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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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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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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xiy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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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此外,其他一些诸侯国也进行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一)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二)邓析的“竹刑”邓析是郑国的大夫,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三)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现在我们提到法律,就会联想起一册一册的法律典籍、一叠一叠的司法卷宗,很难想象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不使用文字的法律时代。早期的法律也不是用文字来记载的,而是完全依靠人们的记忆力来保存的,重要的法律规则要靠贵族或祭司等少数人来记忆。古代帝王发布的法令,都称为“诰”“誓”等也应当是一种口头命令,后来才用文字记录。君主的“君”字,象形为一只持权杖的右手和一张发号施令的嘴,更为形象的表现了“口头约束号令”,世界其他地区也是同样的。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说,远古时代贵族和祭司掌握着部落的权力,重要的法律也都是依靠贵族来记忆和掌握,一般的平民对于法律不甚了解,这样一来就形成一个他所谓的“秘密法“时期。当平民的力量逐渐强大后,随着激烈的斗争,贵族垄断法律的情况才逐渐被打破,法律才开始用文字固定下来,并公之于众,进入成文法的时代。所以,法律的文字化和公开化几乎是一个相同的概念。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据说“临事制刑,不预为法”,每当发生扰乱正常秩序的刑事案件,是由贵族们商议判决,其刑罚的决定方式是不公开的。这样一来就缺乏了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无法让人们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夏、商、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处于习惯法时期。有些习惯法在西周时经统治者的整理编篡,并用文字记录下来,成为系统化的法律。用文字记录的习惯法虽以成文的形式出现,但还不是真正成文法。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铸之于礼器之上的规范性文献,如“约剂”“盟誓”等都藏于奴隶主贵族之家。真正的成文法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才经统治者以立法的方式制定和公布的。(1)成文法制度需要的条件:一是司法经验的广泛积累和立法技术的基本成熟;二是要有较为发达的文字,法律才有可能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夏朝,却直到公元前536年才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的背景介绍: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铸)”,公布了成文法,这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形态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形态。那么,为什么成文法首先在郑国、晋国出现呢?春秋末期,正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由于当时各诸侯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他们进入封建制的步伐也不一致。郑、晋两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的道路上比其他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这两个诸侯国出现。如郑国位于河南中部地区,地处晋楚两大霸国间,为两国所必争。郑国是西周分封最晚的诸侯,也较狭小,它内忧外困,危机四伏,实行社会改革的要求更为迫切,当时商人的势力较大,子产迫切需要得到他们的支持,商人中外来的人较多,对于郑国的旧有法律并不熟悉,要受到贵族控制的而又为自己所不熟悉的法律的处罚,自然心有不甘。子产是春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良好效果。《左传》所记录,子产在政治上不曾遭受过失败,因为他的每一行动都事先经过思考。他主张治国要猛政,理由是“火性猛烈,人见了害怕,所以很少有烧死的;水性懦弱,人喜欢玩水,好多人因而溺死”。他所谓的猛政,就是把严厉的刑法公布出来,让人不敢犯。因为郑国社会在东周时期变化最大,法家学派正是代表商人和新兴地主利益的,成为法家学派的中心产地,不是偶然的,而子产则是法家学派的创始人。晋国的政治制度比较特殊,公室的宗族组织早已瓦解,很早就没有公族把持大权的现象,因此,保守势力较弱。此外,春秋末期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变化,为郑晋两国公布法律创造了文化条件。西周时“学在官府”,人们的手中已有很多书籍,学术文化开始步入民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郑、晋之地本来就是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淀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成文法最早出现在这里。(3)公布成文法及引起的论争:郑国是第一个公布成文法的国家。在这以后的几十年中,中原各国也都先后公布了新的法律,中国法律就此进入了公开的成文法时代。子产铸刑书的举动,曾受到了保守派的批评。保守派,当然指维护西周礼制统治的保守派,从大道理上说,礼制自然、和谐、美妙、讲起人情味也是浓上加浓,可是,它似乎有个不大不小的毛病:就是不太清楚。就是说,比起白纸黑字的国家法律来讲,它并不那么分明。保守派人物叔向给子产写信说:往日,贤君圣王做事之时没有订立法令的,你也是那么做的。而先王和你所以不制定什么法令之类的,是因为大家明白,法令比起礼仪风俗差了一大截。平民百姓过日子的时候,原来就有了礼义,有了明辨是非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和蔼可亲的老师,生活本身过得有章有规、有声有色。眼下定出了法令,百姓就会盯着法令琢磨歪门邪道,忘掉了礼义、好官、乡长和老师,天天再也不会效仿贤人君子的一言一行了。你应该知道:“国家将亡,才必多法令”。叔向的信表明,春秋之前的统治者是依照礼俗惯例来处理问题的。