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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遗产保护论文选题方向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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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b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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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an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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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建筑的灵魂。在新的时空和环境下,研讨建筑文化已经超过了学术的范畴,不仅对个人和企业成长有关,更与房地产产业的发展有关,也关系到中国建筑文化的崛起乃至对世界建筑文化应该做出的积极贡献。 反思是总结的前奏,总结是前进的基础。在反思中国当代建筑文化的变异现象、追根寻源的同时,研讨中国建筑文化传统的本质及其发展,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中国建筑文化的三大误区 反思之一,中国建筑文化先天不足,后天多难。中国建筑文化在世界建筑体系中有悠久的历史,但是由于长期受儒家思想的约束、皇权政治的主宰,中国建筑在世界的影响力很低;加上鸦片战争以来,伴随着强权经济、政治的侵略,薄弱的中国建筑文化传统不断遭受到外国建筑文化的冲击。在不平等的中外建筑文化交流中,尽管产生过有特色的作品,但先天不足的中国建筑传统文化和国家的命运一样,是多难的、落后的。建国后产生出不少优秀的作品,特别是1959年通过北京兴建十大建筑,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对中国建筑文化传统有很大的发扬;但此后对复古主义的批判、受俄罗斯建筑文化的影响、在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多年紧缩和调整建筑标准,以及文革中的“大批判”,都波及到建筑文化的发展 。改革开放本来是中国建筑文化发展的大好机遇,但却又受到“欧陆风”的侵袭;严重的“青黄不接”使西方建筑文化填补了我们发展的空间。由此引发出的建筑文化问题不是偶然的,也不是暂时的,而是长远的。 反思之二,对中国建筑文化业内至今定位不清,误区重重。对于中国的建筑文化传统是什么、在今天的城市化进程中究竟应该起到什么作用,存在着很多认识上的误区。误区一,认为中国建筑文化就是一种形式,主要是大屋顶、廊子、院子;不了解中国这些特殊建筑形式形成的内涵和人文精神,只会在现代建筑的楼体上硬搬某种廊子、亭子。误区二,认为中国建筑文化已经过时了。他们承认中国建筑文化很有特色,但认为这些传统已经与现代的技术和材料不相适应,是过时的文化 ;因此,在是否需要发扬传统的问题上犹豫不定。其实,梁思成先生早就提出,历史上每个民族的文化都产生了它自己的建筑,随着文化而兴盛、衰亡。任何新的文化、包括建筑文化,都离不开历史的沉淀和积累,只是我们怎样去把握和传承的问题。第三,就是体系的对立。有人认为中西文化体系各不相同,要搞现代建筑就不要讲传统,两者不可兼得。这种观念在房地产业界颇有普遍性,在建筑师中间也有很多人是这样看问题的。虽然他们在中国土生土长,但受现代建筑教育多于受传统建筑文化的教育,建筑传统的根基很薄,基本上是喜新缺旧,缺乏建筑文化修养。新一代的建筑师认识上的浅薄必然导致一方面迫于市场激烈竞争的压力,设法去满足政府领导和发展商的意愿,另一方面又要受到“明星”、“大师”的左右,在我们的建筑报刊、书籍、报告中,到处充斥着西方的建筑文化,许多建筑师难免受其影响,随波逐流。 中国建筑乃一独立之结构系统,历史悠长,散布区域辽阔。在军事,政治及思想方面,中国虽常与他族接触,但建筑之基本结构及部署之原则,仅有和缓之变迁,顺序之进展,直至最近半世纪,未受其它建筑之影响。数千年来无遽变之迹,渗杂之象,一贯以其独特纯粹之木构系统,随我民族足迹所至,树立文化表志,都会边疆,无论其为一郡之雄,或一村之僻,其大小建置,或为我国人民居处之所托,或为我政治、宗教、国防、经济之所系,上自文化精神之重,下至服饰、车马、工艺、器用之细,无不与之息息相关。中国建筑之个性乃即我民族之性格,即我艺术及思想特殊之一部,非但在其结构本身之材质方法而已。 建筑显著特征之所以形成,有两因素:有属于实物结构技术上之取法及发展者,有缘于环境思想之趋向者。对此种种特征,治建筑史者必先事把握,加以理解,始不至淆乱一系建筑自身优劣之准绳,不惑于他时他族建筑与我之异同。治中国建筑史者对此着意,对中国建筑物始能有正确之观点,不作偏激之毁誉。 今略举中国建筑之主要特征建筑显著特征之所以形成,有两因素:有属于实物结构技术上之取法及发展者,有缘于环境思想之趋向者。对此种种特征,治建筑史者必先事把握,加以理解,始不至淆乱一系建筑自身优劣之准绳,不惑于他时他族建筑与我之异同。治中国建筑史者对此着意,对中国建筑物始能有正确之观点,不作偏激之毁誉。 今略举中国建筑之主要特征 选自梁思成著《中国建筑史》 一、 于结构取法及发展方面之特征,有以下可注意者四点: (一)以木料为主要构材;(二)历用构架制之结构原则。既以木材为主,此结构原则乃为“梁柱式建筑”之“构架制”;(三)以斗拱为结构之关键,并为度量单位 在木构架之横梁及立柱间过渡处,施横材方木相互垒叠,前后伸出作“斗拱”,与屋顶结构有密切关系,其功用在以伸出之拱承受上部结构之荷载,转纳于下部之立柱上,故为大建筑物所必用。(四)外部轮廓之特异 外部特征明显,迥异于他系建筑,乃造成其自身风格之特素。中国建筑之外轮廓予人以优美之印象,且富于吸引力。 二、 属于环境思想方面,与其它建筑之历史背景迥然不同者,至少有以下可注意者四:  (一)不求原物长存之观念;(二)建筑活动受道德观念之制裁;(三)着重布置之规制;(四)建筑之术,师徒传授,不重书籍中国的传统建筑就是让你知道谦让,礼让,忍让,和谐,做什么事都不要张扬,传统建筑让人看了以后心情不那么浮躁,心情不叫平和,我个人觉得,我比较喜欢传统建筑,那是古人的智慧。

