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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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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zhu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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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以致最后管理失控。本文吸收和借鉴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从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必要性和目标等方面,说明内部会计控制对维护会计信息真实和提高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内部会计控制;控制制度  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秩序混乱等问题,主要就是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必要性  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证经济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和提高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的必要性:  1、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客观需要  内部会计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确保企业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的作用。要使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保证权责明确,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财产的核算、控制、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和责任,处理好受托经济责任和利益分配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能够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双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从而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顺利实施。依照现代企业理论,在公司制度下,所有者和经营者在经济上的联系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对于所有者来说,其最关心的是其投入资本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即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有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作保证。对于经营者而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也是其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实现企业目标的重要保证。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但能够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而且能够促使所有者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调动经营者管理好企业、赚取利润的积极性,从而促使现代企业平衡、稳定、协调地发展。  2、贯彻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加强企业的会计控制,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我国已相继颁布和实施了有关的会计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并对《会计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要求各单位必须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建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可见,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也是贯彻落实《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然要求。  3、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技术高度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速,我国企业面临来自外部世界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如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如何以一种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到世界竞争的潮流中去,将是我国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的问题和难题。这一经济现实迫切要求企业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以便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从长远发展和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也是一种必然选择。  二、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一个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努力的方向,并且是为有效实现组织目标而设置的。内部会计控制目标不仅是企业管理经济活动、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所要达到的标准,也是外部审计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评价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重要依据。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必须设有明确的目标。  我国新颁布的《基本规范》中明确指出,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1、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的管理部门需要准确、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便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作出正确的决策;股东、债权人及其他有关各方也需要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便进行正确的投资、借贷等决策。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如果没有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的各项实物资产就可能被盗窃、受损或被滥用,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记录和统计计量等非实物资产也可能遭到破坏或毁损。因此,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和制约企业财产物资的采购、检验、计量与记录、入库、保管、维修、领用、发运和报废等各个环节,有效地制止浪费,防止各种贪污舞弊行为,从而保证财产物资及相关记录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依据。管理当局制定的企业经营方针、计划等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就是要确保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各经济发展时期与阶段的方针和政策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企业的经营方针与计划,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现代企业在建立和设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框架时必须遵循和依据的客观规律和基本法则,称为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原则,它也是外部审计人员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状况的基本依据。企业在建立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适应性原则。即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第三,规范性原则,即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要符合并体现会计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能规范会计事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不能顾此失彼。第四,科学性原则。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必须科学合理,以使所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便于操作和执行;必须利于控制和检查,有了解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手段和途径;同时要根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更加适应管理需要。  三、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内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为了有效控制、控制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明确责任,防止差错和舞弊,保证经济业务的顺利进行,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必须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具体要求是:第一,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避免因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第二,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权限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和决策失误。所以,法律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实行职务分离。第三,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相关人员之间相互制约与职务分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职务分离是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但实行职务分离并不表明就能够相互制约,如果没有赋予各职务岗位的人员相应的职权,就无法进行相互制约。