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逸的王子
一、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的法治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二)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二、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税制改革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就必须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二)税制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要求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纳税人、税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推进税法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税制改革、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三)逐步推进主体税种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改革。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力争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在转型的同时,要推进增值税的“扩容”,即把有条件实施增值税的营业税税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稳步推进营业税改革,适度调整部分营业税税目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全面总结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经验,继续研究完善物业税改革方案及其配套措施。以开征物业税等为契机,研究构建持续稳定增长的地方税体系,以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事权相一56一统一,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更好地配合并促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为社会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制体系。第一,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体系。一方面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应用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加大对高科技产业、涉农产业、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建立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和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第二,建立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体系。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推进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同时继续完善消费税制度,加大对高消费行为的税收调节力度;针对收入存量,则要完善财产税制,加大对个人存量财富的调节力度。积极鼓励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通过加强对“第三次分配”的税收引导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第三,建立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在所得税、流转税的改革方面,进一步突出对环境保护、能源节约、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引导,形成全方位、多环节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制体系。第四,建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在继续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政策及继续深入推进区域性优惠政策向产业性优惠政策转移的同时,针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完善相应的区域性税收政策。区域协调发展还要求我们完善增值税、所得税等一些主要税种的收入归属机制,妥善处理区域间税收分配关系,保障区域间合理的财政利益。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进外资的重要措施,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环境中对东道国和投资者产生了差异很大的效果。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积极影响的关键在于因地制宜、注意与其他政策相互配合以及控制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我国在制定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有效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引进外资。本文主要论述税收优惠的作用机制与特点以及产生税收优惠效应的背景,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启示作用。 近年来,外国直接投资(FDI)一直在快速增长。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报告,1999年全世界的外国直接投资达8650亿美元,2000年预计已超过10000亿美元。近年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之一,并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但是,各种优惠政策具有完全不同的激励外国资本进入的效应。 一、税收优惠是东道国通过各种手段减少外国直接投资者税收负担的政策措施,几乎所有的欠发达国家和许多发达国家都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潜在的外国直接投资者。但是,税收优惠对投资者决策产生的影响程度、税收优惠的作用机制却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其中,关于税收优惠在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权重问题,一般性低税率和特殊的暂时性优惠的效果问题,税收优惠对吸引不同类型的外国直接投资的作用差异问题,是各国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首 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认为,政策稳定、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可得性、市场规模、税收优惠、基础设施以及东道国对投资者的态度等,对直接投资者的决策都会产生影响。但是,在一系列影响因素中到底哪一个因素在起着决定作用?税收优惠的吸引力是否会被其他因素所抵消?这些都是人们所关心的重点。早在1955年,美国经济学家巴洛和万德就开始着手研究影响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他们通过对美国247位外国投资者的调查发现,只有10%的投资者把税收优惠作为影响投资决策的首要条件,而对投资决策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的顺序是:货币的可兑换性(57%)、政治的稳定性(39%)、市场容量和资源的可得性(26%)。另一项由罗宾逊主持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205家跨国公司的投资者认为,政治的稳定、政府对私人企业的态度、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在面临关税或外汇壁垒的情况下,影响投资决策的非政策因素是市场份额,影响投资决策的政策性因素是所有权管理和组织的繁琐管制、东道国对外国企业的歧视性态度,税收优惠政策被排除在投资者所考虑的因素之外。罗斯和克雷斯滕森(1959)发现在墨西哥的27项外国投资中,只有一个项目的投资者曾经把税收优惠作为潜在的决定因素。有学者在1967年对牙买加的55个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只有两个项目的投资者把牙买加的税收优惠作为他们在牙买加投资的决定因素。 但是,1980年以来却有更多的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1985年,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对10个国家74个外国直接投资项目进行了调查研究,其中有50个项目(67%)的投资者认为,他们对投资国的选择完全取决于该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这些国家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他们极有可能投资于其他国家或通过出口供应当地市场。