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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jy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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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  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  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  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  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  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论文选题方向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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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ra1129

你找找吧 我也在写论文,没有的资料上百度搜吧,都有的。  法律论文题目范围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  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  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  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  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  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  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  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  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  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  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  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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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icking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解答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律师资格考试,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四) 审判方式不科学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理权。 (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 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四)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 (五)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我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较为强烈。我认为,强化人大的监督确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监督应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决策;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在具体操作上,人大不应该过多地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要求听汇报、调案卷,甚至提出处理意见。即使是对个案的监督,也主要应是事后的监督。如果人大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人的地位,干涉了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无疑是不可取的。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强化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能。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肯定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应当触及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吃、拿、要、卡、贪、占等行为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 加强和规范舆论的监督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界(主要指新闻界)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的权利。西方一些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种权力。近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如美国的“伊朗门”事件、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司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新闻舆论监督可体现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案情,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就是一种约束,可以防范司法人员暗中弄虚作假,任意枉判。,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影响。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以避免其产生错误的导向,干扰司法独立。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强化监督机制。尤其是随着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责任制的实施,法官权力进一步扩大。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司法腐败。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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