因此,在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时,不仅要考虑职务分离的要求,还要考虑上述职务岗位的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将失误、舞弊等问题控制到最低限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针对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高度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活动中存在的盲目决策、程序混乱、管理失误而给国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情况,《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对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高度等经济业务事项,既是各单位重大的经济活动,也是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问题,决策和执行的程序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控制和控制,不仅影响国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削弱财务会计管理职能,并影响会计秩序和会计资料质量。《会计法》对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和执行程序的要求,突出了两点:一是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应当明确,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决策和执行的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控制、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进行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既是加强财产物资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核算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通过财产清查,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改进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原《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新的《会计法》则规定,各单位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要求更明确、更具体,不仅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确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组织程序,保证财产清查制度得以具体落实,也为有关管理部门控制检查财产清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4、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内部审计的内容十分广泛,一般包括财务收支审计、合法性审计以及绩效审计。在我国,已有不少单位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控制。内部审计对会计资料的控制、审查、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和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以使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  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内容非常广泛,不同经济性质、管理基础不一样的单位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不同的内容和要求。《会计法》只是从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要求出发,对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出了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而不能理解为仅包括这些内容和要求。从内部控制和控制的基本原理看,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人事任免中的利害关系回避、重要岗位人员的定期轮岗、预算管理、业绩考核与评价、风险分析、系统监测等,都是内部控制和控制的重要方面和有效手段。  四、内部会计控制的结构框架  内部会计监控机制体现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与文化氛围,有效的内部会计监控机制应包括健全的监控环境和严格有效的监控制度。  (一)、内部会计控制环境  内部会计控制环境是指建立、加强、削弱、影响会计政策、程序与工作效果的各个因素。从本质上来看,内部会计控制环境是一种文化和精神,是影响内部各成员、各环节制衡、接受和实施控制的自觉性和理性,反映着控制过程的各个方面,其内容主要包括监控意识、监控活动和监控信息。  1、监控意识。是指对内部会计监控的认识,特别是高级管理层对监控的认识程度和深度,这决定了内部会计监控环境的健全和监控措施的到位。  2、监控活动。是指对内部会计控制运行质量不断进行修正、评价、控制的过程。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内部会计控制缺陷,应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重大事项应向最高管理层报告。  3、监控信息。是指对某一期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审查、核对,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准确地揭示了各项经济活动所包含的经济内容。  (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  1、内部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要建立以管理会计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成本、资金的控制。第二,明确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会计人员是单位具体会计工作的操作者和执行者,其工作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到会计的好坏。同时会计若不公平、公正地对会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将导致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进而影响整个企业的经济工作。因此,任何单位都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会计人员岗位职责。第三,实行内部领导控制管理责任制,提高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会计工作作为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单位负责人支持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的依法进行,才能使本单位的会计活动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得到不断完善,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要发挥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也应是落实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第一责任人,除了自身要遵法、守法外,还应积极支持和保障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履行控制本企业经济活动的职权。  2、内部会计检查制度。内部会计制度最终是由人去执行的,再完善的制度,如果不能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则是一纸空文,如同虚设,因此,企业应当重视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控制检查工作,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检查制度。会计检查制度应主要包括会计工作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会计工作检查制度,是根据企业制定的会计工作制度来对会计工作的过程、事后进行评价的一项检查工作。各种会计检查除检查制度规定的必查项目外,应加强对下列内容的检查:第一,重要岗位人员配备、动态考察和定期轮岗情况。第二,会计账簿是否合法、规范,有无账外账。第三,会计业务处理规范化情况。第四,授权制度执行情况。第五,重要物品的保管、使用、交接、作废销毁及账务核算情况。第六,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七,事后稽核工作开展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置稽核岗位,稽核工作是否及时全面,差错事故处理是否合法。第八,对会计主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2)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是对企业某一期间所发生的会计数据及提供这些数据的载体进行检查、核对、纠错,以使会计信息产品为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而必须具备的那些特征和特性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合法性,应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第一,进行会计核算的数据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的制度规定。第二,会计凭证是否合法,账账、账实、账证是否一致。第三,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合理,账户管理是否严密,账务记载是否真实。第四,会计报表披露的数据是否准确、真实有效。  3、资金控制制度。资金控制制度是企业控制资金收支与保管的重要形式和方法,其目的在于保证资金收支的正确、有效与合法,实现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消除资金收支与保管中的弊病,保证经营战略的实施,是对内部会计控制有效的补充。  4、内部审计稽核管理制度。实行对法人代表负责的内部审计稽核管理制度,建立审计稽核委员会作为稽核系统的最高组织,直接对法人负责。充实稽核人员,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素质。安排熟悉会计法规和制度规定,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综合分析能力的人员从事稽核工作,保证对其实施继续教育和培训,使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能长期满足稽核工作的需要。  5、风险预警制度。就是通过设置并观察一些敏感性财务指标的变化,而对企业可能或将要面临的财务危机事先进行预测预报的财务分析系统。既然是基于预报功能而非业已陷入危机状态,因此相关的预警财务指标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的特征:第一,必须具有高度的敏感性。第二,应当属于危机初步产生时的先兆性指标,而非业已陷入严重危机状态时的结果性指标。第三,与危机生成过程的密切关联性。就财务层面上看,诱发财务危机最为直接的原因,或是由于资源配置缺乏效率,或是由于对竞争应对不当及功能乏力,由此而导致了企业竞争的劣势地位,未来现金流入能力低下;或是企业一味地追求销售数量的增长,却忽略了对销售质量———现金流入的有效支持程度及其稳定可靠性与时间分布结构等的关注,由此导致企业陷入了过度经营状态与现金支付能力匮乏的困境。这就要求企业财务危机预警指标应当依托这一基本点加以把握。  6、风险责任会计制度。以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把各个机构和部门划分为责任中心,围绕责任中心将会计信息与经济责任、会计控制同业绩考核相结合,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和相应处罚措施。

