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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jiahen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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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萍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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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学习心得范文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律史论文心得总结高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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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li..

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有利于了解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遗产,从而取其精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和实现和谐社会。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历史进程中国法律思想从开始产生到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时期,曾经经历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这三种社会中,由于部分质变,形成了法律思想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夏、商、周是奴隶制形成和发展时期,统治阶级在意识形态中主要采用“受命于天”和“以德配天”的神权法思想和以“亲亲”、“尊尊”宗法思想为指导原则的“礼治”。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的衰落,封建制的兴起,阶级斗争和贵族内部矛盾的激化,神权法思想变成为社会前进的障碍,思想领域出现“礼、法”之争,导致以宗法思想为指导思想的秦王朝确立。秦汉以后,随着儒学创出,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礼治”为“三纲”所代替,成为封建社会立法,习法的礼教。由此可见,从“神权法思想”到“以德配天”再到“礼治”总的发展趋势是重“礼”,“礼”又不离开“宗法”这个核心。因而夏、商、周的法律思想是宗法思想指导下的“德治”。(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由奴隶制到封建制的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活跃的时期,法律思想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主要有儒、墨、道、法四家。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维护“礼治”,提倡“德治”,维护“人治”,他们的思想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很大,曾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先秦儒家除孔丘外,还有战国中期的孟轲和战国后期的荀况两个主要人物,他们对孔丘的思想作过重大发展。儒家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维护“礼治”出发,主张严格遵守君、臣、父、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坚持“亲亲为大,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宣扬礼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儒家的礼治既是封建伦理道德的礼教,也是封建立法的法理,成为后来宋明理学的根本。第二、提倡“德治”。提出省刑罚,薄税敛、重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宽猛相济,德主刑辅,体现为政治德,以德服人,重视道德感化,轻视法律及强制作用。第三、重视“人治”,有人治,无法治。为政在人,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可见儒家思想,还是继承西周的宗法礼治,同时重视德治和教化作用。以李悝、吴起、商鞅等前期法家和韩非、李斯等后期法家提倡“以法治国”,是先秦时期对法律最有研究的一派。他们从“好利恶害”的人性出发,重视法律的强制作用,轻视道德的感化作用,极力主张用严刑峻法打击权贵而加强对劳动人民的统治。韩非提出“法、势、术”三结合,其实质是新新地主阶级必须建立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政权。总之,春秋战国时期各派法律思想纷争集中表现于儒法之争,最后以法家取胜而告终,建立了秦王朝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三)秦汉以后的法律思想秦汉以后的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及各家中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的。秦王朝统一中国后,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政治上、思想上、文化上的专制主义,推行严刑峻法,专任刑罚,依仗暴力,横征暴敛,滥用民力。终于导致陈胜、吴广起义,使秦王朝很快被西汉所取代。西汉初年,新的封建统治者吸取亡秦的教训,采用道法结合的黄老思想为指导,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刑,与民休息,使当时社会经济得到发展。随着经济和政治势力的发展,封建统治者又采用了董仲舒的建议,实行儒法合流,形成“三纲”思想和天人感应的神学思想,把父权、夫权、君权神化,把封建政权、父权、夫权、神权拧成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终于将“三纲”与“德主刑辅”绝对化,形成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年的正统思想,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三纲五常”成为数千年中华之国粹,立法之大本。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长期居统治地位,它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宗法思想指导立法。第二、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第三、坚持特权,主张同罪异罚。第四、重德轻刑,重义轻利。基于上述特点,中国古代刑法发达,民法发展受到阻碍。(四)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明清之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个“天崩地裂”的大动荡时期。明朝中后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人手工业、商业都有较大增长,资本主义的幼芽开始在中国封建社会社会内部孕育出来。在这种新老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和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极其尖锐的背景下,明、清启蒙思想家登上历史舞台。主要代表人物有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和唐甄,黄宗羲是这时期主要人物。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是:第一、仇视封建制度,特别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及封建土地有制及其在政治、经济、法律方面的产物。第二、追求民主,自由和自治。第三、同情农民和市民。第四、憧憬未来,但他们被各种旧传统束缚着,他们的改革方案和理想往往以托古改制或复古改制的形式出现。(五)太平天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太平天国时期的法律思想是农民起义的产物,前期表现为洪秀全的法律思想,后期表现为洪仁轩的法律思想。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有些民主平等的观点。如“除妖安民”“人无私财”,“男女平等”,但终究不能走出封建思想的牢笼,强调“贵贱宜分上下,制度必判尊卑”。洪仁轩的思想最明显的是打上资本主义时代潮流的烙印,主张“国安以法制为先”,要求“因时制宜”、“发展民间工商经济”,强调“恩威并济”、“教法并行”,重视道德教化。(六)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资产阶级改良派是19世纪末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要求至上而下用改良办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一个派别。它们继承早期改良派思想,于1898年发动一场震惊中外的维新运动,要求变法图强,批判封建生产方式和君主专制,提出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纲领与君主立宪制的政治纲领。改良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人,他们在法律思想上希望变法,用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主义法律制度,他们以西方资产阶级的进化论、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理论论证资本主义社会的优越性。主张开国会、设议院、立宪法、改革旧律、以“公意”立法,同时重视道德的作用,他们的法律思想在当时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代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其进步性是值得肯定的。正是由于维新变法运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一个体系和一种思潮才登上中国近代史的政治舞台。(七)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戊戌变法失败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登上近代中国的政治舞台。孙中山在檀香山和香港成立中国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团体“兴中会”,并将“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合并组成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中国同盟会。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决心用暴力摧毁清王朝,建立民主共和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反封建法制的过程中,提出系列的反对封建专制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提出“天下至尊至贵者民也”,“宪法者国之公意”,“礼者非人固有之物”。他们不仅批判君主专制、君主立宪,而且批封建法制和礼教。提出了较之“三权分立”更具进步性的“五权宪法”。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高峰。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夏商周礼居法首时期到春秋战国时期礼法之争,再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及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有其精华,也有其糟粕。就是其糟粕而言:第一,自然经济发展占居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未得到充分的发展,导致个人为本位的法律。第二,长期不能摆脱父系家长制和宗法伦理观念的束缚,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法律体系,广大成员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应有的保障。第三,君主制一贯到底,特别秦汉以后的君主专制,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形成三纲为核心的礼教罗网。第四,农民起义对封建腐朽统治起过节制作用,但农民的平均主义和迷信权威思想又局限于封建思想体系之中。就其精华而言。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如唯物主义思想产生较早,神权思想和神权法思想从西周开始动摇,春秋战国时期遭到沉重的打击。秦汉以后,天命神权思想虽一再回潮,但在整个全国范围内终未形成驾凌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涌现许多思想家,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可谓发展到传统法律思想的高峰,成为新中国法律思想的渊源和雏形。再次,中国封建地主较之西方封建领主开明,地主与农民是主客关系而非主奴关系,贫苦农民子弟通过科举考试可以入仕。最后,中国思想家不少都有重民思想,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为己任”,“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总之,要求民主、平等、自由、和谐、是我们民族几千年来的共同心愿,德主刑辅是中华民族法律思想史的主旋律,更是和谐社会的发展的总趋势。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有利于我们增强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和自豪感。在今天,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前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护人民的权力和自由。第二,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立法工作,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主要途径。第三,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巩固,市场资源的配置,都离不开法制。第四,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崇高民族精神的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形成,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全民教育的振兴,文化艺术的繁荣,都要法律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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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tterson

