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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问丹麦教授创建了第一流物理学派,有什么秘诀,正常的回答无非是,刻苦钻研,付出超过常人的努力才能有如此的成就。如此回答,一般人用脚都能想出来。而教授的秘诀却是不怕在学生面前显露愚蠢,此乃真性情。反面的回答,当然是出人意料了。 但是,这样的回答又是在情理之中的,成功往往伴随无数次的失败,失败都是由一些小错误组成的,如何正视错误并且纠正错误才是成功之道。所以,仔细想想又在情理之中了。 所以,我认为凡事皆如瓮中之鳖。这里的“瓮”就是“情理”,“鳖”就是意料之中与意料之外的“事”。看问题需要一定的高度与境界,才能掌控事情如瓮中捉鳖。 如何得瓮。“情理”即合情合理,一方面是情,一方面是理,情是最直观的判断与反应;理是事物间的普遍规律,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意料”,含有猜测的成份,是没有理性的思考就得出结论的推测。“情”有善恶之间的一念判断,比如布施为善,杀人为恶;“情”有喜怒的反应,看到美女开心,输钱就发怒。“意料”很大程度上属于“情”的范畴,因为人类的七情六欲都是不理智的,所以需要“理”来约束。意料之外在情理之中的例子,比如材料中教授的回答。同时意料之中也会在情理之外的,比如发现了万有引力的科学家牛顿,在事业上成就卓越,可以想象在生活中可能会很平平,他家养两只猫,一个大一个小,在墙上给俩猫开洞的时候,一个大洞一个小洞,这就是情理之外的,难道小猫不能够走大洞吗? 有了瓮,看看来如何来捉鳖。衣食住行,林林种种,就让我们摘下玫瑰色的眼镜来看看哪些事是意料之外,哪些又是在情理之中的。中国加入了WTO,这是情理之中的,入世后,服装行业在欧美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是意料之外的。央视《每周质量调查报告》报道的食品安全问题是意料之外,那些昧着良心赚黑心钱的行为是意料之外的,被媒体爆光是情理之中的,违法行为受到惩处也是情理之中的。中国房地产市场近几年飙升的房价是意料之外的,国家出台政策挤出泡沫是情理之中的,对那些投机炒房的机会主义者来说,春天那么的短暂是意料之外的,对老百姓来说,房事春天的到来是情理之中的。城市交通忽然瘫痪是意料之外的,但是想到中国人口的迅猛增长,能源的紧缺,私家车的大量购买,早晚出问题也是情理之中的。掌握了这一方法,透过雾看到了花,一切是那么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凡事皆如瓮中捉鳖,有了瓮,知道了鳖,就一定能捉到吗?未必!因为,纸上得来的终究有些浅薄,很多事情还是要躬行的。“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范仲淹历经沧桑,看透世事,把握了情绪这只鳖,所以会如此淡泊。实践是检验整理的唯一标准,要能捉到鳖,需要我们在现实中慢慢的磨练,更需要站在一定的高度,拥有一定的境界,掌握一定的捉鳖技巧,方能处事不惊,游刃有余,一切尽在掌握
食品与营养科学期刊上的文献,比如“HACCP与食品安全师: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创新”、“美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蒙古国的启示”、“浅谈县区学校餐厅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等等,你都可以去看看
关注食品安全,共建全民健康中央电视台记者曾问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局长郑筱萸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我们还能吃什么?”郑局长回答说:“我也是一名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对我吃的东西依然不是很放心。”作为主管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职能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自己吃的东西不甘心,这多少有点讽刺的味道。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这个本该人民安居乐,社会欣欣向荣的时代,食品安全问题却是成了与时代格格不入的敏感话题。究其原因,真是我国长期以来对食品安全的不重视,以至积重难返。猪肉中注水,蔬菜中残留农药,制造火腿喷洒敌敌畏,生产泡菜使用工业盐,喂奶粉吃出打头娃娃,喝黄酒丢了性命,以种种假冒伪劣食品不断被揭露,被曝光;一起起触目惊心的制假售劣案件被查处,被打击;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被残害,被扼杀。我们不禁要问:这个社会是怎么了?所以,不得不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到了亟需下大决心,施大措施,凭铁手段彻底决绝的时候了。确实,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发展速度日渐加快。但同时,我们都忘了,一个真正健康社会的发展,是与安全的社会环境和人民意识形态锁并行的。对于前者,自然食品安全环境是其基本,而对后者,除了人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更要发挥政府监督引导作用。所以,政府和普通民众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可真正起作用的两方。“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食品质量的根本好转有赖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索然,很多部门在食品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各政府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协调力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各责,密切配合,齐抓齐管的同时,亟待出台更权威,更加统一,更加严格的类似《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组建职责明确,责权统一,监管严明,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提高政治效果。“名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我们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我们应该行动起来,抓住假冒伪劣产品的辫子,有深究下去,找到伤害自身健康的源头,让制假售假掺假这也知道,我们不是他们可随意宰割的牛羊,我们有血有肉,我们会有行动,我们会形成自我意识形态。也只有建立公民自我保护的意识形态,发挥公众监督之巨力,才能为我们自己营造安全的食品环境。由此,食品安全说到底即使政府加强监督,人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事情。政府和民众,监督和意识,中心体和受体。所以,呼吁:关注食品卫生安全,共创和谐美好生活。
保民众食品安全,怎样的"严厉措施"都不为过 最近,上海市负责人明确表示: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敲响了警钟,要用最严厉的准入、最严厉的监管、最严厉的执法、最严厉的处罚、最严厉的问责措施,确保上海成为全国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让全市人民放心。 用五个“最严厉”确保食品安全,昭示的是政府的决心,回应的是群众的期盼。食品安全问题早已是个老生常谈的老话题。历时十余年,全国性的、地方性的、行业内的、跨行业的……各式各类的食品安全检查频率不可谓之不强,检查的方式不可谓之不多。但相比于行动的规模和美好的期望,现实的反差仍很强烈。 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却成为一个久治不愈、屡治屡犯的顽症,事实令人扼腕,问题促人深省。从深层次看,食品安全问题屡发,固然源于一些无良商人和生产者见利忘义、挑战道德和良知的底线,但同时也暴露出我们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的诸多漏洞。特别是近年来,各部门在食品安全上的检查验收看似丝严缝合,但实际上变成了农田里的“稻草人”;讲权力是“齐抓共管”,究责任则“谁都不管”。这也正是“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现象的根本症结所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既已成为顽症,就必须下猛药、出重拳,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从根子上铲除痼疾,才有可能确保长治久安。 当前,各地各部门首先要通过明确严格的分工,把管理体制机制上的缝隙和空当填补满,坚决不留死角和漏洞。同时,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那些昧着良心大赚不义之财的黑心商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最严厉的惩处。此外,还要建立起常态化的食品安全工作惩处信息公开制度;要通过建立公开的“黑名单制度”,让那些缺失诚信、缺失责任、违法违规的企业彻底曝光,并建立切实可行的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建立起全社会监督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