会计学财产清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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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供你参考)摘 要谨慎性原则在世界各国的会计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会计制度也对该原则高度重视。本文界定了会计谨慎性原则涵义,分析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实务中的具体运用,指出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理适用会计谨慎性原则的措施。关键词:谨慎性原则 会计实务 问题 措施目录摘 要 I引言 1一、谨慎性原则的含义及其要求 1二、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3(一)在资产的定义方面的运用 3(二)在企业收益方面的运用 4(三)在企业财务方面的运用 5三、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6(一)在操作中具有主观臆断性 7(二)与其他原则存在冲突 7(三)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8四、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的措施 8(一)适度的运用谨慎性原则 9(二)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9(三)协调与其他原则的冲突 9(四)内外结合,强化约束机制 10(五)进行充分会计信息披露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浅析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引言谨慎性原则在世界各国的会计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尤其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和投资者都特别重视资本保全,所以会计界愿意按谨慎性原则来处理企业有关资产、财务及企业收益等问题。会计谨慎性原则在我国首次提出是在1993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在2001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这一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其中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中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一般要求,使谨慎性原则在会计领域在较大的范围内得到深层次的运用。就谨慎性原则本身而言,是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采用谨慎性原则将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并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的判断。如果不恰当的理解和应用谨慎性原则,可能会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的扭曲与失真,这同样是违反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的。因此,正确理解与应用谨慎性原则,是广大会计实务工作者与理论界同样极为重视的问题。为了更好的理解谨慎性原则,笔者就谨慎性原则在会计事务中的运用作一番探讨。一、谨慎性原则的含义及其要求谨慎性原则是会计原则之一,又称稳健性原则或安全性原则,是一般性的会计原则。它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而形成的一种会计指导思想,要求会计人员在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它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把风险损失缩小或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理解谨慎性原则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准确理解,不可-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第二:过度谨慎与过度乐观同样都是不可取的。在会计实务中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有利于做出准确的经营决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具有现实意义。谨慎性原则并没有影响信息用户的决策。谨慎性原则存在诸多争议的主要原因就是很多人认为它不利于决策,而且与其他会计原则存在着冲突。事实上,这一观点是失之偏颇的。会计信息是否有利于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作出决策,主要是看它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从前者来看,谨慎原则充分考虑了经济业务中的不确定因素,并使之体现在财务报告中,提供给投资者的是一份更加客观、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可靠性。从后者来看,谨慎性原则揭示了企业面临的各项风险,使信息的相关程度大为增加。可见实施谨慎性原则比不实施更加可靠和具有相关性。也就是说,谨慎性原则并没有背离决策有用观。近几年证券市场上一些上市公司对会计处理的不稳健,导致了虚假利润,投资者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从而遭受损失就是例证。我国会计规范中关于谨慎性原则有以下几个要求:(1)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基础是不确定性,所处理的是“可能发生”的事项。(2)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项,特别是费用和损失,在会计上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是“合理核算”,对可能发生的费用、负债既不视而不见,又不计提秘密准备。而对“合理”的判断则事实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3)运用谨慎性原则的目的是在会计核算中充分估计风险的损失,避免虚增利润、虚计资产,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二、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运用谨慎性原则贯穿于会计实务的方方面面。1993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1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了谨慎性原则,而且《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会计准则》谨慎性原则作了进一步的发展,更进一步充实了谨慎性原则的内容。下面就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作以下阐述:(一)在资产的定义方面的运用2001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暂时在股份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谨慎性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经济利益流人/流出法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12条指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人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潜力,这种潜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单独产生现金流入。某些情况下则需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直接或间接产生现金流量。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就不能确认为资产。根据该定义,资产的最重要特征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某项支出如果具有未来的经济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它就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否则,就只能作为费用或损失。根据该定义,那些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或因某些原因无法使用的设备如果仍然作为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借方,不仅会造成资产虚增,更会造成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失去真实性;因此,如果某项资产失去固有赢利能力,就不应确认为企业的资产,而应在其失去为企业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时候,确认为一项损失。与以往的准则与制度相比,该定义对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不仅体现资产的本质特征,而且强调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于遏制资产与利润的虚增有重要意义。(二)在企业收益方面的运用从收益的确认的角度来看,目前,在我国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确认收人的具体原则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所奉行的基本原则,应是谨慎性原则。收入多计,会直接导致利润与净利润的虚增,不仅加大企业自身风险,也会产生严重误导。因此,目前就股份公司而言,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收人》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具体要求,不仅是企业自身防范风险所必须,也是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要求。从谨慎性原则出发,不高估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短期投资所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不再作为投资收益确认当期损益。(2)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确认为当期损失。(3)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5)企业对财产清查中所发生的盘亏,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于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6)企业确定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7)企业对外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业务可能产生的负债,应按照规定的项目以及确认的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可能发生的负债,并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三)在企业财务方面的运用从财务分析的角度来看会计报表分析是指以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和预测的一种手段。