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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摘要】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令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但我国税收种类繁多,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使企业的纳税筹划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本文主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施条例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笔者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何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要点
(一)从成本费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的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折旧作为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项目,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第六十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企业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越来越小。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这意味着,企业出于自身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兼顾成本效益原则,仍可选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减轻本企业的所得税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
选择就业人员从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安置残疾人员又作出了具体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5%(含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上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另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企业承包一定要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核算,避免因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对于业务招待费用,要严格控制,对用于会议的开支要严格程序,避免挤占招待费用;对外捐赠支出要完善手续,以享受税前扣除等等。●
【主要参考文献】
[1]人民代表大会十届五次会议企业所得税法2007-3-
[2]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
[3]财政部第33号令企业会计准则2006-2-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扩展到了全国。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1994年实行的新增值税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①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②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③采用“生产型”增值税。④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⑤大幅度减少了税收减免税项目,并将减免税权限高度集中于国务院。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原有的增值税制度已经显露出一些弊端:①重复课征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②税负不平衡,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③削弱了商品的市场竞争力。④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 1 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效果 基于生产型增值税存在以上种种缺陷,并且其已完成了在特定历史阶段所背负的使命,但其已不在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形的问题列入国家的重要决策议程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从欧盟国家增值税的发展历程来看,大都是从生产型增值税逐步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所以我国的增值税转型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目前,这一转型工作已在东三省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明确要求,2004年7月1号起,国家开始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这项政策通俗讲,就是将原来购进设备新发生的增值税不能作为进项抵扣,改为可以进行抵扣或退税。至此我国增值税转型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拉开了序幕。此次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范围将包括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等八个行业。按照有关规定,八大行业的企业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所交纳的税金,可以从产品销售时应交税金中扣除。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走向了人们期望的方向。 经过两年多的试运行,从效果上来看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用已经凸现,起到了鼓励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二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三是对增值税转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了准确的把握,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四是税务机关采取各种加强征管的措施,有效防范了骗税行为的发生,东北地区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并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 理性对待东北试点模式 制度变迁能否达到预期目的,除新的制度安排自身是否具有优越性之外,还取决于与之相关的经济体制、制度环境和运行成本等因素能否做出相应的变革。具体到增值税改革,我们认为只能在现行财政体制和征管制度所能提供的支撑范围之内进行,与实际制度环境脱节的税制是难以实行的。大口径的增值税模式不具有可行性,东北试点的小口径模式也不具科学性。因为,如果从减轻税负的需求出发,行业在不同阶段的税负是不同的,目前更需要纳入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并非装备制造业、石油加工等行业,而是中成药制造业、生化制品制造业、火力发电业以及一些下游行业。此外,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往往是跨行业经营的,小口径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企业操纵增值税的机率。相对于其他模式,中口径模式则是现行税收体制下较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方案,不仅克服了小口径模式会造成一般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平而产生较大的税收超额负担,而且运行成本较低。中口径模式只是相应扩大了增值税的扣税范围,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完全相同。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只是在操作上就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划为房屋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比现行划分存货和固定资产要容易得多,征收管理上不存在问题。对于纳税人而言,客观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公平了税负,必然促进税法遵从度的提高。此外,要辩证地看待增值税转型近期对增值税收入的年增长幅度产生影响。一方面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已纳税款的抵扣数额,又会转变为企业的新增利润所得额,这样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收入,从而可以弥补增值税因转型而减少的一部分税款。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政策性减收看作是国家对经济的一种投资(不仅是资金的投资,更重要的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一种“良税”的投资。消费型增值税在资源配置中对生产与消费形成的超额负担最小)。良好的投资必然会带来经济的良性发展,其所增加的税收收入也可弥补因增值税转型而减少的部分税款。所以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有限的、暂时的,但对经济发展的正效应却是全局性的、长期的。 3 完善改革增值税税制的构想 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首先是要扩大征税范围。我国能否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至少应该考虑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服务业(相当一部分是为生产服务的)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全面实行增值税的好处是有利于增值税制的推行和税务管理,有利于制止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克服重复征税的行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其次,是要合理界定并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减轻税收歧视,引导他们按增值税的设计思路办事;二是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其账务处理,使其逐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采取会计代办与税务代理相结合的办法,规范其行为。 第三,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毫无疑问,我国应将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放在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信息、摸清税源等方面,而不是过多去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虽然很重要,也很有效,但关键是应有的放矢,即查验增值税发票应在充分掌握了有关税收信息,觉得存在可疑之处的情况下进行。搞“张张验审,票票过关”,看来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总而言之,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管应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由被动到主动、由以“管票”为主到以“管户”、“管税基”为主的转变。 第四,充分发挥银行、税务代理等机构的作用。一个简便、高效而又严密的增值税制度应建立在比较完备的银行结算体系和较为发达的税务代理社会服务网络等基础之上。增值税的国际实践表明,委托银行征税增值税及通过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增值税纳税事务,将是十分简便、有效和成功的做法。银行作为专门代理货币收付业务的职能部门,在税款的征集、储存、解交等方面较税务机关更为简捷、便利、更具优势;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增值税等税收事务性工作则比纳税人更为专业、熟练、更具效率。我国也应该且尽可能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大量的事务性税收工作,纳入银行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这样做的好处在于:①方便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双方,节省纳税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②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③税务机关能将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强化税收管理、严格税务稽核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