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时的光
“现代的独立家庭是建立在对妻子公开或隐蔽的奴役基础之上的。” “婚姻本质是保障每一个男人有自己的奴隶。”——恩格斯关于爱与婚姻:婚姻只不过是有着文明外表的奴隶制罢了。参考消息12月16日援引外媒报道,研究爱因斯坦及其思想的知名专家艾丽斯·卡拉普赖斯,在其最新著作《阿尔伯特·爱因斯坦:权威语录》中收集了爱因斯坦一生中的大约1600条语录,涉及从政治、国家、上帝、科学、爱与家庭等诸多话题,展示了他的幽默感、伟大的人性和开放的思想,当然也有阴暗的一面。比如,爱因斯坦对于婚姻的态度就与传统观念格格不入,他称“婚姻只不过是有着文明外表的奴隶制罢了。” 
婚姻的本质目的与意义 婚姻的本质目的与意义 ,有很多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即使有这样的说法但是还是有很多相爱的人愿意结婚,说明婚姻还是很有存在的必要的,以下婚姻的本质目的与意义。 婚姻的本质目的与意义1 1、结婚可以让自己的一生过得更加的圆满,因此结婚是民间四大喜事之一,没有结婚的人生是带有遗憾的,而且结婚可以让自己的孤独感和压力下降,不管遇到任何事情,总会有一个人和你一起分担,并陪伴你度过一生。 2、结婚是为了让自己在以后的生活中不孤单,目前家庭中的独生子女较多,等你长大后,父母就老了,不能一直陪着你,因此结婚可以给自己找一个携手一生的人,代替父母陪伴你。 3、结婚是为了让自己的人生更加美满。人生四大喜事是他乡遇故知、久旱逢甘露、金榜题名时、洞房花烛夜,其中结婚就是四大喜事之一,没有结婚总归会觉得一生不够圆满。 4、结婚是为了减轻自身的压力,目前独生子女较多,且人口逐渐趋向老龄化,一个孩子要负担两个老人的生活,压力较大,但结婚以后,可以有一个人和你一起分担压力。 婚姻的目的和意义 1、结婚的目的和意义是为了到自己将来老了有个人陪伴自己,两个人相互帮助,相互陪伴,相爱相伴到老。对一般人而言结婚是神圣的,结婚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情,尤其是对于女孩子来说,婚姻是一辈子的事情,女孩子都想在自己的婚礼上美美的,而且觉得自己的老公一定是自己爱的和爱自己的,绝对不能嫁给一个将就的人。 在我个人看来,婚姻真的是非常美好的,但是对于我现在的这个年龄段来说,很多人都不怎么愿意去谈恋爱去结婚了,就是因为觉得自己还没有那个责任心,觉得自己还不能够承担起一个家庭的责任,久而久之现在的结婚率下降,很多人都是三十多岁才考虑结婚或者是才结婚。 2、结婚是为了让自己在以后的生活中不孤单。结婚其实就是为了找一个和自己相爱的人相伴到老,让自己在老年的生活中有个陪伴自己的人,用咱们最通俗的话来说,如果自己将来自己的父母不在了,没有人陪伴自己了,那么自己的另一半就是陪伴自己度过一生的'人。 而且两个人在一起是为了孕育自己双方的下一代,让自己丈夫有一个后代,替自己来传承整个家族的精神,其实在一个家庭中有孩子才能够使这个家庭圆满,才可以让结婚的双方感觉到自己为人父母了,也可以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父母当初照顾自己的不容易,更可以让双方慢慢成长起来,让双方有更多的责任心,学会有担当。 3、为了让自己的人生更圆满。其实老生常谈来说,结婚是每个人在人生当中必须要经过的一个历程,但是现在来看的话,实在在进步,很多人也选择了不婚,但是就我个人来讲,我觉得人的一生当中要过得精彩才有意义,所以我认为结婚也是必须的。 4、不管怎么说,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姻同样也是人生中的一个必经之路,毕竟这样人生才能过得更圆满。 婚姻的本质目的与意义2 婚姻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最好的答案 为什么我们常常会在看爱情电影时落泪?或多或少都是因为我们也曾经历过与电影画面类似的场景,因为感同身受,才会使得心底最柔软的神经被碰触到而潸然泪下。 谁都期待自己能拥有一段美好幸福的婚姻,希望那个每日陪伴自己左右的人刚好是与自己很相爱也很契合的人。但是,生活总是很多无奈,特别相爱,特别合适的两个人却往往无缘一同前行,纵然内心无比疼痛与遗憾,过了许久却依旧无法忘怀那时那刻深爱着的美好的感觉,也许只是因为现实中拥有不了那样简单纯粹的感情,所以心底才愈发怀念曾经深爱过的感觉。 那你说男女两人在一起最好的状态是什么样的? 结婚就是找一个人,像两株小树一样,拧在一起成长,然后你们结出的那个果实,才是最珍贵的。 这样的果实,它绝对用任何东西交换不出来,它是一份你通过任何其他渠道都不可能获得的信任,你年岁越大,这份信任就越值钱,越珍贵。 所以,婚姻的意义是什么?是在漫长的岁月,一起形成的默契和习惯。 这种习惯可能是知道你胃不好,清晨的一碗白米粥。 可能是知道你晚上会口渴,床头的一杯白开水。 也可能是知道你怕冷,半夜为你盖的被子… 这种日积月累的了解和懂得,无可替代,不是说换了一个人就可以重新来的。 因为你在漫长的岁月中一起成长,彼此把自己打磨成了最适合对方的那一个人,不可能再去习惯任何一个人,这是任何外在条件都比不了的。 老去时候的相互陪伴,困难时候的相互支撑,这就是婚姻存在的意义。 