作为企业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在分析企业会计信息时应该持谨慎态度。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财务分析指标所体现的谨慎性原则进行论述:1、对企业债务的确认对负债的确认同样要遵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与《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负债的定义,同时也要注意具体相关规范的规定。负债,依据产生的事实是否明确,未来偿付金额日期和受偿人是否明确或者可以合理确定,负债可分为可确定负债与或有负债。或有负债的确认就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或有事项》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充分反映预计负债,并予以确认,也可使企业的经济风险得到有效释放,也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4条,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l)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该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因此,企业如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或有事项情况,就应及时做出判断以便按照谨慎性原则,估计金额,并作为预计负债入账。2、流动比率的计算流动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应当在计算流动比率指标时予以扣除或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扣除。因此,在分析流动比率时,对于流动资产中各个项目的构成的考虑是很有必要的,即使两个公司具有相同的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中现金、应收账款等货币性资产占有较高比例的公司,与存货比例较高的公司相比就有较强的流动性。另外,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中最好应加上将有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计的或有负债,如应收票据贴现、诉讼赔偿金等。3、速动比率计算速动比率是一种更及时地反映企业流动性的指标。它的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所谓速动资产是指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资产,它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在有价证券上的短期投资等,但不包括存货和待摊费用等。速动资产不包括存货是因为存货转化为现金的能力相对较差,并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待摊费用虽然属于流动资产,但是它的变现能力或偿债能力是非常低的,几乎是零。速动比率更充分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三、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任何事物的运用都有其两面性,因此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也不例外,在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过程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归纳起来,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在操作中具有主观臆断性谨慎性原则在实务操作中带有极大的主观臆断性,受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判断能力的影响,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验证性。比如,在期末存货计价时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谁低法,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的“可变现净值”如何计量确定,《制度》中表述为“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这三个估计,任何一个估计脱离实际较大,可变现净值就难以计算正确。也就不能排除人为因素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与控制。正是因为具有主观臆断性,谨慎性原则可能被企业用作虚减资产和利润的手段。谨慎性原则应用的本意是对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加以合理估计并及时确认,从而帮助企业在实际风险发生前化险为夷,保护债权人和所有者的利益。但目前却被某些企业作为“蓄意”高估损失和费用的手段。(二)与其他原则存在冲突谨慎性和其他的会计原则在应用的过程中存在着相冲突的一面(1)与可比性、一致性会计原则的冲突。可比性、一致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并且不得随意变更。但谨慎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的变化改变会计核算的口径和方法,因而与可比性、一致性原则发生冲突。(2)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的冲突。配比原则要求一定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计量,以便正确计算和考核成果;而谨慎性原则体现的则是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这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利润的正常计算。(3)与真实性原则的冲突: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谨慎性原则却要求在会计实务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与费用,这明显与真实性原则相矛盾。(三)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的行业、不同地区,经济业务发生于不同的地点,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决策的需要,以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只要相同的交易和事项,就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各单位的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同,管理者的意图也不同,预计损失和确认收入的具体做法也不一定相同,这就很难使各单位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当然,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还存在一些其它问题,在此不再详细叙述。四、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的措施针对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谨慎原则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应当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适度的运用谨慎性原则应用谨慎性原则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它的运用程度,过度谨慎或不够谨慎都会降低应用谨慎性原则的优点而扩大其缺点,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的提示,从而使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决策等方面受到误导。可行的方案是寻找一个应用谨慎性原则的平衡点,以使谨慎性原则的优点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将自身的缺陷约束在最小的范围内。为此,要对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加以约束。在会计实务中,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前提和条件进行必要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会计人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通过约束条件的限制,使得谨慎的会计程序与方法将主要依据客观前提而定,减少了操作上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二)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制度》的颁布与实施,打破了行业、所有制、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企业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谨慎性的会计政策,如何选择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如何选择计提折旧的方法,如何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如何确认当期的费用,如何使企业资产更有效,利润更真实,这都需要会计人员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因此,会计人员既要加强专业理论的学习,又要重视会计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三)协调与其他原则的冲突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间的冲突是不能从根本上避免的,但我们可以在应用的过程中进行相互协调,力争减少它们之间的冲突,应做到以下几点:(1)当冲突发生时,要正确处理各原则之间的使用顺序。在会计原则中,真实性始终居于首要位置。谨慎原则则需要在真实原则的控制下适度进行;若权责发生制与谨慎原则发生冲突时,谨慎优先;与其他会计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2)在确定会计核算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后,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选用的处理方法及影响程度予以说明。(四)内外结合,强化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独立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与强化企业内在约束机制结合,来强化约束机制。虽然《企业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规定得更加规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难避免主观随意性。因此,为防止企业基于自身利益,以运用谨慎性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谨慎性原则当作成本、利润的调节器,就需要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体系,同时强化企业内在约束机制,优化会计行为,从而确保会计信息的公允性。(五)进行充分会计信息披露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有机地结合起来。