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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劳动法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相对劳动法来讲他又是基础法,他们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鉴于目前劳资矛盾较为突出,劳动法一发布社会各种规点较多,随后最高院的解释相继出台,说明了可论的地方很多。好的论文和建议在此时方显价值,所以,以此为题深入实践中去感吾挖掘很有意义。 
1、d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c3、a4、c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5、用人单位
无效;文凭不能造假,公司可以起诉。 2。是;既然签订合同,就要付报酬 3。必须提前通知,劳动法有相关规定求采纳