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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na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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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属于劳争议范围:1、20085月1起施行《华民共劳争议调解仲裁》第二条 华民共境内用单位与劳者发列劳争议适用本:()确认劳关系发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合同发争议(三)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争议(四)工作间、休息休假、社保险、福利、培训及劳保护发争议(五)劳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争议(六)律、规规定其劳争议2、《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 释〔2001〕14号)已于20013月22由高民院审判委员第1165议通自20014月30起施行第条 劳者与用单位间发列纠纷属于《劳》 第二条规定劳争议事服劳争议仲裁委员作裁决依向民院起诉民院应受理:()劳者与用单位履行劳合同程发纠纷(二)劳者与用单位间没订立书面劳合同已形劳关系发纠纷(三)劳者退休与尚未参加社保险统筹原用单位追索养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其社保险费发纠纷3、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二)(释〔2006〕6号)于20067月10高民院审判委员第1393议通自200610月1起施行第四条 用单位劳者劳关系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关系经济补偿金产争议经劳争议仲裁委员仲裁事依起诉民院应予受理第五条 劳者与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关系请求用单位返其收取劳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争议或者办理劳者事档案、社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争议经劳争议仲裁委员仲裁事依起诉民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劳者工伤、职业病请求用单位依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经劳争议仲裁委员仲裁事依起诉民院应予受理4、《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三)》(释〔2011〕12号)已于20117月12由高民院审判委员第1489议通自20119月14起施行第条 劳者用单位未其办理社保险手续且社保险经办机构能补办导致其享受社保险待遇由要求用单位赔偿损失发争议民院应予受理第二条 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争议民院应予受理第三条 劳者依据劳合同第八十五条规定向民院提起诉讼要求用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民院应予受理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员、未达定退休龄内退员、岗待岗员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假员与新用单位发用工争议依向民院提起诉讼民院应按劳关系处理(二)属于劳争议范围:1、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二)(释〔2006〕6号)第七条 列纠纷属于劳争议:()劳者请求社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保险金纠纷(二)劳者与用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产公住房转让纠纷(三)劳者劳能力鉴定委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与家政服务员间纠纷(五)体工匠与帮工、徒间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间纠纷2、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二)(释〔2006〕6号)第三条 劳者用单位工资欠条证据直接向民院起诉诉讼请求涉及劳关系其争议视拖欠劳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3、《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三)》(释〔2011〕12号)已于20117月12由高民院审判委员第1489议通自20119月14起施行第七条 用单位与其招用已经依享受养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员发用工争议向民院提起诉讼民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论文发表奖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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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ley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十七、劳动争议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
236 评论(10)

rainbowgxh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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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765038

劳动争议的范围,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在以上范围之外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  ⑴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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