凡是与谨慎性原则运用有关的、会影响投资人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判断的信息都应在财务报告中做出全面陈述,包括谨慎性原则的若干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应用的背景、产生的影响等。结语总之,谨慎性原则的充分贯彻和实施为补充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的会计核算问题,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该原则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运用中要注意采取一定措施,以增加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运用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参考文献[1] 林斌:《论不确定性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2]黄凯红:《稳健原则在中国的适用性及实际应用》,见《会计研究》,2004年第4期。[3]赵连卿:《浅析稳健原则及对其发展的思考》,见《上海会计》,2003年第11期。[4]杨晴:《稳健原则与配比性:会计准则中的两难》,见《四川会计》,2005年第12期。[5]陈向民:《企业契约与会计选择》,见《财经研究》,2003年第4期。[6]刘怀德:《不确定性经济学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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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清查问题的探讨  一、盘盈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27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规定其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同时,《制度》又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和“累计折旧”科目。另外,《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第15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可见,上述三条对盘盈固定资产处理的规定不一致。笔者认为,应统一采用如下作法: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原价入账,若该项资产应计提折旧,则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作为累计折旧反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这主要是因为:  (1)固定资产原价是信息使用者关注的重要信息,应当单独反映;  (2)盘盈的固定资产,若是在用设备、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等按规定应计提折旧的,单独反映其累计折旧额,能够反映其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利于加强利用与管理(如《准则》规定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  (3)分别按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反映固定资产是会计核算与填列资产负债表的要求,也符合使用者理解与利用信息的习惯;  (4)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减去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可能低于本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不易与低值易耗品区分,还易引起信息使用者误解;  (5)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符合资产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本质;  (6)折旧与减值均可能使盘盈的固定资产价值降低,但由于二者在产生原因、性质、账务处理等方面不同,因此,盘盈时仅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期末再单独计提减值准备,既客观,又可减少工作量。  二、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理  《制度》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又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可见,二者处理的不一致体现在是否应结转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上。由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已不能按原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根据资产的定义与可靠性原则的要求,反映其价值减少的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均应随之结转,因此,该处理应采用后者。  《制度》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的转销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根据《制度》第40条的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据此,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的转销处理应为:借记“其他应收款”、“原材料”、“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这较前者客观合理,应采用。  三、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及毁损的处理  《制度》在第28条及“工程物资”科目中规定,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并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规定其账务处理为: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报废及毁损,其处置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收益,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事实上,该处理不利于盘盈、盘亏、报废及毁损的工程物资在报经批准前后的核算与管理。为此,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增设“待处理工程物资损溢”明细科目)核算。其处理为:盘亏、报废及毁损发生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未完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已完工),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盈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未完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已完工)。转  四、在建工程盘盈、盘亏、报废与毁损的处理  《制度》尚未对在建工程盘盈、盘亏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为便于盘盈、盘亏的在建工程在报经批准处理前后的核算与管理,建议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增设“待处理在建工程损溢”明细科目)核算。具体处理为:  (1)盘盈时,按现行市价(存在活跃市场)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存在活跃市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已完工)。  (2)盘亏时,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已完工),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制度》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与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该处理未能完整反映在建工程发生报废与毁损等清理过程,不利于在建工程在清理过程中的核算与监督,可设置“在建工程清理”科目进行如下核算:  (1)报废、毁损的在建工程转入清理时,借记“在建工程清理”(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等,借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回的残料、变价收入及应收的赔款、罚款等,借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  (4)产生的清理净损益,调整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但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与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则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具体处理为:若为清理净收益,借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若为清理净损失,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  五、无法收回的应收项目与无法支付的应付项目的处理  《制度》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应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即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性质改变或无望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及已到期尚未收到款项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  但尚未对下列情况作出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2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2)工程物资中的预付大型设备款,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性质已经改变或无望收到所购设备时的处理;  (3)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在取得债务人撤销、破产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收回时的处理。  笔者认为,为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其减值情况、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上述项目也应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另外,《制度》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应付股利、预收账款等应付及预收项目的处理也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作法,稳健地转入资本公积,以防利润操纵。  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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