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鱼儿ll
经济法是个很大的概念啊,你的老师 不会就告诉你;写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它没和你说其他的啊?新颖很简单,比如;论经济法中数学原理的使用,举一些使用数学公式的经济学的例子,然后最结论,经济法中数学的作用是很大的论经济法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关系,列举下历史上关于经济的法律的指定过程,最后证明两者有关系论经济法与古希腊艺术的关系,这个不太好联系,主要就是 列举希腊文明,然后把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描述下,用政治的决定上层建筑的什么观点,证明下 两者有关系我第一的的论文题目是;论古代风水学在现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结果老师说我观点太新颖,回去重写! 
先给你四个吧! 张某,男,35岁。某日晚10时左右,天下着小雨,张驾驶汽车返回车库。同车的马某将车库门打开,张关灭汽车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汽车右前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李某当场压死。后查明,李是一过路借宿的农民,原安排他在车库的马车上睡,后来他自行搬到车库院中,并用大块塑料布蒙头盖脚睡在地上。在准备调头倒车时,张和同车的马,都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李。在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2.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3.汽车司机张某于某日晚9时许,驾驶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在一拐弯处,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小三轮车带人的刘某、王某撞倒在地,刘某当场死亡,王某身受重伤。张某立即停车,将已死的刘某弃于路旁,将重伤的王某抱进驾驶室,开车送医院抢救,驶至途中,见四周无人,遂停车将伤者抱至路边的玉米地中,驾车逃跑。王某由于失去了抢救机会,致其死亡。黄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 4.甲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5年,甲盗窃汽车一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甲因抢劫被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对甲应否撤销假释?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 1.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理由:虽然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看,其一,事前没有任何人告诉他有人在车库借宿;其二,当时正值晚上,天又下雨;其三,张已经关掉了汽车大灯,仅开小灯倒车。因此,张当时无法预见到有人在院内睡觉、自己倒车可能会压死睡觉人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张某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答: 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答:在认定汽车司机张某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采犯罪构成说,即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本案中的张某在将因其交通肇事行为而受重伤的王某抱至路边的玉米地中之前的行为,是基于一个犯罪过失,实施一个致人重伤和死亡的行为,符合一个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然而张某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在送王某去医院的途中,乘四周无人之机,将王某抱到路边的玉米地里。这时,张某预见到王某伤势严重,如不及时抢救,可能发生死亡结果,而他将王某抱至不易被人发现的玉米地里,使王某丧失了被他人送医院抢救的机会,终因流血过多死亡。在这里,张某主观上有杀害王某的犯罪故意(间接故意),客观上有杀害王某的行为(不作为),造成了王某死亡的结果,已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两个罪,即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论新罪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并对新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所犯的罪,应当做出判决,决定刑罚,但不存在撤销假释的问题。本案中的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盗窃罪,虽然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自动交代,仍应撤销假释并对所犯的盗窃罪做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7年有期徒刑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于盗窃罪是甲自己交代的,如果符合特别自首的条件,可以自首论。至于甲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第4年所犯的抢劫罪,也应做出判决,将所判处的刑罚和撤销假释后实行数罪并罚所决定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书试图把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用简单的方式表述,重点强调可操作性和各法律法规之间的一体性,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税法、证券法、会计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基本涵盖会计从业资格、市场营销师、物流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便于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为方便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提供与本书配套的电子课件、电子教案、习题答案、补充教学案例、模拟试卷等配套资料,索取方式参见“配套资料索取说明” 。本书可作为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