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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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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oy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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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交互式传播”在技术上也有两个突出特征:  其一,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网络用户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网络用户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也被称为“按需传播”;  其二,交互式传播采用“点对点(P2P)”的模式,网络用户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假设某一服务器上存储了100部电影,可允许众多用户同时登录,并选择电影进行在线欣赏,则每一名用户都可以在各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单独选择一部电影进行在线欣赏。用户们登录服务器的时间不同,选择的电影不同,在同一时刻欣赏到的内容当然也不会相同。换言之,对特定电影的传输是在这个特定用户和服务器之间发生的,是两个“点”之间的传输,而不是由服务器这一个“点”同时向无数个不特定的“点”进行的传输。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是典型的“窄播”,而非“广播”。  “交互式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根本特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被顾名思义地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而只能是“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所以我们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该行为是否具备交互性自然成为基本标准。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文

150 评论(9)

April_T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236 评论(10)

zhangren8

这些个关于实务的问题,你可以到法律教育网免费律师黄页中问一下专职律师,这些律师都是跟法律教育网合作,为学员提供免费答疑服务的,以后你有关于实务性的问题,都可以去这里问一下。(具体步骤:从下面这个链接进去,找到“律师黄页”的链接或者在百度上搜“法律教育网律师黄页”,然后点进去免费注册一个代号,提问问题就ok了,律师们会在很短的时间内给你解答的。)
134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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