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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 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 ,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 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 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 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 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 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 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 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 实际操作。 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 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研究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 起来的。所以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村镇、社区为依 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村镇、社区 经常性的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其他 知识的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素质。 (青少年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 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 ,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 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 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 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势必去 偷、抢等。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数失衡,造成务工 人员的盲目而无序流动。 在教育中,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 、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 ;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 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 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 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 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作为教师 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 年的改造工作。 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 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 联合,把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 ,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 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青少年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 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 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青少年以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 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 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 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 罪的目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刑事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去年以来,公安机关连续破获了几起系列杀人案,其中有些涉及到在校学生,这些案件直接威胁和伤害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别像云南大学“23”凶杀案发生后,社会影响恶劣,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据公安部门估计,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仍将十分突出。从近两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数字情况看,虽然青少年作案成员总数有所下降,但在所有犯罪作案成员总数中所占比例却居高不下。一是犯罪人数持续增长。据统计,2000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14万人,年均递增5%,与1997至1999年未成年人罪犯总数10万人相比,上升了36%。二是占罪犯总数的比率升高。全国法院判处的刑事罪犯中,未成年人罪犯所占比率由1998年的4%上升到2003年9%,而且犯罪的“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偶发性”突出。从近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分析,一是违法犯罪的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是盗窃、抢劫、伤害、绑架、敲诈勒索、吸毒贩毒等,尤其是盗窃犯罪数量最多。二是暴力型犯罪增多。有的犯罪分子光天化日之下,持枪持械抢劫、强奸、绑架、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三是团伙犯罪有所发展。近年来,青少年拉帮结伙,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日趋突出,有的封建帮会色彩浓厚,甚至成为无恶不作、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四是反复性较大,且犯罪类型有扩展式发展趋势。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由1998年的98个发展到2003年的120个,增幅达22%。还要看到,一些地方的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有的学校及周边治安混乱问题整治后反弹严重,一些难点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长效工作机制仍未建立。特别是学校及周边刑事案件发案率较高,针对师生的敲诈勒索、抢劫、伤害等侵害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学校周边非法经营的网吧、录像厅、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等数量多,屡禁不止,“黄、赌、毒”等问题比较严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现象仍较为突出,因网吧而引发的青少年学生被害的案件有所增加。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学校寻衅滋事,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部分学校对安全保卫工作不够重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些措施没有真正落实,一些高校校园内的不安定事端增多。有的地方维护校园周边治安仍然存在公安一家唱“独角戏”的现象,缺乏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和配合,齐抓共管的机制没有建立等等。 这些实际情况表明,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不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预防青少年犯罪很“特殊” 青少年是一个成长中的群体,他们有自己的话题、有自己的生活。根据不同年龄段人群对今年春节晚会看法的调查显示,成年人与青少年在看法和价值趋向上截然不同。像周杰伦的歌,成年人觉得没什么,而青少年却出奇的欢迎。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进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了解他们,掌握他们的想法,不能强加他们成人的思想观念。针对青少年成长的特殊性,中央和各地一直在主动寻找预防犯罪更加科学的引导方式。来自共青团中央的材料显示,目前,全国已初步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体系。中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的地市和一部分县区、街道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了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多种协调联动机制。 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防范犯罪的实效性也在不断增强。各地普遍开展了模拟法庭、以案说法等形式新颖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公、检、法、司等系统教育部门,在全国89%以上的中小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各地建立了一大批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基层工作阵地。 青少年成长环境正逐步得到优化。一方面,近两年来各地依法取缔了一大批学校周边非法经营的网吧和歌舞厅、录像厅等娱乐场所,查禁收缴了大量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清理整顿了不少校园周边非法经营摊点和出租房屋,着力净化了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据不完全统计,去年整治期间,各地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8万人次,检查学校30万余所,整改校内不安全隐患5万余处,检查校园周边娱乐场所和网吧9万余家,收缴淫秽、盗版书刊和音像制品10万余册。另一方面,广泛建立青少年能够就近就使参与的社区活动场所,推出了一大批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图书、报刊、影视和文学作品、电视栏目,丰富了青少年的物质文化生活。地方政府对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也在逐步加强。通过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教措施,取得一定成效。2002年起,上海市对全市3万名闲散青少年实行“一人一卡”管理,通过结对帮教、心理咨询、法律服务、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等措施,实现了社区、家庭和学校工作的相互衔接,有效地控制了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问题。 专家称,学校及周边刑事案件相对与其他案件更为敏感。比如,西安日本留学生下流表演事件,最终发展成席卷全国的不稳定事件。再如,马加爵案,他杀了4个人放在衣柜里几天都未被发现,这是多么值得深刻剖析的现象呀。学校及周边治安许多问题,在不少地方还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 早在1996年中央就提出了整顿高校治安秩序和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后,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对如何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就新形势下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虽然,这几年中央发了一系列文件,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了解这些文件、认真执行这些要求。否则,许多让全国震惊、家庭受伤害的案件就不会高发。 让孩子成长无忧 来自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的信息表明,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而言,未成年人、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罪错青少年等将是重点人群。就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来说,必须把校内学生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把校外滋扰团伙和周边不法商贩作为重点防范打击对象,采取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害校园安全和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种不法行为。具体的说,中央明确要求,针对闲散青少年,各地要专门建立区域性的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分析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通过跟踪服务、专人联系、定向辅导等方法,在生活上解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就业上扶持,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针对进城务工青年,各地要通过开展培训、维权和就业等服务,着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就业技能,及时解决工资拖欠、人身伤害、强迫超时劳动、子女入学困难等实际问题,引导他们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积极力量。 针对流浪儿童,各地要加大对引诱、控制、教唆流浪儿童违法犯罪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围绕流浪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采取特殊的帮教、安置和抚养措施,积极探索对流浪儿童提供紧急救助的有效方法。 针对罪错青少年,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帮教服务,办好过渡性安置企业和基地;做好就业指导、培训工作和安置就业。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针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侵犯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什么问题反复,就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行动方式,加强整治。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对于发生在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爆炸、投毒等易于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和系列杀人案件,要高度重视,及时侦破。 由于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涉及部门多,情况错综复杂,必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首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应当负责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行政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整治负责。其次,确立学校负责校内治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校园内部治安稳定承担责任。高等院校都要明确一名党政副职抓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并参加辖区的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政法委有关领导明确表示,目前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明确的,问题在于工作不落实,出了问题追究不严,监督不力。1993年中央五部委联合作出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2000年中央五部委又下发了《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2002年中央五部委提出了对一些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进行督查的具体要求。各地进行责任查究或督查也要讲落实,对出现的问题一定要查明责任,严肃追究,一查到底。进行督查,给予处分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使大家都真正负起责任来
现在越来越多的,我们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比赛,光不仅抗确定打击和预防必须进行,以控制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预期的效果。 1,宣传和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契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学校的发展,以改善和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促进广大学生的良好行为。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注重对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加强家庭教育,,以清除父母的管教责任。家长要理顺的言行来克服不良的生活习惯,并给孩子们树立了一个榜样。 4,加强社会控制功能,净化社会环境。要加强派出所,司法机构村建设排名安全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形成社会预防和控制系统的安全性管理,管理,文化管理相结合。 5,加强国家法制宣传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教育活动,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勇气,动员全社会力量,争取同样的罪行。 6,做一个好工作的佣工绊倒的青少年及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7,进一步采取综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实行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机构,在各级采取积极的措施,组织,指导,协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