中国建筑遗产保护论文选题方向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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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上学1111

追问:中国的传统建筑文化如何传承和发展回答:中国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所长马炳坚认为,应当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搞好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保护好祖先留下来的古建筑,是继承、弘扬中国传统建筑文化最基础的工作。二是建造具有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建筑是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的载体,所以建筑应当是多元化的。三是尽快在大学开设中国传统建筑课程。要继承、弘扬中国传统建筑文化,必须从教育入手,在大学开设系统介绍中国传统建筑的课程,全面讲授中国建筑文化和建筑传统。四是加大对中国传统建筑的研究力度。中国传统建筑的研究至今没有取得一系列成果,也没有在学校里和社会上得到广泛宣传。五是抓好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普及工作。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和建筑创作的风格问题越来越关心,他们不仅积极参与评选自己喜爱的建筑作品,还对建筑创作发表评论。曾经风行一时的欧洲风格建筑逐渐失去吸引力,具有中国民族风格的建筑日益受到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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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 刘禹锡 【经檀道济故垒】 万里长城坏,荒营野草秋。秣陵多士女,犹唱白符鸠。 陈陶 【续古二十九首】 秦家无庙略,遮虏续长城。万姓陇头死,中原荆棘生。 王昌龄 【相和歌辞·从军行】 琵琶起舞换新声,总是关山旧别情。撩乱边愁弹不尽,高高秋月下长城。 王昌龄 【从军行七首】 琵琶起舞换新声,总是关山旧别情。撩乱边愁听不尽,高高秋月照长城。 故宫 故宫游 五律 有幸故宫行,观光古殿惊。 人民真伟大,建筑好传神; 帝苑豪华造,皇家气派倾。 辉煌中国宝,灿烂世文明。 游故宫 七绝 紫禁城中一线穿, 观宫看殿百千间, 皇家气派余惊叹, 文物古迹旷世鲜。 故宫游感 七绝 旧日明清帝王园, 进宫只准众高官。 如今百姓来堂殿, 尽可游观国宝颜。 故宫游感 七绝 旧日明清帝王园, 进宫只准众高官。 如今百姓来堂殿, 尽可游观国宝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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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5025

这几年绿色建筑、智慧城市、后工业化等一系列话题比较火,你找你自己喜欢的话题或关键词然后去数据库里搜索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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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本国法来予以实施的。这一观念不但为国际公约所确认,⑧ 而且也已经在我国各地纷纷出现的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了实践。⑨ 这些立法对保护世界遗产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⑩ 在本部分,笔者将集中讨论在目前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中常常被忽视的环节——世界遗产中所蕴涵的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在列举分析世界遗产地的种种无形财产以前,需要先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做出澄清。本文认为,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人们至少是在两个层次、三种类别的基础上来理解的。第一个层次,是指某地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所使用的“世界遗产”这样一个称号;第二个层次,是指世界遗产地本身。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世界遗产又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上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故曰“三种类别”。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本文中将“世界遗产称号”与“世界遗产”相区分,前者专指“称号”,后者则专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迹及自然区域。本文认为,根据上述实证法意义上的归纳,世界遗产地与其它地方相比,有下列一些特殊的无形财产:“世界遗产称号”、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它们都属于上述“在自然形态上就不可能有形的”,新出现的客体。下面分别予以论证和分析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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