他认为铸刑书公布于民,是违反先王处理问题的传统的,将会导致社会混乱。子产没有为叔向的批评所动摇,他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为理由,维护了所公布的成文法。他说:咱是才疏学浅,不能像您那样高瞻远瞩,只有救救眼下的乱世聊以自慰,只是也请您想想看,没个出字成文的规矩,天下各行其道的时候谁知谁是对的谁是错的?礼义那东西听起来是挺好的,可是摸不清看不透,乱世之时再去说个仿效贤人君子,谁能保证学的不是歪门邪道?子产所铸刑书的内容已难详知。有的学者认为:子产铸的刑书有三篇,内容可能是关于财产、职官和司法方面的。晋国的大夫文伯对子产铸刑书更是加以攻击,说火星未出不得用火。依照夏历,五月初黄昏正南方才能看到火星,而郑国是三月铸刑书,“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不发生火灾才怪”。此后,比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郑国大夫邓析,不满意子产的刑书内容,不受君命,改郑国刑书旧制,私造刑书于竹简,称“竹刑”。对此,奴隶主贵族十分恨他,公元前501年,邓析被郑国执政驷颛所杀。后来他的竹刑终于被郑国正式采用,说明其法可取。更有讽刺意味的是,子产铸刑书之后,晋国又有“铸刑鼎”之举。晋国的“铸刑鼎”立法活动,受到了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的批评。孔子认为晋国应当按照先王的礼制进行治理,不能违反尊卑贵贱的礼制,否则,将造成国家秩序的混乱。当时的成文法之所以将律文铸在鼎上,是因为鼎在古代是国家权力的象征。鼎是王权的象征,当郑、晋的新兴地主势力上台后,为了使新法律有更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威慑力,为了表示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合法性,就把新法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从秘密的法律转变为公开的法律,虽然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也是有意义的,意味着从此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封建制法律形态。(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影响: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A.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形态。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B.成文法事件,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的帷幕,此后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了历史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C.这对后世影响更是不言而喻的,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榜样。D.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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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_麻花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这一部刑律之内。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这部文献与《唐律疏议》一样,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不仅是唐文化的珍品,对唐朝政治的稳定、对唐朝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对后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使我国古代封建行政体制能超乎寻常地、稳定地沿续千余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为与封建刑律并行的两大基本体系,这不仅是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纪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体现,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和明智的认识。他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经济、稳定局势、巩固统治秩序,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历来为后世各朝所称赞。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到了唐后期,“编敕”成了唐后期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成为根据形势需要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继续,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跻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律、令、格、式,而后者则大多成为具文。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过程的领先地位,并影响周边国家,成为东亚广大地区的主导性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形态,形成中华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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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_lilidan

我们不难发现,持续了1300年之久的科举制,曾经闪耀过璀璨的光芒。在科举制消逝了近百年 的今天,我们仍能感受到科举时代所积淀的传统文化之无处不在。在经历了盲目而激烈的批判之后,科举制又 渐渐为世人所慎思、所吸纳。作为中国古代一种大规模的国家考试,科举以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政府官职为鹄的 ,对中国历史上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产生过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从教育的角 度看,由于深受“学而优则仕”的观念影响,封建时代办学的目的是“储才以应科目”,足见科举对教育的影 响之大。科举废除已近百年,其对教育的影响却弥漫并积淀为现实基因的一部分。探讨科举制下考试与教育的 关系,有利于我们今天的教育考试改革鉴古知今、趋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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