的标准化旅游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旅游接待,而销售业务(这里限指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则主要由数量众多的中小旅行社代理。这些举足轻重的旅行社集团把全部资源集中于三块相互联系的旅游业务中,势必会提高自身和整个行业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的力度,提高总体接待质量,同时还会因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复劳动和相应的不规模竞争而减少资源耗费。 (2)中型旅行社专业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个市场内通过重新组合实现集团化之后,市场上一些中等规模的旅行社(不排除一小部分小型旅行社)应相应调整其经营方向,避开其在经营标准化产品方面的比较劣势,实现专业化经营,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细分市场旅游者的需求。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所经营的产品上。与旅行社集团凭借自己实力通过经营标准化产品达到规模经济的指导思想不同,中型旅行社应针对某些细分市场,对某些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形成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在我们的目标体系中,中等规模旅行社的专业化发展是一种必然的理性化选择:专业化经营集成本优势与产品专业化优势于一身,解决了这类旅行社因规模较小形不成规模经济、因而也难以直接与旅行社集团竞争的问题。而对行业来说,专业化的特色经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开发会使旅游产品更加多样化,从而增强旅游产品的总体吸引力。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在不同地区的专业旅行社可以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实现联合。联合以前,各单体连锁社可能规模不大,但连锁经营是把这些中小规模旅行社的力量集中起来,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团那样拥有在产品开发、采购和促销等方面的优势,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符合利用规模经营提高低利润行业经济效益的原则。当然,由于受单体旅行社规模的限制,连锁社所经营的产品类型不可能太多,而只能是专业化和特色化的旅游产品。 (3)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实现网络化。 与大型旅行社实现集团化、中型旅行社实现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相适应,我们设想的目标模式对众多小旅行社的调整是通过内部改造或增设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络化,成为旅行社业面向旅游者的窗口。旅行社的网络化实际上是由旅游需求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旅游需求在我国也将日益普及,其结果是旅游需求可能在任何一个地方产生,为了便于消费者的需求和购买,旅行社营业的场所必须广泛设立于消费者便于购买的所有地方,即所谓的网络化布局。 我国旅行社的网络化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代理制联合起来,即通过代理制来实现网络化(这里的网络化还包括旅行社之间的业务联系这层含义)。代理制的实现要求将绝大多数的小旅行社改制为代理社,代理社不从事产品开发,也基本不拥有其它接待设施,其业务是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代理销售,因为网络化的意义实际上等同于旅行社把销售触角伸向产生旅游需求的每个角落。前述高度集中的集团化经营方式无疑会满足这一要求,因为旅行社集团如果完全凭借自己的力量实现广泛布点无疑会大幅度提高其经营成本,而且会加大控制难度和经营风险。 现有众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够实现向代理社的转变,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业务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使其彻底摆脱举步艰难的局面。与此同时,代理社代理销售旅行社集团和专业社的产品还可以让那些被代理的旅行社集中资源,专心致力于产品的开发、促销和旅游接待业务,进而达到通过这种专业化分工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实现旅行社业规模经营的目标。 代理社可以只代理销售某一旅行社集团的产品,但更常规的做法是代理社根据自身和市场情况选择销售多个旅行社集团和专业旅行社的多种产品,这实际是一种超级市场式的销售方式,它便于旅游者的充分选择和购买。这样,除了在佣金和销售提成的制度下代理社本身具有较高的销售动力之外,还可以有效促进被代理社之间的竞争。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存在许多难解的问题,众多的旅行社在这种经营体系下呈经营维持状态,已挣扎了多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旅行社将面临更为成熟的竞争者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旅行社的经营体系向着更有利于竞争和发展的模式调整已成为必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旅行社业的基本特点,即大、中、小旅行社并存,大型旅行社数量少而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中小旅行社数量多、比重大而又有着合理的地理分布,为旅行社经营体系朝着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网络化的目标模式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条件。 注释: [1]1996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我国旅行社分类办法进行了调整。目前,国家旅游局正根据新的分类办法对现有旅行社进行类别调整,尚没有公布相应的统计资料。因此,文中与旅行社类别有关的分析只能暂时基于类别调整前的统计资料。——作者 [2]目前国旅总社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海底婚礼旅游”属个别现象,不具代表性,而且这种做法的公平性尚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