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68168
演绎法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演绎推理的逻辑形式对于理性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人的思维保持严密性、一贯性有着不可替代的校正作用。演绎推理的最典型、最重要的应用,通常存在于逻辑和数学证明中。归纳法是根据一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具有某种性质,推出这类事物的所有对象都具有这种性质的推理,叫做归纳推理(简称归纳)。归纳是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它属于合情推理。归纳法和演绎法在应用上并不矛盾,有些问题可采用前者,有些则采用后者。而更多情况,将两者结合着应用,则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一、思维进程不同1、归纳法的思维进程是从个别到一般,而演绎推理的思维进程不是从个别到一般,是一个必然地得出的思维进程。2、演绎法不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但也不仅仅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演绎推理可以从一般到一般,可以从个别到个别,可以从个别和一般到个别,还可以从个别和一般到一般。二、对前提真实性的要求不同1、演绎法要求大前提,小前提必须为真。2、归纳法则没有这个要求。三、结论所断定的知识范围不同1、演绎法的结论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知识范围。2、归纳法除了完全归纳推理,结论都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知识范围。
所谓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关于演绎推理,还存在以下几种定义: ①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 ②它是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 ③它是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推理。 ④演绎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充分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联系的必然性推理。 演绎推理的逻辑形式对于理性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人的思维保持严密性、一贯性有着不可替代的校正作用。这是因为演绎推理保证推理有效的根据并不在于它的内容,而在于它的形式。演绎推理的最典型、最重要的应用,通常存在于逻辑和数学证明中。 所谓归纳推理,就是从个别性知识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传统上,根据前提所考察对象范围的不同,把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完全归纳推理考察了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不完全归纳推理则仅仅考察了某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并进一步根据前提是否揭示对象与其属性间的因果联系,把不完全归纳推理分为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和科学归纳推理。现代归纳逻辑则主要研究概率推理和统计推理。归纳推理的前提是其结论的必要条件。 其次,归纳推理的前提是真实的,但结论却未必真实,而可能为假。 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 1,思维进程不同。归纳推理的思维进程是从个别到一般,而演绎推理的思维进程不是从个别到一般,是一个必然地得出的思维进程。 演绎推理不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但也不仅仅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 2,对前提真实性的要求不同。演绎推理不要求前提必须真实,归纳推理则要求前提必须真实。 3,结论所断定的知识范围不同。演绎推理的结论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知识范围。归纳推理除了完全归纳推理,结论都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知识范围。 4,前提与结论间的联系程度不同。演绎推理的前提与结论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也就是说,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必然是真的。归纳推理除了完全归纳推理前提与结论间的联系是必然的外,前提和结论间的联系都是或然的,也就是说,前提真实,推理形式也正确,但不能必然推出真实的结论。 联系 1,演绎推理如果要以一般性知识为前提,(演绎推理未必都要以一般性知识为前提)则通常要依赖归纳推理来提供一般性知识。 2,归纳推理离不开演绎推理。其一,为了提高归纳推理的可靠程度,需要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对归纳推理的个别性前提进行分析,把握其中的因果性,必然性,这就要用到演绎推理。其二,归纳推理依靠演绎推理来验证自己的结论。 逻辑史上曾出现两个相互对立的派别——全归纳派和全演绎派。全归纳派把归纳说成唯一科学的思维方法,否认演绎在认识中的作用。全演绎派把演绎说成是唯一科学的思维方法,否认归纳的意义。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
下面这个是抄回来的,供参考:归纳法和演绎法是逻辑学的研究方法。归纳法是对观察、实验和调查所得的个别事实,概括出一般原理的一种思维方式和推理形式,其主要环节是归纳推理。归纳推理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完全归纳法,简单枚举法,判明因果联系的归纳法。归纳法的主要作用在于:1、科学试验的指导方法:为了寻找因果关系而利用归纳法安排可重复性的试验。2、整理经验材料的方法:归纳法从材料中找出普遍性或共性,从而总结出定律和公式。归纳法的优点在于判明因果联系,然后以因果规律作为逻辑推理的客观依据,并且以观察、试验和调查为手段,所以结论一般是可靠的。归纳法也有其局限性,它只涉及线性的,简单的和确定性的因果联系,而对非线性因果联系,双向因果联系以及随机性因果联系等复杂的问题,归纳法就显得无能为力了。归纳法是一种或然性推理方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归纳,总有许多对象没有包含在内,因此,结论不一定可靠。演绎法与归纳法相反,是从一般原理推演出个别结论,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演绎法的主要作用是:1、检验假设和理论:演绎法对假说作出推论,同时利用观察和实验来检验假设。2、逻辑论证的工具:为科学知识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证明。3、作出科学预见的手段:把一个原理运用到具体场合,作出正确推理。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推理的前提是一般,推出的结论是个别,一般中概括了个别。事物有共性,必然蕴藏着个别,所以“一般”中必然能够推演出“个别”,而推演出来的结论是否正确,取决于:大前提是否真确,推理是否合乎逻辑。演绎法也有其局限,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受前提(归纳的结论)的制约,而前提是否正确在演绎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归纳法和演绎法在认识论中的辩证关系:归纳法是由认识个别到认识一般;演绎法是由认识一般进而认识个别。一、演绎必须以归纳为基础。人们先运用归纳的方法,将个别事物概括出一般原理,演绎才能从这一般原理出发。演绎是以归纳所得出的结论为前提的,没有归纳就没有演绎。二、归纳必须以演绎为指导。人们在为归纳作准备而搜集经验材料时,必须以一定的理论原则为指导,才能按照确定的方向,有目的地进行搜集,否则会迷失方向。三、归纳和演绎相互渗透和转化。思维过程中,归纳和演绎并不是绝对分离的,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既有归纳又有演绎,归纳与演绎相互连结、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演绎法和归纳法有什么区别?王东岳老师为你解惑,精彩值得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