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zi2005
第一章,刑法基本原则概说。本章主要针对刑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争论展 开科学界定与理论定位,并专辟一节阐述刑法基本原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之间的关系。首先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界定,在比较现有的各种观点 后,作者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 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 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的准则、规则;继而讨论了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定位, 分析刑法立法把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原则作为基本 原则的理论根据及现实意义;本章在第三部分论述了刑法基本原则与我国法 律文化之间的关系,这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空白,也是本章的看点之 一。 第二章,大陆法系刑法基本原则。本章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介绍了大陆 法系国家的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及责任主义原则。由于大陆法系与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差异,介绍大陆法系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借鉴意义 。 第三章,罪刑法定原则。本章共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罪刑法定原 则的历史沿革。该部分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早期思想渊源,到启蒙思想家的初 步论述,再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中国、前苏联等国家刑法的规定,对罪 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过程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第二部分f罪刑法定原则的 技术与价值。该部分阐述了罪刑法定视野下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对立格局 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技术与价值。第三部分,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该部 分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为三权分立理论和心 理强制理论。但三权分立理论和心理强制理论已经不适应现今的实际情况, 只具有沿革上的意义。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为民主主义和保 障人权。而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 第四部分,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释义。该部分分别阐述了我国 《刑法》第3条规定的“法律”、“明文”、“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的含义 。本章是针对目前罪刑法定原则研究的薄弱之处展开的。第五部分,罪刑法 定原则的价值蕴涵。该部分从古典学派的个人本位的罪刑法定原则到近代学 派社会本位的罪刑法定原则,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进行了论述。罪刑法定原则倾向于保障人权, 但也可兼顾社会保护机能,由此体现刑法的公正性与谦抑性的价值。第六部 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及司法适用。该部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 现、司法适用展开了论述:在立法体现方面,分别论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 系国家及中国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司法适用方面,分别从司法认 定、司法解释、司法裁量等方面进行论述。第七部分,罪刑法定原则与类推 制度的存废之争。对于类推制度,有永久保留说、暂时保留说、立即废止说 的争论。该部分介绍了这三种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赞同立即废止说, 主张在刑法中应废止类推制度,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提出五点理由进 行论证。第八部分,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之建议。该部分分五项内容:由社会 保护机能向人权保障机能的转化;完善罪刑设置模式;完善刑法规范关于罪 与刑的确定;追求刑法调控范围和刑罚运用程度的合理性;理性对待司法解 释。 第四章,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本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适用刑 法人人平等原则的概说、历史沿革、条文释义、价值蕴涵、立法体现及司法 适用。作者认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来自于启蒙学派主张的天赋人权说, 其基本含义分为两个方面: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 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 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保护被害人的权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主要 体现为定罪、量刑、行刑上的平等。在司法层面贯彻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严格贯彻适用程序和管辖原则上的平 等;二是必须严格贯彻罪名认定上的平等;三是必须严格贯彻刑罚制裁上的 平等;四是必须严格贯彻量刑和执行上的平等。 第五章,罪刑相适应原则。本章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罪刑相适 应原则的概说。首先阐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称谓之争,接着回溯了罪刑相适 应的历史发展以及在我国的立法过程。第二部分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 础。从对罪刑相适应之理论基础的源头报应主义开始,到一般预防主义,个 别预防主义,最后到一体论的介绍中,揭示出它们各自不同的罪刑相适应, 或者说揭示了罪刑相适应之内涵发展演变的历程,也为论题的充分展开奠定 了基础。第三部分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蕴涵。分别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 与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蕴涵,并作了进一步的理论分析。第四部分是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条文释义。就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的“刑罚的轻重” 、“应当”、“罪行”、“刑事责任”、“相适应”展开论述。第五部分是 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这一部分简介了关于罪刑的刑法逻辑 结构的争议,并对本文中的罪刑结构作出界定。阐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 罚个别化的关系,提出刑罚个别化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第六 部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体现及司法适用。