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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这个论文,你先得把定位告诉大家,否则光“饮食营养与健康”,标题啊太大了,没有下笔点啊!先说下定位。 
深圳市某小学学生营养状况和肥胖情况调查与分析叶伟国【摘要】 目的 通过对我镇某小学学生营养状况和肥胖情况调查与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以进一步对儿童进行针对性的营养学指导。方法 采用规定的身高体重测量法和统一的测量器械进行测量,分析不同年龄及不同性别间小学生的营养状况和肥胖情况。结果 在1 796名小学生中,营养正常率为7%,超重率和肥胖率分别为7%和0%,轻、中度营养不良率分别为6%和0%,未见重度营养不良儿童。9~12岁儿童的超重率和肥胖率明显高于6~8岁儿童(P<01),同时营养不良率也显著高于6~8岁儿童(P <01)。结论 我镇某小学学生的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同时存在,营养状况和肥胖情况问题较为严重,应引起重视。【关键词】 小学生 营养状况 肥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膳食结构正在发生较大的改变,肥胖的发生率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的重要阶段,合理营养能促进其生长发育、预防疾病和提高学习效率,而营养不良或过剩则会对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为了解我镇小学生的营养状况和肥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以进一步对儿童进行针对性的营养学指导,我们于2004年5月对本镇某小学1 796名学生的营养状况和肥胖情况进行了调查与分析。1 材料与方法1 调查对象 营养状况调查与评价对象为本镇某小学6~12岁的小学生1 796名为调查对象,其中男生884人,女生912人。2 方法 采用卫生部《中国学校卫生监督监测情况年报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身高体重测量法和统一的测量器械进行测量[1]。采用WHO推荐的身高标准体重法进行评价,以7~22岁中国男女学生身高标准体重为标准来评价,即以体重在同等身高之标准体重的90%~110%范围内为营养正常,90%~80%范围内为轻度营养不良,80%~70%范围内为中度营养不良,低于70%为重度不良,而体重在同等身高之标准体重的110%~120%范围内为超重,高于120%为肥胖[2]。所有学生均早晨空腹时集体测量,体重测量1次,身高测量3次,取平均值。指标测量由专人负责。3 统计学处理 采用χ2检验进行。2 结果1 学生总体营养状况 在1 796名小学生中,营养正常132人,正常率为7%,超重率和肥胖率分别为7%和0%;营养不良154人,不良率为6%,其中轻、中度营养不良分别为6%和0%,未见重度营养不良儿童。9~12岁儿童的超重率和肥胖率明显高于6~8岁儿童(P <01),同时营养不良率也显著高于6~8岁儿童(P <01)。各年龄组营养状况见表1。2 男女生的营养状况比较(见表2) 男生营养不良率低于女生,肥胖率高于女生(P <05),男、女生的营养不良率
以下几篇文章供参考,可去图书馆复印篇名刊名期号营养师调制营养食谱科学之友2006年07期妇女产褥期患病与饮食行为的关系中国妇幼保健2006年08期肿瘤患者的饮食护理健康之路2005年02期茂名市公立私立幼儿园儿童体格发育及营养状况分析中国妇幼保健2005年13期食疗加药膳让您吃出健康—从营养顾问开饮食处方说起食品与生活2005年03期1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广义而言,是指组成人们通常所吃的膳食以外的一些非传统食品或其成分。消费者希望通过食用这些保健食品来增强体质,改善机体生理功能,乃至预防疾病。关于保健食品的定义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说法,而且由于东西方文化背景的不同,对保健食品的概念也不尽相同。我国卫生部1996年3?5日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方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而美国至今尚无关于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的官方定义,就其含义而言,所包括的范围很广,既涉及人们所熟悉的营养素(如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又包括草药或其他植物中的非营养素成分。因此,人们在美国的保健食品商店中常可看到一些将营养素和草药成分合在一起的产品。如在一个包装中有5个不同的胶囊,分别为维生素、b-胡萝卜素、大蒜油、银杏叶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2美国的膳食补充物健康与教育法(1994)美国没有颁布关于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管理的专项法律或法规。所有的食品都按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来管理。该法规定一般食品及成分均不得申称有特殊功能;当然有些保健功能在具有充分科学证据和经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批准后是可以在标签上标示的,如叶酸可预防新生儿的神经管畸形,钙可预防骨质疏松症,但不允许申称有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功效。为了明确对越来越多的功能性食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管理政策,美国国会于1994年10月25日通过一项《膳食补充物健康与教育法》。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⑴美国国会认识到:增进美国国民的健康状况是联邦政府的首要任务;营养的重要性和膳食补充物在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方面的效益已有越来越多的科学报道;摄入某些营养素和膳食补充物与预防某些慢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和骨质疏松症)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为此美国联邦政府认为在严格防止不安全或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同时,不应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对优质产品的上市制造障碍;本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获得安全的膳食补充物的权益。⑵膳食补充物的定义: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草药或植物、氨基酸,人们用来增加总的膳食摄入量的膳食物质,以及以浓缩物、代谢物、成分或提取物形式出现的以上各种补充物的混合物;不作为传统的食物,也不作为一餐或膳食的唯一内容;标示为膳食补充物;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其形式可包括粉末、软胶(囊)和胶囊。⑶必须要保证安全,但不规定需要向FDA送审哪些安全性资料。⑷不得申称有哪些保健功能,但某些已有充分科学证据的营养成分例外。⑸必须明确标示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⑹1994年10月15日以前未曾在美国上市的膳食成分称为"新膳食成分",需要向美国FDA提出申请(包括安全性资料和用途),FDA将在收到申请后18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⑺生产过程必须按照GMP的要求。⑻将建立一个"膳食补充物标签委员会",以向政府当局提出关于膳食补充物标示的要求。⑼在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内设立一个"膳食补充物办公室"来探讨膳食补充物在保健方面的作用,以及促进膳食补充物的保健和防病作用的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