另一份对欠发达国家295个公司的研究(1990)表明,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是决定跨国公司投资区位选择的第二重要因素,排在汇款限制之后,60%的公司把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视为关键因素,只有1%的公司认为税收优惠是可以忽略的。 这表明,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各个因素的位次已经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前,投资者比较注重投资环境,税收优惠是投资者较少考虑的因素,有些投资者甚至完全不考虑税收因素。但随着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普遍改善,投资者转而注重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税收因素因此被提到重要的位置。如对阿根廷外国直接投资者的调查显示:1961和1971年,税收因素被排在所有影响直接投资决策因素的第七位,而80年代以后,税收因素就上升到了第一位。我们可以认为,税收因素在外国直接投资的区位决策中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当然,应该指出,税收优惠并不影响投资者是否在海外进行投资的决策,只是当海外投资已被决定、在进行投资国别选择时,东道国税率的高低才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影响。 税收优惠有许多表现形式,如减免所得税、免税期、扩大投资和再投资补贴、特殊扣除等。在这些优惠措施中,究竟是一般性的低税率优惠还是特殊的暂时税收优惠更能吸引外国投资者呢?从对许多案例的分析来看,东道国在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取一般性的优惠手段还是特殊的优惠手段,其效果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对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的是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特殊的税收优惠只能针对个别项目,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获得特殊税收优惠的机会很有限,效果也非常有限,而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是每个投资者都能享受和把握的。另一方面,投资者希望有一个相对稳定、政策透明的投资环境,特殊的税收优惠可能导致对税收政策的曲解,并由于对优惠政策不恰当的使用而难以使应有的优惠落到实处。因此,对潜在的投资者而言,一般性的税率降低比特殊的税收优惠或投资津贴更重要。 事实上,除了一般性优惠手段和特殊的优惠手段会出现效果的差异外,对不同类型的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的效果也会不一样,最典型的是在出口导向型和进口替代型投资上的差别。对进口替代型的投资者而言,是否进行投资主要取决于当地市场的规模和条件,他们往往只考虑两个问题:(1)他们是否有超过当地企业的竞争优势。(2)直接投资是否比简单地向这一市场出口产品更有利。由于投资者的竞争对手主要来自于当地企业和在当地投资的其他跨国公司,而每个竞争者都可以享受到相同的税收环境。因此,东道国是否有税收优惠就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但在出口导向型的投资中,生产成本对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东道国的税负越低,生产成本就越低,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就越强。在决定一个特定的项目是否值得去投资时,除了考虑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率的、廉价的劳动力的可得性外,税收优惠就成为投资者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是否会被双重征税所抵消?许多国家对本国居民的所有所得征税,在海外投资取得的利润往往被包含在母国公司的所得中,构成母国征税的基础。有些在东道国得到的税收减免反而构成对外投资国的税源,这样,东道国的税收优惠非但不能刺激投资者,反而成为东道国向母国提供的一种津贴。如果这样,东道国的税收优惠对投资者是没有价值的。但是,由于大多数资本输出国都准许税收饶让,在与欠发达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允许在东道国获得的税收减免作为本国税收抵免的一部分,这样看来,税收优惠对投资者仍然是有价值的。即便没有税收饶让,投资者的利润在没有汇出之前,可以较长时期地得到东道围的优惠;如果投资者不将利润汇回国内,就能无限期地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好处。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许多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较早的东南沿海地区,外资数量远远超过了内地。大量的调研资料也表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我国是否要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呢?从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态势看,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为了达到引进外资、加快技术进步和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地引进外资。结合我国引进外资的战略目标和国际资本的变化趋势,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处理好税收优惠与投资环境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引进外资的关键仍然是改善投资环境 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定义,优惠是指政府提供给特定企业的任何可衡量的经济方面的利益,由此可以提高特定外资企业的收益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风险。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区分优惠与投资环境要素之间的差异,优惠并不包括诸如基础设施、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企业经营制度、利润的汇回或国民待遇等因素。毫无疑问,这些政策或者基础设施会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区位决策,但从实质上说都不是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优惠,而是涉及一个国家的投资环境问题。只有在外资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各种优惠政策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竞相给予外商优惠来引进外资,投资环境的改善同样十分重要。 (二)必须认识到产生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有效条件,重视其他政策的搭配与组合 应当看到,税收优惠在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决策中作用的有限性,其他政策如政治稳定性、政府对私人企业的态度、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性以及对外国控股企业的非歧视性等政策因素同样重要。税收优惠措施的效果取决于许多条件,同时还需要各级政府和政策的协调。只有税收优惠而缺乏其他相应的政策,投资者从税收优惠中得到的利益往往会被其他负面因素所抵消。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引进外资的政策中,注意税收优惠与其他政策变量与非政策变量的配合。 (三)必须考虑税收优惠的效率与代价,审慎地利用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有效率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东道国产生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外国直接投资给东道国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国内经济等而导致东道国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才是有效率的。东道国不能因为片面追求外国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 形象地比喻,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特殊的外资引进对策,是根据自身经济“症结”和跨国公司相对应的“疗效”而确立的。也即是建立在国际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能够产生增长效应的预期和现实之上的。从长远来看,相对稳定的一般性国际直接投资政策,是我国利用国际直接投资参与国际分工、进而推进自身动态优势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