我国刑法从总 则到分则,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的制度设计都充分体现了刑罚与犯罪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原则。第七部分,罪刑相适应 原则立法之不足及其弥补。我国刑法立法在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上已做得相 当不错,但是在一些微观层面及纵横协调上仍存在着不足:诸如刑法条文的 修正、法定刑的合理配置、具体罪间法定刑的横向协调等问题。本部分旨在 找出这些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刑法的宪法化原则研究 [摘 要]基于国家的理性治理思想和刑罚权的特别规制需要,刑法的宪法化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在西方法治国家中,作为厉行刑事法治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准则,刑法的宪法化原则在近现代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全面、准确地界定它的基本含义,系统、科学地确定它的基本内容,是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应用它的重要前提。只有实现刑法的系统宪法化和法治化、宪法的司法化,它才能真正地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得到贯彻。[关键词]刑法;宪法;刑法的宪法化;刑事法治;法治;宪法的司法化[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08)01-0027-05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是从总体上来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宪法所限制和规范的国家权力当然也包括刑罚权在内。但是,考察近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许多宪法也专门把刑法的基本原则或其他重要内容纳入了自己的规范范围。这种现象就是刑法的宪法化。在西方法治国家中,把刑法的基本原则或其他重要内容纳入宪法规范范围已经成为刑事法治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准则。我们把这个重要准则称为刑法的宪法化原则。尽管在过去人们并未明确提出刑法的宪法化原则,但是它在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应用是有目共睹的。在刑事法治建设中贯彻这个原则,一方面可以使刑法的基本原则或其他重要内容得到宪法的体现和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使刑法和宪法连接起来,使刑法从内在上符合宪政的精神和原则。虽然刑法的宪法化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刑事法治原则,但是国内学界对它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①特别是系统的理论研究。在本文中,我们试图从思想基础、历史沿革、基本含义、基本内容和实现方式等方面对它进行全方位的理论研究,以期为刚刚步入轨道的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一、刑法的宪法化原则的思想基础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上分析刑法的宪法化原则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可能会产生许多不同的观点。我们主要试图从宪法和刑法两个方面来分别分析。在宪法方面上,国家的理性治理思想是这个原则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思想基础;在刑法方面上,刑罚权的特别规制需要是另一个重要思想基础。(一)国家的理性治理思想国家是社会内部不同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而国家权力是社会内部不同力量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合力,是国家得以存续的实质基础。国家治理则是国家权力行使和作用的过程。人类社会早期的国家应用一种自发的治理模式。所谓自发的治理模式,是指在人类对国家内在规律的认识不足基础上的盲目的国家治理方式。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中,人们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虚幻的神或者天,行使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是这些神或者天的代表,建立在这种虚幻基础上的国家治理几乎完全变成统治阶级意志的表演舞台,也就变成了现在人们通常所说的人治。在这种自发的治理模式下,国家权力也并非可由统治阶级完全恣意行使的,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的,例如,社会经济条件、统治阶级力量的大小、社会文化因素等。但是,这些制约是客观的,而非自觉的制约。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自身和国家的认识发生了深刻性变化。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个体具有独特的价值,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才是国家的根本和目的。再者,国家权力的真正来源并非虚幻的神或者天,而是人类自身。国家权力并不是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独有物,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有物。它来源于个人,并且应受制于个人。因而,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对国家权力应当进行合理的配置,并自觉地把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这些理性的人性观和国家观,为国家理性治理模式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基于这些观念和思想,人们开始深入探索如何合理地配置和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正是通过这种探索,近现代宪政思想应运而生。[1]宪政思想的基本内涵在于通过宪法来合理地配置和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的正当来源、国家权力的类型和范围、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行使各种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其职责等,特别是国家权力的类型和范围、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通过宪法,确认公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就是宪法。根据宪政思想,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上,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这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和重大问题。宪法已经成为实施理性治理模式的重要前提。当然,一个国家制定了宪法,并不意味着实行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初我们班写这个的基本都是高分。切入点很多、例如我国罪责刑原则的贯彻执行很不到位、究其原因、我国的程序审查和监督漏洞。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现今社会背景下、如何认定社会危害程度。罪责刑中的刑事责任并非指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指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和对于解释刑法的制约作用。等等、很多……这个题目、经过查阅资料和归纳总结、还可以让你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精神内涵有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一举两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