婚姻的意义大概是:我爱这个人爱到我可以承受他的一切和他一起活下去。 爱到一起去死远不及爱到选择一起活下去要爱得深。 很羡慕很佩服那些结婚的人。 因为他们彼此爱到觉得能携手一起度余生。 婚姻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是各自原生家庭以及两个人组成的新家庭三个家庭的联合,要担负的是两段因爱情交汇的人生和对未来新生命还有对各自原生家庭的责任。 彼此说出的“我愿意”不是我愿意做你的妻子或丈夫,而是,我愿意为你担起这份责任 我愿意为你许下这个承诺,我愿意和你一起活下去。 婚姻于应该是两个成熟的人,彼此相爱到我除了现在和我牵手的这个人以外,我不能想象自己和别人一起生活度过余生,我爱这个人爱到我这辈子就和他过了。 那句“我愿意”不是我愿意和你一起去死,而是我愿意和你一起生活直到死亡把我们分开,因为我就是这么的爱你。 两个人选择结婚,应该是。我爱你爱到我希望我们的爱情能升华成亲情,婚姻的意义应该是让我选择让我最爱的人可以成为我至亲的人。 所以我不并羡慕街角拥吻的情侣,我只羡慕牵手散步的老人。 婚姻,是两个人用自己一生进行的修行,你们同甘苦,共进退,携手向生活的各种艰难险阻发起挑战。 婚姻啊,归根结底是靠爱和经营,才能维持长久。 年轻的时候,我们很容易被外在条件吸引,他长得好看,带出去才有面子;他身材高大,后代基因才会变强;他经济条件不错,今后的生活可以轻松一些。 可是,到了老了才知道,几十年的相知相伴,一起成长,共同经营婚姻,这样建立起来的信任和懂得,才是最重要的。 生活的苦难让你们紧紧地拧成了一股绳,任何时候,都可以互相扶持,共同抵抗、一起成长。 婚姻的纽带不是孩子,不是金钱,而是精神的共同成长。 在最无助和软弱的时候,在最沮丧和落魄的时候,有一个人托起你的下巴,扳直你的脊梁,命令你坚强,并陪伴你左右,共同承受命运。 那时候,你们之间的感情除了爱,还有肝胆相照的义气,不离不弃的默契,以及铭心刻骨的恩情。 如此,才是婚姻最好的状态。 婚姻的本质目的与意义3 为什么要有婚姻 1、男人和女人的相遇是一种缘分,俗话说得好,百年修得共枕眠,缘分得来不易,是上辈子修来的,也是冥冥之中早有安排的,这种安排在神话故事里并不少见,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缘分的例子。茫茫人海中,两个人的相遇并非偶然,就好像磁铁的正负极一样有吸引力,在相互了解后,两个人结合在一起。古有月老的传说,相传月老将异性的两个人用红绳牵连一块儿,这样的男女最终就结合了,这个传说更加说明了男女的结合是上天的安排。 2、婚姻可以保持种族之间的连续性,并确保婚姻是合法性的唯一途径。没有这种公证,男女之间的爱将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形成的家庭以及两个人的子女将是该地点是非法的。 3、人生三大幸事“洞房花烛夜”排在第一位,婚礼是个人一生中最为热闹最受祝福的事情,并且也是受天地祝福的事情,并且圣经中说男女都是上帝所造的,而女人是男人的肋骨所造,本来男女就是一体的所以男女必须一生为伴,当没有伴侣时就会出现抹不去的孤单。不管是世俗还是神学里面对婚姻都是充满祝福的,所以顺应天意自然的婚姻是必须的。 婚姻存在的意义 1、每个在婚姻中的男女都本能的想与对方分享自己的所有。所以,婚姻中需要营造一个安全的氛围,让彼此能够放心地展现自己,让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与自己的爱人分享。如果夫妻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坦诚相对,没有遮掩,那么他们的婚姻就是健康的,相应地,两个人的关系也会更加亲密和牢固。 2、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慢慢的把自己打磨成了最适合对方的那一个人,不可能再去习惯任何一个人,这是任何外在条件都比不了的。当你年纪越大,这份信任就越值钱,越珍贵。等老了的时候相互陪伴,相互支撑,这就是婚姻存在的意义。 婚姻怎么维持 1、首先,不要老想着改变伴侣。 在婚姻中,你要学会尊重伴侣的现在和过去,尊重伴侣性格的独立,你不要老想着改变伴侣。你要明白,你爱上的这个人,正是由他过去所经历的这些东西成就的。 2、其次,学会欣赏伴侣的优点。 你要学会欣赏伴侣身上的优点。你要学会会欣赏伴侣身上的闪光点。有时候,伴侣就是你成长路上的一面镜子,起到了榜样作用。在婚姻中,学会欣赏伴侣的优点是挺重要的一件事情。 幸福的婚姻是怎样的 1、婚姻最好的状态,是让自己舒服,同时让对方放松下来。家是休息的地方,婚姻是休养的堡垒,千万不要逼迫对方,改变对方,最后逼走了对方。 2、爱你,自然会为你改变,最后变成相互改变,双方变得越来越好时,婚姻也就越相处越舒服 3、最好的婚姻应该是彼此欣赏,彼此肯定,彼此信任,彼此势均力敌,然后有能力把生活中的一地鸡毛一根根捡起来捋顺了。共享富贵,也共担风险 4、个人觉得,婚姻应该是你在闹她在笑,活泼高于相敬如宾,吵闹低于撕心裂肺,在这之间的状态是最好的样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21%,到1996年已增加到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