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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机制转变的必要性 (一)压力式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困惑 首先,依靠外界压力的推动式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会造成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处于被动地位,进展缓慢。因为只有在人们不断监督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才有所进展,而这种监督的成本是巨大的。由于企业与利益相关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难以对企业行为进行全面监督,而只能从其是否实施了某些行为对企业进行判断。然而,这些判断指标往往过于简单,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行为。其次,由于企业内外部信息并不对称,造成外界在推动CSR运动过程中缺乏必要信息,形成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禁区”,不能完全彻底地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即便对于企业所有者而言,所掌握的企业信息也不完全,而其他社会个体所掌握的企业真实信息就更少了。因此,希望借助压力,对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 (二)推动式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优势 如果是企业自发推动式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话,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在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发展历程中,也反映了这一点。企业社会责任现在受到人们的重视,这一方面是因为外界的监督,另一方面是人们收入有了较大提升,对自身权益的认识有了极大改观。因为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物质生产的日益丰富,解决了温饱问题的企业和人们开始思考社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可见,财富再生机制能有效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快速和健康发展。通过构建财富再生机制,不仅能提高人们的收入,使人们有能力与精力关注社会深层次问题,而且也将增加企业收入,使企业有能力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正确处理了经济问题的基础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其他问题才能够获得解决的良好基础。只有这样,企业社会责任才步入了良性循环,企业才会有积极性、主动性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进程。 
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社会责任是社会本位及社会利益的鲜明体现 企业对利润无止境的追逐经常导致社会经济衰退、市场混乱、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以及资源浪费诸多问题,另外,社会自身机能的失调亦常常引发贫困与失业、社会不公、人口过度膨胀、吸毒与犯罪、种族歧视、地区与城市之间发展不平衡等诸多有碍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严重社会问题。面对企业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及企业所处社会的自身问题,人们开始对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与定位。 由此,作为一种法哲学原则,社会本位较之个人本位或权利本位日渐更受青睐。在社会本位之下,企业行为已超越单纯的经济性质而被视为一种社会行为,企业及其行为的价值已不仅仅体现为增进微观利益,其经济价值只有符合或有益于社会的整体功能与利益才能得到充分肯定,当注重将社会整体功利的政治、伦理意识上升为一种法哲学思想之时,社会利益便将在立法中得到偏重。因此,基于对企业在社会生活中角色定位的重新思考以及对利润最大化绝对一元主义的摒弃,主流观念日渐认为企业的角色定位不应仅仅限于成为一种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是除此之外,还应成为实现社会整体福利增进的实体。观念的转变引致立法的变革,于是,各国立法界将强化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作为其努力的重要层面,并基于各自经济、文化、道德诸多因素的差异,而在实践中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社会责任分别赋予不同的形式与内容。至此,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业已成为社会本位与社会利益及其之下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鲜明体现。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关系责任 关系责任意指一方主体基于其与他方主体的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而负有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义务。在社会本位之下,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与雇员、消费者、出资者与债权人、政府及企业自身所致社会影响的承受公众之间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某种直接关系,与此同时,企业还会与社会自身问题的承受群体发生某种间接的关系,因此,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的相对方为涵盖企业的雇员、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企业的出资者与债权人、政府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资源、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受益公众等多方群体的社会系统。 而且,根据企业与其责任相对方关系的不同,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尚具有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两种性质的区分。前者作为对企业的强制性约束,以国家的法律与法规作为其履行的保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出资者资产的保值与增殖、按期还本付息、依法纳税等均属此列。后者则未经法定化而由企业自愿履行,它是法律与法规之外对企业提出的更高道德要求,扶贫、助残、济老与救孤等社会公益事业均系属此类。 作为企业对社会负有的一种关系责任,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有时仅仅体现为单纯的法律责任或道德责任,有时却是二者的统一。例如,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预防与治理环境污染是企业的法律责任,而企业按照比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更为严格的标准预防与治理环境污染则是其道德责任,二者共同构成企业环保这一具体的社会责任形式。 我国企业尚须进一步加强其在经济活动中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早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理论争论与企业实践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对此的理论与实践均显得相对滞后与不足。其一,应进一步推进关于企业在经济中的社会责任问题的理论探讨与调查,加强宣传与舆论引导,消除企业家在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上的误区,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其二,加快建立健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加强企业自律及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监督,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与监督机制;其三,逐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