随着改革开放地深入发展,信息革命地日新月异,我国社会体制也正进一步地完善,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外颓废文化思想的侵蚀,加上一些不负责的传媒和商业影片过分渲染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国内拜金主义、读书无用论及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导致社会出现了人生价值的多元化选择。特别是我们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并且易变时期,对社会当前存在的不良因素及诱惑难于辨别而且缺乏足够的自觉抵抗力,因而对人生感到迷茫和困惑,人生价值取向失衡,思想产生偏激和叛逆,出现厌学、逃学、整天沉浸在游戏机厅、网吧里,甚至在与社会正轨相背驰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最终不能自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刻,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有强烈的好奇心,另外青少年模仿能力很强,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有这样的一个少年犯张XX,16岁,是看了很多港台警匪战片和武侠小说,对其中“老大”的任务和打打杀杀的场面很羡慕,总想着几个人组成团伙,占领一条街,称王称霸,一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拦路抢劫,结果被判4年 学习法律知识是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需要。有些青少年由于不懂得法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用“私了”,或者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有的人一辆自行车被人拦路抢走了,这个人不去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叫上了几个朋友去向坏人索要,并将对方打伤致残,结果这个青少年倒犯了故意伤害罪。 此外,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道德修养,促进自己健康成长的需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行为规则的总和。道德和法律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两类社会规范,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尺度,也是广大青少年必备的基本要素。 我国法律的实施一方面要靠国家的强制力,另一方面也要靠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好公民的起码条件,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要遵守宪法,首先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不懂得法律,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但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而且还会做出违反法律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来。由于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人数急剧增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许多青少年不懂得法律。例如有的青少年交朋友、谈恋爱,当对方不愿意并提出中断恋爱关系时,他就不择手段地威吓甚至用暴力来伤害对方,这明明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他反而认为是在谈恋爱。这些例子是由于他们不懂得法律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因此,所有的青少年学生应该自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身边发生的违纪行为导致处分、或一些因违法导致铁窗生涯而悔恨终身的案例中吸取教训。青少年应坚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信念;树立远大理想,确立人生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勤学苦练,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党的方针路线指引自己,用优秀思想文化影响自己,激励自己;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水平,让法律一直随着我们成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是严厉、冷酷、无情或其他的一些类似不尽人情的形容词来描述。但我们的老师却把课堂气氛调节的十分活跃,使同学们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想法、看法。在不受条条框框的约束下,同学们的思想更开放,思路更清晰和活跃,大家学会把一个案例从多方面去考虑,我们经常在课堂上争的面红耳赤,大家争相发表自己的观点,再结合老师的指引,我们对法律知识有了更理性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法律本身的影像也更加深刻了。课堂教学中各个案例的选择,不仅针对所学知识,而且很贴近我们学生生活,所以针对性较强,我们理解起来也更便捷和透彻,真正调动起我们学习法律的热情和积极性。 法律不但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即使对罪犯的惩罚,也是一种警摄和教育的作用。法律就像一个程序,只要人们按照这一程序运行,生活就会更加安定和谐,社会经济也才会更加有序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对不遵守规矩的人,法律也会有网开的一面。比如,对于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检举其他犯罪现象的,尽量使自己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那么,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予一定的减轻或从軽处罚。这样,才更能体现法律“教育为先,惩罚在后”的理念,也才会让犯错误和违法犯罪的人有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一部分违法犯罪的人能向好的方面发展,为社会造福。 当然,法律对那些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经济发展的人的打击又绝不留情。这样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保证。比如,像杀人、抢劫等对社会造成及其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法律都施以重刑,甚至是死刑,给罪犯以严罚,同时给众人以警世! “有法天下和”。法律是社会重要的组成,是一个准绳,通过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去造福社会。所谓: “ 法有严格条, 律有人性规, 人守法而高, 情通法更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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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妍最漂亮

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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